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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海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单狗成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9-17
  • 办公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大街南三环大唐工业园1号楼2530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单狗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大海运输、大海、郑州大海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562478890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0562478890A
  • 组织机构代码 5624788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8000014435
  • 登记机关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20
  • 营业期限 2010-09-17~
  • 注册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大街南三环大唐工业园1号楼2530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单狗成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南三路交叉口世和小区1号楼2单元14楼1408室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大街南三环大唐工业园1号楼2530室 2019-11-21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300.00 2019-11-21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南三路交叉口世和小区1号楼2单元14楼1408室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大街南三环大唐工业园1号楼2530室 2019-11-20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 2019-11-20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8年09月11日 普通货运;装卸搬运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4-20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8年09月11日 普通货运;装卸搬运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4-19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二郎庙村425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南三路交叉口世和小区1号楼2单元14楼1408室 2016-06-25
期限变更 10 长期 2016-06-25
期限变更 10 长期 2016-06-24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二郎庙村425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南三路交叉口世和小区1号楼2单元14楼1408室 2016-06-24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0 长期 2016-06-24
地址变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二郎庙村425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南三路交叉口世和小区1号楼2单元14楼1408室 2016-06-23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10 长期 2016-06-23
经营范围变更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4-09-17
经营范围变更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4-09-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83****066 8736168*****.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1359****523 135988335*****3.com - - 86
- - - - 0371-6****783 - 72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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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单狗成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州大海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民初12081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大海运输有限公司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1-06-2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吴玉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1民终38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4-01
吴玉仙与马德草、郑州大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191民初1454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玉仙39105.49元。 二、驳回原告吴玉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吴玉仙负担330元,由被告马德草负担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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