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李三智
- 注册资本: 12562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08-07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中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2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三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伊东煤炭、伊东、内蒙古伊东
- 注册资本 12562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628.00万元
- 英文名 Inner Mongolia Yidong Coal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694701418813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1418813
- 曾用名 准格尔旗伊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705000000249
- 登记机关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19
- 营业期限 1998-08-07~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中路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区块链->矿业->矿机、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物华天宝、资源富集的鄂尔多斯境内。公司始建于1985年,前身为原国有企业准格尔旗煤炭工业公司,现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坚持以“煤炭为主体、煤炭转化和非煤产业为两翼”的发展格局,形成了集煤炭、循环经济、路桥、金融投资、房地产、生态旅游开发为一体的多产业发展格局。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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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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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林(监事),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会主席,监事),张利清(董事),范旭昶(董事),李三智(董事长),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李瑞(经理) | 刘志强(监事),王永(董事),李三智(董事长),姬海军(监事会主席,监事),程智强(董事),杨海霞(董事),李瑞(经理,董事),刘皓(监事) | 2022-08-19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林(监事),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会主席,监事),张利清(董事),范旭昶(董事),王浩(经理),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姬海军(董事长) | 范林(监事),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会主席,监事),张利清(董事),范旭昶(董事),李三智(董事长),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李瑞(经理) | 2022-07-25 |
负责人变更 | 姬海军 | 李三智 | 2022-07-25 |
主要人员变更 | 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闫新林(董事长),范旭昶(董事),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姬海军(总经理),范林(监事),张利清(董事) | 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会主席,监事),范旭昶(董事),王浩(经理),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姬海军(董事长),范林(监事),张利清(董事) | 2019-05-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闫新林(董事长),[退出]范旭昶(董事),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姬海军(总经理),范林(监事),张利清(董事) | 苏巧荣(监事),王玉科(监事会主席,监事),范旭昶(董事),王浩(经理),[新增]杨军(董事),郝建忠(董事),姬海军(董事长),范林(监事),张利清(董事) | 2019-05-1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闫新林 | 姬海军 | 2019-05-0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原煤生产、煤产品运销(分支机构经营)机械配件、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煤矿机械设备销售 | 进出口业务。 原煤生产、煤产品运销(分支机构经营)机械配件、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煤矿机械设备销售;应急救援服务。 | 2018-03-06 |
地址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格尔中路 | 2014-12-1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丁海宽 | 闫新林 | 2014-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海宽,范林,范旭昶,郝建忠,苏巧荣,王玉科,杨军,张利清,张利生 | 范林,范旭昶,郝建忠,姬海军,苏巧荣,王玉科,杨军,张利清,闫新林 | 2014-12-11 |
其他变更 | 2014-10-24 | 2014-12-11 | 2014-12-1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998-08-07至2018-08-07 | 1998-08-07至长期 | 2014-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丁海宽[退出]范林范旭昶郝建忠苏巧荣王玉科杨军张利清张利生[退出] | 范林范旭昶郝建忠姬海军[新增]苏巧荣王玉科杨军张利清闫新林[新增] | 2014-12-11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 身份证 | 姓名:王翠荣 | 2014-10-24 |
投资人变更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2-11-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2) | 201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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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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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 1512960342 | 2012-06-25 | 正常 | 2068-07-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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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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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智 | 其他人员,董事长 | - | - | - | - | 79 |
杨军 | 董事 | - | - | - | - | 79 |
闫** | - | 1378****662 | - | 0477-****644 | - | 83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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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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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海军 | 监事,其他人员,董事长,其他人员,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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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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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津03执恢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5 |
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京01执235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京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2-04 |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营业信托纠纷 | (2018)最高法民辖终203号 | 准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1-1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倪虎兰、李志强、艾彦彤、李志慧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内06执20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12 |
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民终325号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伊东集团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91133782.78元; 三、如内蒙古伊东集团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就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圪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伊东集团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内蒙古伊东集团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30元(内蒙古伊东集团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分别预交),由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9-22 |
庞志敏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庙渠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06民终795号 | 一、撤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庞志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3元予以退还 | 被上诉人 | 2017-08-0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6)内01执38号 | 中止本院(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7-1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6)内01执3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有条件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7-14 |
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567元,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336067元,多交纳的150050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5-15 |
浙江蓝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杭下执民字第1841-1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37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2-29 |
无锡市现代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准商初字第8号 | 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无锡市现代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10000元及按照本金2610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0元(原告已预交27680元),由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10 |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准商初字第13号 | 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79000元及截止2015年1月22日逾期利息56693元,共计4535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6元(原告已预交43086元),由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5-12-10 |
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富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商终字第45号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1174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被上诉人 | 2015-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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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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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2021)内06民终1812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被上诉人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0)京04民初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浙民再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申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5)饶中民初字第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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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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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1500002011061120113135 | 2016-12-03 | 2019-12-03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1500002011071120118105 | 2014-05-23 | 2044-05-23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12-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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