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
- 法人: 刘波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19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83次
招标金额
48,450,323元
供应商
30家
中标数量
5次
中标金额
13,173,378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邮政储蓄武汉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67277165XB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0067277165XB
- 组织机构代码 67277165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060943
- 登记机关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9
- 营业期限 2008-03-19~
-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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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晓刚 | 刘波 | 2024-04-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晓刚 | 刘波 | 2024-04-19 |
经营范围变更 |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业务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从事银团贷款业务,办理小额贷款,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等(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件经营期限、范围一致)。 |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04-14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 | 2022-04-1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J0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2022-04-14 |
负责人变更 | 黄顺进 | 李晓刚 | 2018-09-07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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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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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5889906 | - | - | - | 027-8****906 | - | 72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2517508*****.com | 027-6****101 | - | 74 |
联系人共 3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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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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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4-11-0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4-11-0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贷渠道营销获客服务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4-11-0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幺堤支行迁址装修改造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公告 | 中标公告 | 迁址装修改造 | 湖北-武汉 | 88.88 | 2024-09-2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网点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网点食堂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9-2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网点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售后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 网点食堂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8-2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网点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网点食堂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8-2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网点食堂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HBXT-2024-12704]-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食品安全管理 网点食堂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8-2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分行2024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物业服务 保洁服务 后勤保障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8-2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食堂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4-08-1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网点建设LED屏幕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LED屏幕 | 湖北-武汉 | 38.16 | 2024-07-03 |
[邀请竞争性磋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东风三路支行装修改造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改造 | 湖北-武汉 | - | 2024-01-31 |
[邀请竞争性磋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青山支行装修改造采购项目(第2次)合同签订及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改造 | 湖北-武汉 | - | 2024-01-3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一体机 体机维保服务 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 | 湖北-武汉 | 33.60 | 2024-01-1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龙城路支行装修改造项目磋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改造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4-01-0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3-12-2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旺季营销宣传布置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旺季营销宣传布置 | 湖北-武汉 | 14.02 | 2023-12-1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2024年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打印机及一体机维保服务 激光打印机维保服务 | 湖北-武汉 | - | 2023-12-11 |
[公开竞争性磋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私人银行中心2023年四季度活动营销策划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宣传推广 场地租赁 活动策划 活动执行 私行展板主题设计及执行 活动营销策划服务项目 | 湖北-武汉 | 48.00 | 2023-12-0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自营网点微改造采购标识牌项目磋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自营网点微改造标识标牌 标识牌项目 | 湖北-武汉 | 32.99 | 2023-12-06 |
共 1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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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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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2 | 2 | 33.15 | 2023-07-07 |
2 | 武汉礼颂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6-26 |
3 | 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18.50 | 2023-03-14 |
4 | 湖北林浩广告有限公司 | 2 | 2 | 25.28 | 2023-01-10 |
5 | 武汉瑞邦众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8 | 6 | 80.75 | 2022-12-09 |
6 | 武汉赛尔联智科技有限公司 | 4 | 4 | 76.06 | 2022-07-28 |
7 | 武汉杜贝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3 | 3 | 76.59 | 2022-07-22 |
8 | 武汉亿飞科技有限公司 | 5 | 5 | 66.89 | 2022-06-30 |
9 | 武汉市允世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 | 1 | 18.80 | 2022-05-30 |
10 | 武汉维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3 | 3 | 38.40 | 2022-01-26 |
11 | 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38.48 | 2022-01-17 |
12 | 湖北世纪科怡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23.82 | 2021-12-22 |
13 | 武汉佑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 | 1 | 1 | - | 2021-09-30 |
14 | 武汉市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8-27 |
15 | 武汉市诚心卓越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21-08-27 |
16 | 湖北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8-27 |
17 | 武汉美好清洁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 | 2 | 327.38 | 2021-07-23 |
18 | 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1-07-23 |
19 | 武汉灵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7-23 |
20 | 湖北林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 | 1 | 63.84 | 2021-07-20 |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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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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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 2 | 2 | 447.54 | 2018-09-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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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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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张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1号 |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4666.06元; 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李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699号 | 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4278.9元; 二、被告李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李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李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王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0号 | 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995.95元; 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王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詹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696号 | 一、被告詹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5682.55元; 二、被告詹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詹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詹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马长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4号 | 一、被告马长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684.01元; 二、被告马长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马长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长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王金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7号 | 一、被告王金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5886元; 二、被告王金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王金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金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燕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6号 | 一、被告燕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645.11元; 二、被告燕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燕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燕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姚浩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836号 |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余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3号 | 一、被告余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9628.42元; 二、被告余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余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余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胡育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2号 | 一、被告胡育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4088.26元; 二、被告胡育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胡育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胡育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卢大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6号 | 一、被告卢大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663.66元; 二、被告卢大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卢大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卢大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李志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9号 | 一、被告李志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5409.63元; 二、被告李志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李志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李志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杨慧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9号 | 一、被告杨慧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1748.49元; 二、被告杨慧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杨慧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杨慧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杜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00号 | 一、被告杜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5103.2元; 二、被告杜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杜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杜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赵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4号 | 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839.99元; 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赵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赵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范红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2717号 | 一、被告范红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5750.98元; 二、被告范红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范红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红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01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41286号 |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2-04-0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与余咏松、施先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103民初3503号 | 一、被告余咏松、施先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3179.51元; 二、被告余咏松、施先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违约金35000元; 三、被告余咏松、施先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以与上述第二项违约金总计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四、被告余咏松、施先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1637元; 五、如被告余咏松、施先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对被告余咏松、施先菊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一组(六号路)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余宾欢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宾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咏松、施先菊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97元、保全费2218元,共计5415元,由被告施先菊、余咏松、余宾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06 |
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4078号 | 准许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上诉人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3-3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与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鄂0103民初11257号 | 一、被告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利、罚息共计31709.71元;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2550元; 四、被告周远利、胡艳、魏志武、武汉得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赔付保险金500981.77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34元,由被告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远利、胡艳、魏志武、武汉得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武汉德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远利、胡艳、魏志武、武汉得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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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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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4201030000969 | 2016-12-22 | 2021-12-21 |
金融许可证 | 00432230 | 2012-05-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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