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向开洪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8-28
- 办公地址: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向开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巴州拓普、拓普、拓普果品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Bazhou Tuopu Frui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801751690540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169054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801050031675
- 登记机关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01
- 营业期限 2003-08-28~2023-08-27
- 注册地址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果品、蔬菜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
- 公司简介 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华夏第一州巴音郭楞,巴音郭楞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于2003年08月28日在巴州库尔勒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新鲜水果、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塑料发泡网和塑料周转筐加工、销售,新鲜水果和蔬菜的收购,新鲜香梨的初加工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8人,我公司属于巴音郭楞百货商场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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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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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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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2-07-0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新鲜水果、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行业代码: 6323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新鲜水果、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塑料发泡网和塑料周转筐加工、销售,新鲜水果和蔬菜的收购,新鲜香梨的初加工服务(仅限净化、分类、包装)。行业代码: 6323 | 2010-12-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干鲜果品、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行业代码:6323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新鲜水果、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行业代码:6323 | 2010-04-02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向开洪;出资额:10;百分比:20;法人性质:企业名称: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出资额:40;百分比:8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出资额:50;百分比:10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 2010-04-02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0-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干鲜果品、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行业代码: 6323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干鲜果品、其他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行业代码: 6323 | 2009-04-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销售:农副产品(专项审批除外)、干鲜果品、畜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行业代码:6323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干鲜果品、畜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行业代码:6323 | 2006-11-22 |
负责人变更 | 耿光明 | 向开洪 | 200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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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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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topz*****3.com | 0996-****298 | - | 73 |
刘丽 | 董事 | - | - | - | - | 79 |
向** | 董事长 | - | - | 0996-****628 | - | 80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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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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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 董事 | - |
楚元新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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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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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兴华纸箱有限公司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新2801执保592号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39547.8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8-31 |
王开伍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01民初3231号 | 一、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开伍支付货款1008247.9元; 二、驳回原告王开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37.98元,由原告王开伍负担3430.98元,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0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拓普果品公司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8 |
李清元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01民初5300号 | 驳回原告李清元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9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4 |
王开伍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01执保252号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29 |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作青、刘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8民辖终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7-08-11 |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书东、刘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8民辖终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7-08-11 |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贤福、刘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8民辖终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7-08-11 |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山、刘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8民辖终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7-08-11 |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执3244号 | 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7-20 |
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萍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新民申1141号 | 驳回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7-06-28 |
刘春光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2822民初1224号 | 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春光偿还香梨款165725元和违约利息2500元,共计168225元。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832元,由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28 |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终44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63.84元,由拓普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14 |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818号 | 一、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80427.98元; 二、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27552.18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金按3080427.98元计算,按年利率4.35%)。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3407980.16元,占诉讼标的4980721.65元的68.4%,本案受理费46645.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8.4%的受理费,即31905.7元,原告负担31.6%的受理费,即1474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08 |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818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6-12-08 |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818-1号 | 驳回被告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08 |
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晓萍、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新28民终7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9-27 |
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沿愿、朱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巴民二初字第15号 | 一、被告朱沿愿、朱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香梨款434801.80元。 二、被告朱沿愿、朱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香梨周转筐4111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周转筐损失205550元。 三、驳回原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96.22元,原告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33.67元,被告朱沿愿、朱波负担736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3-30 |
刘春光诉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轮民初字第1486号 | 准许原告刘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刘春光承担 | 被告 | 2016-03-25 |
朱沿愿、朱波与巴州拓普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新立终字第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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