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丽蓉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1-18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海明文化城C栋12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丽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宏米医药、福建宏米、宏米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Hongmi 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MA2XYG1D2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XYG1D2
- 曾用名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康爱多医药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445120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12
- 营业期限 2017-01-18~2067-01-17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海明文化城C栋1201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三七、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福建宏米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旗下拥有多家国内电商平台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跨境电商平台,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司目前有合作广药白云山、国药集团、南京同仁堂品牌,自己贴牌广药白云山、国药集团、南京同仁堂,研发新品生产然后再销售,主要做代用茶(人参五宝茶、菊花决明子茶这系列产品)、农副产品(人参片、三七粉、金线莲这系列产品)、医疗器械(贴膏、乳膏、喷剂系列)。日用品(除螨皂、漱口水、免洗干发喷雾等),跨境主要经营汽车用品、家具产品、厨房用品。目前发展势头迅猛,业绩不断攀升,公司现有员工80多人,因业绩不断发展,需要更多的人才加入我们。 公司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永晟金融大厦8楼,喜欢都市生活的,附近拥有晋江万达广场、晋江传统街区五店市,距离阳光广场2.2公里,热闹繁华,吃喝玩乐购统统满足,下班后生活不再无聊。喜欢健身的,附近有桂山公园、八仙山公园、晋江市体育馆在周围,满足您的健康生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丽蓉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洪芳玲 | - | - | 0.00% |
李桂兰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张声强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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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名称变更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01-12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2-01-10名称、注册资本 | 2022-01-12 |
增、补、换照 | 旧照 91350582MA2XYG1D2E | 新照 91350582MA2XYG1D2E | 2022-0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洪芳玲 证照号码:***; | 陈丽蓉 证照号码:***;李桂兰 证照号码:***; | 2021-09-17 |
投资人变更 | 洪芳玲证照号码:***; | 陈丽蓉证照号码:***;李桂兰证照号码:***; | 2021-09-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洪芳玲 | 李桂兰 | 2021-09-17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801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海明文化城C栋1201 | 2021-09-1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9-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爱民 | 陈丽蓉 | 2021-09-17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爱民 | 陈丽蓉 | 2021-09-1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9-17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801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海明文化城C栋1201 | 2021-09-17 |
联络人员变更 | 洪芳玲 | 陈丽蓉 | 2021-09-17 |
负责人变更 | 张爱民 | 陈丽蓉 | 2021-09-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洪芳玲 | 李桂兰 | 2021-09-17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9-15股东、住所 | 2021-09-17 |
投资人变更 | 洪芳玲 证照号码:***; | 陈丽蓉 证照号码:***;李桂兰 证照号码:***; | 2021-09-17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9-15股东、住所 | 2021-09-17 |
联络人员变更 | 洪芳玲 | 陈丽蓉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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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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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晋江办 | 3505960ASY | 2020-04-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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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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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 | 1350****846 | - | 0595-8****132 | - | 83 |
洪** | - | 1350****846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50****846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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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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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焱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502民初5701号 | 一、确认原告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焱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已于2021年8月5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焱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5000元 7 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60元,鉴定费48300元,合计58960元,由原告泉州市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江西焱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57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4-02 |
陈刚与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07民初21452号 | 一、对原告陈刚要求解除与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网络购物合同,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刚货款人民币4682.8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陈刚要求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6828.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2-28 |
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4528号之二 | 准许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1-12-31 |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13699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1-11-23 |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13700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1-11-23 |
张声强、余崇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5354号 | 一、被告余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并支付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余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5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喜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6执767号 | 终结本院(2021)豫1426执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丘喜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10-13 |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9691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1-09-22 |
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9692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1-09-22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闽05民终5041号 | 一、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4-12 |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闽0582民初4983号 | 一、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对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网店上使用“白云山维一官方天猫店”“天猫官方”“天猫直销、官网正品、官方店铺”等足以引人误认为者是原告开设的网店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4-12 |
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闽05民初971号 | 一、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5074787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在www.tmall.com网站上删除关于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述侵权产品的链接; 三、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四、驳回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由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21-04-12 |
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湘西梯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2018)闽05民辖终12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1-04-07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喜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秦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6民初4330号 | 一、被告商丘喜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商丘喜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3-31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薇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8075号 | 驳回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3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1317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2-23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8075号 | (异议成立的,写明:)宁波薇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涛、罗小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6352元,由被告宁波薇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涛、罗小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2-23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0)闽民终16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1-06 |
宁波薇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小珍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辖终4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0-12-02 |
吴京与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491民初7872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宏米医疗器械旗舰店”及1号店“宏米医疗器械旗舰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吴京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300000元、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330元; 三、驳回原告吴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由原告吴京负担2600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10-09 |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裕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闽02民初721号 | 准许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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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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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021)赣06民终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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