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丁宝国
- 注册资本: 35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12-28
- 办公地址: 睢宁县城东升街丁香园13号楼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2次
招标金额
291,867,800元
供应商
6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宝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江苏九鼎、九鼎、九鼎商贸
- 注册资本 35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8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Jiuding Trade Cit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324699336754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24699336754A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367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324000046376
- 登记机关 睢宁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09-12-28~
- 注册地址 睢宁县城东升街丁香园13号楼101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房产网
- 公司简介 ●天虹菁英汇:城市价值聚合体 ●睢宁天虹菁英汇:一张老照片 ●睢宁恒华天境 集中供暖|温润 ●@睢宁小区业主,物业服务收费 ●刚刚!睢宁首宗“限价+摇号” ●睢宁县规划审查委员会2021年 ●关于《天虹·菁英汇地块土壤污 ●苏伟主持召开睢宁县国土空间 ●睢宁人买房的最佳时机来了! ●大变样!就在睢宁这个社区… ●猕猴桃!阳性! ●最快今年拆!睢宁又有三个地 ●睢宁这5家企业厉害了!获批市 ●大变样!睢宁一“烂尾楼”华 ●省级品牌公布!睢宁这家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浙江鸿昶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580.00万元 | 100.00% |
杨肖蓉 | - | - | 0.00% |
曹金娇 | - | - | 0.00% |
徐祖林 | - | - | 0.00% |
徐文荣 | - | - | 0.00%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丁秀娟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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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维修;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6-1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5-23 |
股东变更 | 丁秀娟[退出] | 浙江鸿昶贸易有限公司[新增] | 2019-05-23 |
投资人变更 | 丁秀娟 | 浙江鸿昶贸易有限公司 | 2019-05-23 |
股东信息变更 | 丁秀娟 | 浙江鸿昶贸易有限公司 | 2019-05-23 |
负责人变更 | 丁秀娟 | 丁宝国 | 2019-05-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5-23 |
投资人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 | 丁秀娟 | 2017-02-25 |
股东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退出] | 丁秀娟 | 2017-02-2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02-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0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 | 丁秀娟 | 2017-0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曹金娇 | 丁秀娟,徐祖林 | 2015-06-10 |
投资人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曹金娇 | 丁秀娟,徐祖林 | 2015-06-10 |
股东变更 | 丁秀娟徐祖林曹金娇[退出] | 丁秀娟徐祖林 | 2015-06-1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05-26 |
股东信息变更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肖蓉,徐文荣 | 丁秀娟,徐祖林,曹金娇 | 2015-05-26 |
投资人变更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肖蓉,徐文荣 | 丁秀娟,徐祖林,曹金娇 | 2015-05-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05-26 |
股东变更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出]杨肖蓉[退出]徐文荣[退出] | 丁秀娟[新增]徐祖林[新增]曹金娇[新增] | 201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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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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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 | 0516-8****88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6431076*****.com | 0516-8****999 | - | 73 |
林苹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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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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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河畔春风小区高、低压电力电缆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高低压电力电缆 | 江苏 | 282.46 | 2020-10-10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河畔春风小区高、低压电力电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高低压电力电缆 | 江苏-徐州 | 282.46 | 2020-10-10 |
河畔春风小区高、低压电力电缆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高低压电力电缆 | 江苏-徐州 | 282.46 | 2020-09-30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的开标情况公示 | 中标公告 | 高低压电力电缆 | 江苏 | - | 2020-09-25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 | 中标公告 | 电力电缆 | 江苏-徐州 | 282.46 | 2020-09-25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的最高限价公示 | 招标公告 | 高低压电力电缆 | 江苏 | 306.76 | 2020-09-25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的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高低压配电柜 电缆 | 江苏-徐州 | 306.76 | 2020-09-11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的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高低压配电柜 电缆 | 江苏-徐州 | 306.76 | 2020-08-21 |
河畔春风小区勘察信息 | 中标公告 | - | 江苏-徐州 | 9.00 | 2018-07-10 |
九鼎国际城-国际广场勘察信息 | 中标公告 | 勘察 | 江苏 | 80.00 | 2018-07-10 |
河畔春风小区监理信息 | 中标公告 | 小区监理 | 江苏-徐州 | 72.00 | 2018-07-10 |
九鼎国际城-国际广场监理信息 | 中标公告 | 监理 | 江苏 | 80.00 | 2018-07-10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二期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项目 | 江苏-徐州 | 0.03 | 2013-11-06 |
[睢宁县]“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二期(2、3、7、11、16、20、25、26、2...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项目 | 江苏-徐州 | 276.96 | 2013-11-06 |
[徐州市]“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二期(2、3、7、11、16、20、25、26、2... | 中标公告 | - | 江苏-徐州 | 2.03 | 2013-10-25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二期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配电房 | 江苏-徐州 | 2.03 | 2013-10-25 |
“九鼎国际城·睢宁一品”二期的最高限价公示 | 招标公告 | 配电房 | 江苏 | 20477.56 | 2013-10-14 |
睢宁一品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江苏 | 0.01 | 2011-05-12 |
[睢宁]睢宁一品工程监理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江苏 | - | 2011-05-12 |
睢宁一品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水电 土建 | 江苏 | 0.69 | 201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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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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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4 | 4 | 1129.84 | 2020-10-10 |
2 | 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6 | 6 | 437.00 | 2018-07-10 |
3 | 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1 | 72.00 | 2018-07-10 |
4 | 化工部徐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 4 | 2 | 9.00 | 2018-07-10 |
5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4.06 | 2013-10-25 |
