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
- 法人: 李羡贤
-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1991-08-1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机场路3-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羡贤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Yile Hotel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1191084816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910848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1000139002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28
- 营业期限 1991-08-1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3-9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一般旅馆->经济型连锁酒店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咖啡厅、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电商零售->百货零售、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旅馆业。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属于旅馆业企业。 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3-9号电话:(、020-8658539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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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国新 | 李羡贤 | 2021-07-2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润盛(经理); | 李国新(经理); | 2015-12-09 |
负责人变更 | 李润盛 | 李国新 | 2015-12-09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李椅凤 | 2015-12-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润盛,经理,聘用,是; | 李国新,经理,聘用,是; | 2015-12-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润盛,经理,聘用,是; | 李国新,经理,聘用,是; | 2015-12-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润盛(经理); | 李国新(经理); | 2015-12-09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旅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3月30日)、卡拉OK歌舞厅(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卫生许可证有效至2017年5月4日);写字楼租赁服务;零售: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 | 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酒店住宿服务(旅业);歌舞厅娱乐活动; | 2014-07-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旅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3月30日)、卡拉OK歌舞厅(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卫生许可证有效至2017年5月4日);写字楼租赁服务;零售: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 | 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酒店住宿服务(旅业);歌舞厅娱乐活动; | 201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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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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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585398 | - | - | - | 020-8****398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 | 8****398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sanyi_*****3.com | 3****062 | - | 73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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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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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343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68首作品(详见歌单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2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7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7-25 |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344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73首作品(详见歌单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95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85元,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86.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7-25 |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18387-18475、18477-18496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并将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从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3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每案25元,109件案共计27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20 |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18476号 | 准许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1-20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111执1308号 | - | - | 2022-01-13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111执1319号 | - | - | 2022-01-13 |
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111执13370号 | - | - | 2022-01-11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7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5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7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6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5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7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8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3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2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3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5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7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5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8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2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7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2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1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7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2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099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8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0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9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25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9104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4首作品(详见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24 |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7783号 | 一、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133首作品(详见歌单附表)从曲库中予以删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995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负担206.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11 |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粤0111执4807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1-08-06 |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粤0111执4808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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