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李宗治
- 注册资本: 1178.3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78-01-01
- 办公地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4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宗治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凯里汽车运输黎平、凯里黎平
- 注册资本 1178.38万元
- 实缴资本 1178.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Kaili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Group Lip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631356351952P
- 纳税人识别号 91522631356351952P
- 组织机构代码 356351952
- 曾用名 凯里汽车运输公司第七车队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黎平分公司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公司黎平分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631000189449
- 登记机关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10
- 营业期限 1978-01-01~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4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维修、电商零售->百货零售、工具/机械/仪器->农用机械机车->拖拉机、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公司黎平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名贵药材驰名全国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德凤镇西门屯号,于2002年09月02日在黔东南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81(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客货运输,汽车修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30人,我公司属于黔东南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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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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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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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客、货运输;汽车二级维护检测、汽车维修、保养、拖拉机维护;停车场、房屋出租、门面出租;润滑油、轮胎、材料、预包装食品、百货零售;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 | 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客货运输、汽车二级维护检测、汽车维修保养、拖拉机维护、停车场、房屋出租、门面出租、润滑油零售、轮胎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预包装食品零食、百货零售、饮食服务、住宿、文化娱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2-02-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江 | 李宗治 | 2022-0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岗、王江 | 吴岗、李宗治 | 2022-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岗、王江 | 吴岗、李宗治 | 2022-01-04 |
其他变更 | 13908559708 | 13985279864 | 2022-01-04 |
负责人变更 | 宋资 | 王江 | 2016-03-0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4310|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 1153|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8-20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 |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5-08-19 |
注册资本变更 | 181.00 | 1178.38 | 2015-08-19 |
其他变更 | - |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5-08-19 |
名称变更 |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黎平分公司 |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 | 2015-08-19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2015-03-16 | 1900-01-01 | 2015-03-23 |
地址变更 | 德凤镇西门屯号 | 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号 | 2014-03-12 |
负责人变更 | 杨国金 | 宋资 | 2014-03-10 |
期限变更 | 2011-03-17 | 2015-03-16 | 2011-06-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汽车修理、保养、汽车油、胎、材料、食宿、副食、百货、文化娱乐。 | 汽车修理、保养、胎、材料、百货。 | 2008-07-0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7-3-17 00:00:00 | 2011-03-17 00:00:00:000000 | 2007-06-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胡小建 | 杨国金 | 2007-06-06 |
期限变更 | 02-9-500:00:00 | 2003-03-1700:00:00:000000 | 2003-03-17 |
期限变更 | 12/8/02 00:00:00 | 2006-09-05 00:00:00:000000 | 2002-09-05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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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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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 | ****175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 | kyslp*****6.com | 0855-****17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kyslp*****6.com | 0855-****295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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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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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治 | 董事长 | - |
杨东筑 | 财务负责人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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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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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琪、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黔2627民初2088号 | 驳回原告杨正琪、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4 |
吴玉清与杨正琪、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黔2627民初1655号 | 一、原告吴玉清因交通事故受伤花的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37468.4元、护理费9247.52元、交通费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8296元,合计112619.92元(其中被告杨正琪垫付2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玉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0619.92元(112619.92元-被告杨正琪垫付生活费2000元)。 二、原告吴玉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杨正琪垫付的2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保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正琪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吴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吴玉清负担1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11-15 |
吴玉清与杨正琪、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黔2627民初1437号 | 准予原告吴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吴玉清负担 | 被告 | 2019-08-06 |
邰秀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黎平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黔2628民初61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邰秀祥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2230.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武松垫付费用33655.95元; 三、驳回原告邰秀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1.40元,减半收取1240.70元,由被告杨武松负担1140元,原告邰秀祥负担100.70元。 义务人若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再执行 | 被告 | 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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