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德超
- 注册资本: 1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2-14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庆华高新材料产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1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00,20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德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庆华集团腾格里、庆华腾格里、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内蒙古庆华高新材料产业园
- 注册资本 1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Inner Mongolia Qinghua Group Tenggeli Fine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900057836263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783626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900000014861
- 登记机关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16
- 营业期限 2012-12-14~2032-12-13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庆华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树脂、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碳纤维
- 公司简介 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二级冶金焦炭、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内蒙古庆华集团成立于2000年8月,是一家集采矿、选矿、炼焦、煤化工、物流和建材产业为一体的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民营独资企业。集团先后开发建设了两铁矿、两煤矿、两洗煤厂、两口岸公司、物流公司、房地产公司、旅游公司和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等15家下属企业。现有员工12000多人,其中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800多人。集团资产总额110亿,年上缴税金过10亿,凭借强劲的发展实力先后进入了中国煤炭百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20强企业的行列。十二五期间,集团以实现“再造一个庆华”为目标,在距宁夏中卫市20公里处投资150亿元建设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主要200吨/年碳纤维、10万吨/年己内酰胺、7600吨/年针状焦等项目,预计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19亿元,利润27.5亿元,提供6000多人的就业岗位。己内酰胺(CPL)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尼龙6纤维、尼龙6树脂和薄膜,在纺织、汽车、电子、机械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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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60000.00万元 | 100.00% |
身份证 | - | - | 0.00% |
蔡来旺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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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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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2-1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己内酰胺的生产与销售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2-0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霍庆华 | 李德超 | 2017-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曹志广,霍庆华,孙永禄 | 曹志广,李德超,孙永禄 | 2017-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曹志广,霍庆华,孙永禄 | 曹志广,李德超,孙永禄 | 2017-08-24 |
主要人员变更 | 曹志广,霍庆华,孙永禄 | 曹志广,李德超,孙永禄 | 2017-08-2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40000 | 160000 | 2016-04-26 |
注册资本变更 | 140000.00 | - | 2016-04-2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80000 | 140000 | 2016-0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00 | - | 2016-01-12 |
主管部门(出资人) | 姓名:身份证 | 姓名:蔡来旺[新增] | 2014-11-28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身份证 | 姓名:蔡来旺 | 2014-11-28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0 | 80000.00 | 2013-12-10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00 | 80000 | 2013-12-1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 | 80000 | 2013-12-10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 | 80000(+60%) | 2013-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13000.00 | 50000.00 | 2013-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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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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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耀亮 | - | - | - | - | - | 70 |
路泽儒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5939879*****.com | 0483-****999 | - | 73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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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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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超 | 执行董事,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执行董事 | - |
霍庆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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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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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第五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20-05(2020-04号) | 中标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内蒙古-阿拉善 | 10.02 | 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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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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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内2921民初3702号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216706.8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2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534元,由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9 |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内2921民初271号 | 一、解除2012年3月份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837095.14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利息2273007元(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计算,时间按照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计算),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水电费416853.55元、被告缴纳税金267512.02元,合计684365.57元,由原告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373元,由原告负担6173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6 |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2921民初2210号 | 一、解除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斗轮取料机采购供货合同》及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斗轮取料机技术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8000经济损失275000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向被告提供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28 |
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内2921执6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0-12 |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内29民终4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79.25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7-12-30 |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皖0881民初1391号 | 驳回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各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28 |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2921民初1131号 | 一、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47853.22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付款损失174491元(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并承担至付清货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12289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0-31 |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2921民初161号 | 一、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36万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付款损失84315元(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月1日),并承担至付清货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6276元,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5-27 |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339号 | 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9400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1682元,由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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