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10-17
- 办公地址: 余姚市工业开发B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伟橡塑制品、大伟、余姚大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1724099026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40990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1000102220
- 登记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09-12-16
- 营业期限 2000-10-17~2020-10-16
- 注册地址 余姚市工业开发B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餐具、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园艺剪、其他、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
- 公司简介 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橡胶密封件;橡胶减震垫;橡胶防尘罩;汽车用水管;汽车高压空气管;硅橡胶产品;接插件密封产品;。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橡胶密封件;橡胶减震垫;橡胶防尘罩;汽车用水管;汽车高压空气管;硅橡胶产品;接插件密封产品;企业。 地址位于:浙江余姚市玉立路33号电话:(13605842309、0574-6282557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伟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杨志坚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朱殿芬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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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560 | 注册号: ******** | 2009-12-18 |
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10-17 至 2010-10-16 | 营业期限: 2000-10-17 至 2020-10-16 | 2009-12-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500.00 | 2006-1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杨志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0%姓名: 黄伟;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 姓名: 杨志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姓名: 黄伟;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80% | 2006-12-07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杨志坚;性别:男;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黄伟;性别:女;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杨志坚;性别:男;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黄伟;性别:女;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2006-12-07 |
负责人变更 | 朱 殿芬 | 黄伟 | 2005-01-24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杨志坚;性别:男;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杨志坚;性别:男;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2005-0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朱 殿芬;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黄伟;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5-0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的制造、加工。橡胶原料,金属材料,轻纺原料(除国家统一经营商品),五金电器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行业代码:3080 |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的制造、加工。橡胶原料,金属材料,轻纺原料(除国家统一经营商品),五金电器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行业代码:3080 | 2005-01-24 |
其他变更 | - | 变更:地址、期限 | 200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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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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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 | - | - | 0574-8****100 | - | 72 |
黄 先生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 | - | 0574-6****357 | - | 72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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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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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浙0281执恢106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恢1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1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浙0281执异23号 |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浙0281执43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3-25 |
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浙0281破申19号 | 一、受理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被申请人 | 2019-11-12 |
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浙0281执832号之一 | 对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整,限在2019年8月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07-26 |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5)杭桐执委字第49号 | 中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04 |
黄伟、鲍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2民终8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5元,由上诉人黄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5-3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9336号 | 一、被告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垫付款本金29591484.26元,支付利息和复利3418517.41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及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编号为YY2014-3026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被告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俞立炯、侯佩妮、黄伟、杨红文、谷秀龙、孙秋珍、周桂芳、吴乐娃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俞立炯、侯佩妮、黄伟、杨红文、谷秀龙、孙秋珍、周桂芳、吴乐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762元,由被告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俞立炯、侯佩妮、黄伟、杨红文、谷秀龙、孙秋珍、周桂芳、吴乐娃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5-29 |
鲍黎平与黄伟、杨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甬慈商初字第154号 | 一、被告黄伟、杨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鲍黎平借款本金11315742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13157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若被告黄伟、杨红文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依法处置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伟、杨红文追偿; 三、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谷秀龙、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黄伟、杨红文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伟、杨红文追偿; 四、驳回原告鲍黎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34元,由原告鲍黎平负担7086元,被告黄伟、杨红文、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谷秀龙、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黄伟、杨红文、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谷秀龙、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鲍黎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5-2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证纠纷 | (2016)浙0105民初7054号 | 一、确认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垫付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罚息6470000元,共计26470000元。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对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梅林溪东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土国用(2010)第001489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权4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对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滩头路99号4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更字第××号号12××99号号、12047300号12××01号号;随房抵押的土地证:桐土国用(2014)第014125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值在主债权20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对被告黄伟、杨红文名下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县城桐君山绿城玫瑰园19号别墅【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移字第××号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值在主债权1964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对被告杨红文名下位于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聆江景园14幢14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城字第××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值在主债权235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黄伟、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550元,由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06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19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伟、戚建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19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建辉、易建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5号之一 | 对被执行人戚建辉、易建祥、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20万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19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戚建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执162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6-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执1626号之二 | 一、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商业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2××76]及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4)字第05335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6-30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6号 | 一、被执行人蔡剑、戚建辉、黄伟、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122执158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蔡剑、戚建辉、黄伟、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在12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执36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3-22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2号 | 一、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6)浙0122执15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积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在12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2 |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立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22执15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3-22 |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281民初2464号 | 一、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30684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经济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5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所涉付款义务,则原告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物及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详见附件,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50571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谷秀龙、黄伟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934元,由被告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谷秀龙、黄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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