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永贵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1-10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桐社区中青路12号海桐居3栋1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永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深圳新渝港、新渝港联合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Xinyugang Unite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26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087857671L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087857671L
- 组织机构代码 0878576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8667456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8
- 营业期限 2014-01-10~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桐社区中青路12号海桐居3栋102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01月10日,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盐田区永安路二号鸿基仓库一号办公楼603 ,主要从事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杨学军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刘先举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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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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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1900-01-01 | 2022-05-16 | 2022-05-18 |
期限变更 | 2014-01-10,2024-01-10,10 | 2014-01-10,, | 2022-05-18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盐田区永安路二号鸿基仓库一号办公楼603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桐社区中青路12号海桐居3栋102 | 2021-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先举 | 刘永贵 | 2019-06-18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087857671L | 2016-05-18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0.0000万元 | 人民币500.0000万元 | 2014-03-04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学军(执行董事) | 刘先举(执行董事) | 2014-0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先举(监事)[退出] | 杨学军(监事)[新增] | 201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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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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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9201419*****.com | 0755-2****451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42****008 | 134209750*****8.com | - | - | 86 |
刘** | - | - | - | 0755-2****451 | - | 71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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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永贵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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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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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文、唐任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桂1022执109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黄榜安、唐任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桂1022执1095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谢兰芳、马荣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桂1022执1094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杨秋兰、唐任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桂1022执109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梁海全、唐任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桂1022执1092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1-23 |
梁翠珍、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桂1022执415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马胜伟、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桂1022执42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马胜伟、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桂1022执422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6-29 |
梁翠珍、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桂1022执421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6-28 |
黄榜安与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22民初596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38848.38元(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5531.3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23317.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25043.69元(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5531.3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9512.39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66962.92元(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46063.1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0899.82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15531.3元; 五、被告唐任吉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33757.25元,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唐任吉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陈佳文向原告黄榜安赔付经济损失7637.34元; 七、驳回原告黄榜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223元,由原告黄榜安承担564元,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陈佳文各承担564元,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承担2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被告 | 2019-12-31 |
梁翠珍、唐任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民终1561号 | 一、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九项; 二、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梁翠珍经济损失787224.85元; 三、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梁翠珍经济损失131204.14元; 四、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梁翠珍经济损失356435.82元; 五、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由被上诉人陈佳文赔偿上诉人梁翠珍经济损失37176.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73元,由上诉人梁翠珍负担424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负担9214元,由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陈佳文、杨秋兰各承担2438元。二审受理费7209元,由上诉人梁翠珍负担514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负担1236元,由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陈佳文、杨秋兰各承担275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11 |
梁海全与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22民初564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15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45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150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64755.03元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12541.53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海全赔付经济损失25083.06元; 八、驳回原告梁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承担2817元,原告、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杨秋兰各承担62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被告 | 2019-11-06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桂10民终1869号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06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谢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民终8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23 |
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民终1006号 | 一、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八项; 二、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谢兰秀、马荣斌、马丽、马雄、马永海、马某经济损失30000元; 三、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谢兰秀、马荣斌、马丽、马雄、马永海、马某经济损失413788.4元; 四、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谢兰秀、马荣斌、马丽、马雄、马永海、马某经济损失68964.73元; 五、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谢兰秀、马荣斌、马丽、马雄、马永海、马某经济损失137929.4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6元,由原审原告负担201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负担6350元,由被上诉人葛吉锋、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由被上诉人杨秋兰负担1416元,由被上诉人陈佳文负担1416元。二审受理费13185元,由原审原告谢兰秀、马荣斌、马丽、马雄、马永海、马某负担211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负担338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负担7687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9-25 |
马某1、)唐任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民终1636号 |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19 |
梁翠珍与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桂1022民初1216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4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719644.45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119940.74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翠珍赔付经济损失333909.02元; 八、被告陈佳文向原告梁翠珍赔偿经济损失25913.2元; 八、驳回原告梁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773元,由原告梁翠珍承担5608元,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承担9099元,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陈佳文、杨秋兰各承担202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被告 | 2019-08-29 |
马某1与唐任吉、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桂1022民初1217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4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200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368452.08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61408.68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马某1赔付经济损失184226.04元; 八、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069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12641元,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承担5056元,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陈佳文、杨秋兰各承担1124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被告 | 2019-08-29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诉陈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桂10民终922号 | 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由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陈佳文赔付1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53400.60元; 三、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陈佳文赔付1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8900.10元; 四、由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陈佳文赔付1500元; 五、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陈佳文赔付1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7800.2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负担725元,原审被告葛吉锋、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725元,原审被告黄榜安负担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渝港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唐任吉负担177元,原审被告葛吉锋、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77元,原审被告黄榜安负担17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0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桂10民终168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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