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 洪月逢
- 注册资本: 9608.4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12-21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菊塘第二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8
人力资源专家
4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洪月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诠盛、东莞诠盛、诠盛电器
- 注册资本 9608.47万元
- 实缴资本 9608.47万元
- 英文名 Dongguan Quansheng Electr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725973432F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725973432F
- 组织机构代码 72597343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400059335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6
- 营业期限 2000-12-21~2030-12-20
- 注册地址 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菊塘第二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插座排插、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UPS电源、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路板、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耳机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東莞詮盛電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东莞市厚街鎮厚街管理區西環路旁,主营 插头 其他插头 音频、视频插座 等。公司秉承"为顾客服务,勇攀高峰"的经营理念,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高祥哲 | - | - | 0.00% |
洪月逢 | - | - | 0.00% |
叶柏君 | - | - | 0.00% |
叶丽玲 | - | - | 0.00% |
京承国际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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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2020-10-26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洪月逢(总经理,董事长);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李凯烨(财务负责人); | 2020-10-26 |
股东变更 | 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2020-10-26 |
期限变更 | 2020-12-20 | 2030-12-20 | 2020-10-26 |
期限变更 | 2015-12-20 | 2020-12-20 | 2015-09-24 |
股东变更 | 高祥哲,董事;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丽玲,董事 | 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2015-09-24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15-09-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高祥哲,董事;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丽玲,董事 | 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叶柏君,董事;叶丽玲,董事 | 2015-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和销售插座、电线电缆、电源线、遥控器、家用音响、避雷器、不间断电源、电路板组件、移动型电脑硬盘。(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污染工序) | 生产和销售插座、电线电缆、电源线、遥控器、家用音响、避雷器、不间断电源、电路板组件、移动型电脑硬盘、耳机(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污染工序)、无线通讯产品(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耳机产品。 | 2014-08-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和销售插座、电线电缆、电源线、遥控器、家用音响、避雷器、不间断电源、电路板组件、移动型电脑硬盘。(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污染工序) | 生产和销售插座、电线电缆、电源线、遥控器、家用音响、避雷器、不间断电源、电路板组件、移动型电脑硬盘、耳机(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污染工序)。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耳机产品。 | 2011-10-2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7-31 |
股东变更 | - | 高祥哲,董事; [新增]洪月逢,董事长,总经理; [新增]叶丽玲,董事 [新增] | 2008-07-31 |
企业类型变更 | 5150 | 6150 | 2008-07-31 |
注册资本变更 | 9601.00 | 11576.47 | 2008-04-14 |
投资总额变更 | 9705.1 | 11680.57 | 2008-04-1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4-1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3-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者名称:(萨摩亚)佳智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2889.88,实物1321.12,出资额(万元):9601.0000,币种:港币,出资比例:100.00% | 投资者名称:佳智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2889.88,实物1321.12,出资额(万元):9601.0000,币种:港币,出资比例:100.00% | 2007-11-03 |
注册资本变更 | 4211.00 | 9601.00 | 2006-10-10 |
投资总额变更 | 4315.1 | 9705.1 | 2006-10-10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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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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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关 | 4419947485 | 2000-12-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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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高祥哲 | 董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0769-8****709 | - | 72 |
叶柏君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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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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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方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粤1972民初18277号 | 一、确认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确认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王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收取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05 |
王方、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1972执9898号 | 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佛山市晶浩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2民初685号 | 准予原告佛山市晶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告 | 2017-05-31 |
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与唐拥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48号 | 一、确认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拥军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限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拥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365元人民币; 三、限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拥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195元人民币; 四、限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拥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28元人民币。 如果原告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唐拥军承担(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1-24 |
唐拥军与东莞诠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拥军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0-27 |
东莞市焕高电子有限公司与廖裕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61号 | 一、限被告廖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焕高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31575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焕高电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0764元,由被告廖裕明承担4880元,由原告东莞市焕高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884元。鉴定费3900元,由原告东莞市焕高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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