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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勇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9-01-02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振兴大街372号(05委)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0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1

中标金额

80,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绥滨农村商业银行、黑龙江绥滨农商银行、绥滨农商银行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82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400MA1BEK78X7
  •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400MA1BEK78X7
  • 组织机构代码 MA1BEK7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400100117662
  • 登记机关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22
  • 营业期限 2019-01-02~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振兴大街372号(05委)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勇 -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蕊芳、侯真、周维全、陈生同、李宝君、马雪萍、孙源洲、王海涛、曲振宇、李敦信、单文霞、侯广宇、陈英华、王伟 陈生同、李宝君、马雪萍、孙源洲、王海涛、王伟、李敦信、单文霞、卢家乐、高勇、陈英华、侯广宇、郑崇辉、安伟 2021-11-18
主要人员变更 刘蕊芳、侯真、周维全、陈生同、李宝君、马雪萍、孙源洲、王海涛、曲振宇、李敦信、单文霞、侯广宇、陈英华、王伟 陈生同、李宝君、马雪萍、孙源洲、王海涛、王伟、李敦信、单文霞、卢家乐、高勇、陈英华、侯广宇、郑崇辉、安伟 2021-11-18
负责人变更 侯真 高勇 2021-11-18
分支变更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东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生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街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来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富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岗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仁支行;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东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生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街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来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富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岗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仁支行; 2021-09-17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变更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东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生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街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来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富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岗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仁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储蓄所; 2020-11-04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东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生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街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来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富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岗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仁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储蓄所; 2020-11-04
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强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东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生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街储蓄所;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阳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来分理处;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兴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富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岗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仁支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储蓄所; 2020-11-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高勇 董事长 - - - - 79
孙源洲 董事 - - - - 79
卢家乐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3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勇 董事长 -
孙源洲 董事 -
卢家乐 董事 -
安伟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陈生同 董事 -
马雪萍 董事 -
王海涛 董事 -
王伟 董事,监事会主席 -
李宝君 董事 -
郑崇辉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绥滨县财政局银行存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银行存款服务 银行存款项目 黑龙江-鹤岗 1.00 2024-08-30
绥滨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黑龙江-鹤岗 1.00 2024-08-15
绥滨县财政局银行存款项目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银行存款服务 银行存款项目 黑龙江-鹤岗 1.00 2024-06-1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服务入围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审计服务 黑龙江 - 2023-08-31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服务入围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审计服务 黑龙江-鹤岗 - 2023-05-05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服务入围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审计服务 黑龙江-鹤岗 - 2023-05-0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服务入围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审计服务 黑龙江-鹤岗 - 2023-04-12
绥滨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招标项目(二次)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招标项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黑龙江-鹤岗 1.00 2023-01-10
绥滨县财政局绥滨县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 黑龙江-鹤岗 1.00 2023-01-10
绥滨县财政局绥滨县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 黑龙江-鹤岗 1.00 2022-10-18
绥滨县财政局绥滨县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 银行代理服务 黑龙江-鹤岗 1.00 2022-09-19
绥滨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招标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黑龙江-鹤岗 - 2022-07-11
绥滨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招标项目(二次)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银行代理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招标项目 黑龙江-鹤岗 1.00 2022-05-31
绥滨县财政局绥滨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代集中发放代理银行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代集中发放代理银行项目 黑龙江-鹤岗 - 2021-10-26
绥滨县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二次) 中标公告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代理银行定期存放项目 黑龙江-鹤岗 - 2021-04-29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煤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原煤 黑龙江 - 2020-09-2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煤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原煤 黑龙江 - 2020-08-3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绥滨县财政局 7 7 5.00 2023-01-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84号 本案按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10-30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会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黑0422财保20号 冻结被申请人丁会杰之父丁玉泉名下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07)内存款40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起算时间自本裁定书送达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时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2-10-30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兆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1180号 本案按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10-29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凤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1183号 本案按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10-1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821号 一、谢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绥滨农商银行借款本金283361.35元,支付利息4457.4元本息合计287818.75元,并按照约定的逾期月利率6.975‰支付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绥化森焱公司对判项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绥滨农商银行对抵押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64元,由谢睿负担。绥化森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1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1239号 本案按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9-30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1241号 本案按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9-30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286号 被告任常明、杨东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4245.00元,本息合计264245.00元;并按年利率7.56%标准,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3.67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任常明、杨东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6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德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83号 一、邹德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元,利息12050.16元,本息合计58050.16元。并按月利率10.62‰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邹德昭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邹德昭名下水田6亩、邹吉德名下水田18亩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50元,由邹德昭、邹吉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20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0422民初819号 准许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3.35元,由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8-13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建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黑0422财保2号 查封被申请人石建军名下的坐落于绥滨县绥滨农场场部第012调查区(场部九委五栋育才小区1号住宅综合楼1层15号)面积77.94平方米【不动产证号:黑(2019)农宝泉岭不动产权第××号】私有住宅一栋,价值约250000.00元。 冻结期限三年。(起算日期自本裁定下达在绥滨县绥滨农场不动产登记中心时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 2022-06-27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丽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1)黑0422财保55号 查封被申请人孙丽萍夫妻所有的存放在绥滨县二九0农场32队场院内已收获的黏水稻75吨(价值约16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孙丽萍夫妻所有的被查封水稻75吨仍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隐匿及设置其他权利。被查封水稻如需出卖,必须报经本院同意并将所卖75吨水稻款提存至绥滨县人民法院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 2022-06-27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黑0422财保3号 查封被申请人任某与其母亲杨某名下坐落于绥滨县绥滨农场场部第012调查区(场部九委五栋育才小区1号住宅综合楼741室)面积67.0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黑(2021)绥滨不动产权9000048号】私有住宅一栋,价值约150000.00元。 冻结期限三年。(起算日期自本裁定下达在绥滨县绥滨农场不动产登记中心时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2022-05-11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黑0422财保5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德成、王晓丹名下共同共有坐落于绥滨县,面积87.8平方米【房屋产权编号:绥滨字第雪莉莱2222号】私有住宅楼一栋,价值约150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赵洪发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绥滨县,面积90.27平方米【产权证号:宝泉岭房权证绥滨字第S××2号】私有住宅楼一栋赵洪发享有的部分; 三、查封被申请人赵洪发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绥滨县,面积5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第0××6号】私有商服楼一栋赵洪发享有的部分,以上两栋房产查封的部分价值约120000.00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闵德武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绥滨县,面积51平方米【房屋产权编号:S1001125号】私有住宅楼一栋闵德武享有的部分,价值约50000.00元。 查封期限三年。(起算日期自本裁定下达在绥滨县绥滨农场不动产登记中心时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212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 2022-05-11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丽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0422民初213号 一、被告齐丽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 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12250.03元,本息合计232250.03元,从2021年5月8日起以逾期月利率6.3‰计算利息至还清贷款本金为止。 二、被告林喜云、李金峰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借款本 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87元,由被告齐丽媛、林喜云、李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0
苑强、刘凤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民申2073号 驳回苑强、刘凤霞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11-05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奎、刘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0422民初109号 准许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93元,减半收取1441.97元,由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6-16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忠、畅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0422民初102号 被告王国忠、畅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74.42元,本息合计50574.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5.7‰计算至本金结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1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6-15
某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8101执182号 终结(2021)黑810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2-24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宗秀军、窦锦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黑0422民初188号 (2019)被告宗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12798.08元,本息合计142798.08元,从2019年3月14日起本金按逾期月利率10.44‰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 二、被告窦锦光、窦锦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96元,由被告宗秀军负担,被告窦锦光、窦锦州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539599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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