6 | 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 | 3 | 6137.05 | 201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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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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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苏0324民初6317号 | 准许原告吴冬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2-08-30 |
睢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324执235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告 | 2022-06-01 |
睢宁县九鼎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3民终7040号 | 本案按上诉人睢宁县九鼎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12-23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3民终8204号 |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6元,减半收取1556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9-2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李雪红、彭思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324民初1495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被告李雪红、彭思伟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ZF字L032号); 二、被告李雪红、彭思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本金181424.5元、利息13757.08元、罚息3470.81元,合计198652.3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如被告李雪红、彭思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有权就位于睢宁县人民东路299号睢宁一品26-3-807商品房予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被告李雪红、彭思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5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段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苏0324执3370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瑞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0)苏0324执1673号 | - | - | 2020-12-28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徐新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苏0324民初4997号 | 一、被告徐新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万元为基数,其中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徐新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12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李毅、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324民初5606号 | 准予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毅、沈洁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9-29 |
杜永峰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3民终3334号 |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 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永峰支付工程款1398678.23及利息(以人民币1398678.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杜永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杜永峰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由杜永峰负担5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9-11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段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苏0324民初2762号 | 一、被告段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7元,由被告段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01 |
潘忠才与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324民初7020号 | 一、被告谢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潘忠才剩余工程款140万元及利息(以14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920元为上限); 二、被告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被告谢洪祥、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谢洪祥与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0324民初6554号 | 一、被告施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洪祥剩余工程款5119803.08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803.08元为本金,自结算之日即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谢洪祥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谢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14元,由原告谢洪祥负担914元,被告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3 |
杜永峰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0324民初7888号 | 驳回原告杜永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杜永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2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韩伯森、李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9)苏0324民初5947号 | 准予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27 |
6244谢洪祥与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324民初6244号 | 驳回原告谢洪祥的起诉。 原告谢洪祥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8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9 |
谢洪祥与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03民终2496号 | 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62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睢宁县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8-09 |
1771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吴磊、位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苏0324执1771号 |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7-12-27 |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吴磊、位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5)睢民初字第02672号 | 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磊、位洁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041100133)予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还涉案房屋; 二、被告吴磊、位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违约金20330.4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7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306(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磊、位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22 |
汪金福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1004民初320号 | 一、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金福借款本金人民币41118667元、前期利息8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41118667元按月息2%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春富、阮孟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苏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的款项中在本金2950万元、前期利息600万元及按本金2950万元按月息2%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00元,由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春富、阮孟亮、江苏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春富、阮孟亮负担71000元,原告汪金福负担4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26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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