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应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1-1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98号1号厂房3楼(自主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1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7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应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永康爱久、爱久、爱久工贸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YONG KANG Aijiu Industrial &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84327860010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784327860010K
- 组织机构代码 327860010
- 曾用名 阳新县富池宏大副食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84000226455
- 登记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08
- 营业期限 2015-01-19~2035-01-18
-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98号1号厂房3楼(自主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助动车制造->助动车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
- 公司简介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是,筋膜枪,按摩器,滑板车,平衡车,扭扭车,电动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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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号*号厂房*楼(自主申报)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五洲路***号世贸中心北二***室(自主申报) | 2024-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测功电机销售;自行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玩具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5-17 |
其他事项备案 | 永康经济开发区所 | 永康东城所 | 2024-05-17 |
其他事项备案 |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 ****:自行车等代步设备零售 | 2024-05-17 |
名称变更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 | 永康市爱克讯贸易有限公司 | 2024-05-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应敏 | 应新 | 2022-12-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应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应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徐丽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应敏;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应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应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徐丽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应敏;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12-08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自行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测功电机销售;自行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0-1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徐丽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9-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徐丽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9-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用电器、自行车,日用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杯、电动工具,户外休闲用品、厨房用具、家居用具(不含木竹制品),健身器材,按摩器材(不含医疗器械),园林工具、五金工具、日用玻璃制品、日用塑料制品、电机、滑板车,平衡车、电动车(不含汽车、摩托车)制造、加工、销售;蓄电池、铝合金制品、玩具、环卫设施,体育用具(不含弩),化妆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自行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12-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用电器、自行车,日用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杯、电动工具,户外休闲用品、厨房用具、家居用具(不含木竹制品),健身器材,按摩器材(不含医疗器械),园林工具、五金工具、日用玻璃制品、日用塑料制品、电机、滑板车,平衡车、电动车(不含汽车、摩托车)制造、加工、销售;蓄电池、铝合金制品、玩具、环卫设施,体育用具(不含弩),化妆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自行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12-07 |
地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金铜路*号第二幢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号*号厂房*楼(自主申报) | 2019-12-31 |
其他事项备案 | 永康芝英分局 | 永康经济开发区所 | 2019-12-31 |
联系电话变更 | 18767979888 | 18767979988 | 2019-12-3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徐丽君;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应新;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应敏;出资额:**万;百分比:**%; | 姓名:徐丽君;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应新;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应敏;出资额:***万;百分比:**%; | 2019-12-31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永康芝英分局 | 永康经济开发区所 | 2019-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徐丽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徐丽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应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12-3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9-12-3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应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徐丽君;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徐丽君;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应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应敏;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徐丽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9-04-02 |
共 3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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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关永办 | 33079669J1 | 2016-12-2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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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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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煜 | - | - | - | - | - | 70 |
程秋雅 | - | - | - | - | - | 70 |
应敏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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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应敏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应新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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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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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划算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民初1160号 | 一、由被告深圳市好划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货值损失3644286.15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38元,由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9864元,由被告深圳市好划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10-27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沪73民初2476号 |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6-28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艾鹊贸易中心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沪73民初2477号 | 准许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6-28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执1210号 | 一、被执行人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在(2022)浙0784执1210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建男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浙江锐诚机械动力有限公司、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浙民终16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3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4476号 | 一、由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丁建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9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34元,合计2984元,由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11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执2504号 | 一、被执行人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250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8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11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1849号 | 由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8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永康糖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0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2233号 | 一、由被告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990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513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以34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姜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姜宏负连带责任。 反诉案件受理费38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3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2019)最高法行申8008号 | 驳回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0-03-12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2279号 |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2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1-10 |
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姜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7民终4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姜宏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5-22 |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985号 | 一、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1028××××.9的“一种两轮动平衡车”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之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1257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456元。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19-02-28 |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浙01民初1713号 | 一、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44××××.8的“电动平衡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之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5元,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95元。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19-02-28 |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8)京行终5539号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77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28 |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8)湘01民初1271号 | 一、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ZL201530316168.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动平衡车; 二、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 三、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7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6)京73行初6774号 | 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928-45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14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6)京73行初6775号 | 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929-4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14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雅智能有限公司、姜宏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7民辖终6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8-22 |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朱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执1379号 | 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1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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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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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2021)浙01民初1613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0)浙01民初267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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