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东福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7-17
- 办公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2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1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7,664,918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东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兴隆大天地、沈阳兴隆大天地、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Shengjing City Shopping Plaz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66919540058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66919540058
- 组织机构代码 691954005
- 曾用名 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0000047838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6
- 营业期限 2009-07-17~2029-07-16
- 注册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27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辽宁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盘锦一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0.00% |
朱永珍 | - | - | 0.00% |
新兴隆商业管理(辽宁)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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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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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袁国峰 | 陈东福 | 2024-02-06 |
主要人员变更 | 1李楠监事;2袁国峰经理;3姜岩波董事长;4李明董事;5王雪梅董事; | 1李楠监事;2姜岩波董事长;3李明董事;4王雪梅董事;5陈东福经理; | 2024-02-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袁国峰 | 陈东福 | 2024-02-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李楠监事;2袁国峰经理;3姜岩波董事长;4李明董事;5王雪梅董事; | 1李楠监事;2姜岩波董事长;3李明董事;4王雪梅董事;5陈东福经理; | 2024-02-0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卷烟、雪茄烟、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陶瓷制品、洁具、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生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品、初级农副产品、机械电子设备、汽车、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化妆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水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黄金收购;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停车场服务;商务经纪与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发布;汽车维修。 |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服装服饰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制造;金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休闲观光活动;水产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兽医专用器械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自习场地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0-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卷烟、雪茄烟、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陶瓷制品、洁具、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生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品、初级农副产品、机械电子设备、汽车、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化妆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水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黄金收购;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停车场服务;商务经纪与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发布;汽车维修。 |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服装服饰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制造;金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休闲观光活动;水产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兽医专用器械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自习场地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0-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2-06-21 |
股东信息变更 | 1辽宁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1新兴隆商业管理(辽宁)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6-21 |
投资人变更 | 1辽宁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1新兴隆商业管理(辽宁)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6-21 |
名称变更变更 | 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2022-06-01 |
投资人变更 | 1辽宁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1辽宁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6-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王德治监事;2李光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 1王德治监事;2袁国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22-06-01 |
股东信息变更 | 1辽宁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1辽宁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6-01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德治监事;2李光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 1王德治监事;2袁国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22-06-01 |
负责人变更 | 李光然 | 袁国峰 | 2022-06-01 |
负责人变更 | 姜勇 | 李光然 | 2019-06-10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德治监事;2姜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 1王德治监事;2李光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9-06-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德治监事姜勇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 王德治监事李光然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 2019-06-10 |
负责人变更 | 姜勇 | 李光然 | 2019-06-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卷烟、雪茄烟、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陶瓷制品、洁具、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生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品、初级农副产品、机械电子设备、汽车、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化妆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水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黄金收购;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发布;汽车维修。 | 卷烟、雪茄烟、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陶瓷制品、洁具、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生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品、初级农副产品、机械电子设备、汽车、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化妆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水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黄金收购;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停车场服务;商务经纪与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发布;汽车维修。 | 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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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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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024-3****087 | - | 72 |
李光然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6321249*****.com | 024-3****388 | - | 73 |
联系人共 2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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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袁国峰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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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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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 | 辽宁-沈阳 | - | 2022-09-07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 | 辽宁-沈阳 | 106.99 | 2022-09-07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天地G层商业街设计策划及招商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商业街设计策划及招商服务项目 | 辽宁-沈阳 | - | 2022-08-10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能源站改造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能源站改造项目 | 辽宁-沈阳 | 659.50 | 2022-08-10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 | 招标公告 | 消防设施及安防工程改造项目 | 辽宁-沈阳 | - | 2022-08-09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天地G层商业街设计策划及招商服务 | 招标公告 | 商业街设计策划及招商服务 | 辽宁-沈阳 | - | 2022-07-20 |
沈阳盛京城市购物广场能源站改造项目 | 招标公告 | 能源站改造项目 | 辽宁-沈阳 | - | 2022-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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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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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 | 1 | 1 | 106.99 | 2022-09-07 |
2 | 辽宁绿特空调有限公司 | 1 | 1 | 659.50 | 2022-08-10 |
3 | 沈阳奉天记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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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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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民终114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2-02-18 |
张凤、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辽0106民初2614号 | 确认原告张凤对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00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2-16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民终1332号 | 一、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6元予以退回 | - | 2021-01-04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民初6386号 | 一、被告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328395.75元、罚息18000元、复利10027.9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1月10日);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对被告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12-23 |
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辽01破申27号 | 受理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 2020-11-23 |
原告吴伟恭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辽0106民初8761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伟恭货款74576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伟恭租赁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共计55000元; 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伟恭货款利息(以745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4.35%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20-06-28 |
原告沈阳市利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辽0106民初8749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利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8605.56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利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238605.5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8元、保全费1838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20-06-28 |
刘叶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6民初9888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叶工资459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20-06-08 |
刘丹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6民初9932号 | 本案按刘丹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丹自行承担 | - | 2020-06-08 |
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民终12980号 |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文超经济补偿金17700元; 四、驳回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路分公司、刘文超、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路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路分公司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0-06-05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7民初273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3383427.32元; 二、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847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抵押财产,按登记的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7号楼1777.22平米的房产(葫房权证龙字第××号)、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7号楼37398.15平米的房产(葫房权证龙字第××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6501.9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1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3095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2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400米11322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3号)等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沈阳隆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0元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辽宁紫澜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1800000元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七、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61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沈阳隆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紫澜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20-05-18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7民初306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83849902.32元; 二、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5086620.28元(保证金账号:56×××64)及其自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847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抵押财产,按登记的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7号楼1777.22平米的房产(葫房权证龙字第××号)、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7号楼37398.15平米的房产(葫房权证龙字第××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6501.9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1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3095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2号)、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南延400米11322平米的土地(葫芦岛国用【2012】第变093号)等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沈阳隆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0元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数额内,对被告辽宁紫澜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1800000元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八、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81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沈阳中城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葫芦岛紫澜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沈阳隆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紫澜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20-05-18 |
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联营合同纠纷 | (2019)辽0106民初9698号 | 准予原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承担 | - | 2020-04-30 |
李艳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辽0106民初9714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10%向原告李艳支付借款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还款时,不足一年的不计利息); 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10%向原告李艳支付借款3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还款时,不足一年的不计利息); 四、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10%向原告李艳支付借款1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还款时,不足一年的不计利息); 五、驳回原告李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20-04-30 |
曹会娣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6民初15364号 | 准予原告曹会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 - | 2020-04-30 |
沈阳煜桐轩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06民初9744号 | 一、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煜桐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336.01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煜桐轩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20-04-30 |
罗某某与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辽0106民初7622号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 | 2020-04-09 |
申请执行人梁思宇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辽0106执3676号 |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1-29 |
申请执行人叶莉莎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辽0106执227号 |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1-29 |
申请执行人沈阳水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都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06执3613号 |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5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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