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霞
- 注册资本: 2042.8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1-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北二路2呈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懿菲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奥凯隆、北京奥凯隆、奥凯隆服装服饰
- 注册资本 2042.87万元
- 实缴资本 2042.87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Aokailong Garment and Appare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1717764382U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1717764382
- 组织机构代码 7177643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1001153329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0-20
- 营业期限 2000-01-0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6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旗袍、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唐装、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电商零售->新兴电商->社交电商
- 公司简介 “懿菲华服”是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旗下中式服装品牌,创立于1999年,品牌以展现中华服饰文化为宗旨,面料以杭州丝绸为主,棉、麻、真丝等为辅,配合四大名绣(苏绣、湘绣、粤绣、蜀绣),以精湛的手工缝制技术及手绣工艺见长。在制作中既恪守唐装的传统工艺,手工滚边、立领、绣花、织锦缎,流露出浓郁的中华服饰文化独特魅力,同时注入现代元素,吸取西式服装立体剪栽的优势,创作出中西合璧、即复古又时尚的经典唐民族服饰,其女式唐装、旗袍消费群体横跨28-75岁女性,“懿菲华服”立足于国内市场,着眼于国际市场。品牌店铺分布全国百余家,产品远销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懿菲”以传承华服文化的使命感诞生于北京,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华服品牌企业。至今门店遍布全国16省,34个城市的一线商场。里程碑:1999年在位于王府井大街的新东安商场开设了第一家店,懿菲 从这里开启了征程2011年前门大街61号成立旗舰店,标志着“懿菲”国际化的一项重要里程碑2015年懿菲品牌店铺过百家,遍布全国16省,34个城市的一线商场,成为华服领域的标杆企业2016年在天津建立了占地30亩,建面14000平的懿菲华服生产基地,为懿菲华服技艺的深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置于亦庄经济开发区成立了建面5000平的懿菲大厦研发总部,建立了完善的华服研发流程体系,为华服产品的传承与创造赋予了新的生命力2021年懿菲品牌经过产品的提升与重塑,再次起航!懿菲,期待您的加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霞 | 自然人股东 | 1974.84万元 | 96.67% |
刘忠梅 | 自然人股东 | 68.03万元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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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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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00万 | 2042.8684万 | 2022-10-20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出租;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缝制机械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2-05-2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1-06 |
期限变更 | 20 | - | 2019-08-26 |
注册资本 | 200 | 6000 | 2018-12-0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12-0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443店) |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61号 | 2016-10-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15 |
经营范围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15 |
经营范围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1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311店) |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443店) | 2010-05-18 |
经营范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制作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2010-05-18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制作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2010-05-18 |
经营范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制作服装。 | 制作服装。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企业形象策划;组织展览展示;文化艺术交流;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服装。 | 2010-05-18 |
期限变更 | 10 | 20 | 20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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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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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 | - | - | - | 010-6****644 | - | 72 |
张** | 经理 | - | yifei988*****na.com | 010-8****594 | - | 82 |
13718600069 | - | 1371****069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2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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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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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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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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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京03民终69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6-24 |
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2民初40234号 | 一、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乐2020年2月1日至8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4850.06元; 二、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乐2021年1月1日至4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402.3元; 三、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四、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被告李乐开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2-06-24 |
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京03民终690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6-24 |
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2民初40230号 | 一、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波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6247.34元; 二、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波2015年12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62.5元; 三、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波2015年12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391.66元; 四、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0元; 五、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被告李波开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2-06-24 |
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赵林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2民初26787号 | 一、确认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林平于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赵林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800.32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2-26 |
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2018)京民终493号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二十六元,退还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二十七元,退还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07 |
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2017)京73民初373号 | 准许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8-10-29 |
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2017)京73民初373号 | 一、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ZL00103113.9号“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五千七百二十八元,以上共计六万五千七百二十八元; 三、驳回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二十六元,由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二十六元(已交纳),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29 |
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海坡、刘海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宝民初字第6136号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奥凯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837元。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刘海坡承担,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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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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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613Q11978R0M | 2013-09-17 | 2016-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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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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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uoseyifei.com | guoseyifei.com | 京ICP备19058643号-1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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