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春生
-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8-12-1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10号4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春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昂达、昂达
-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83762003X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683762003
- 组织机构代码 68376200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768615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09
- 营业期限 2008-12-16~2028-12-16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路18号7栋50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继电器、先进制造->无人机、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春生 | 自然人股东 | - | 99.71% |
熊磊 | - | - | 20.00% |
潘秋霜 | 自然人股东 | - | 0.29%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2-01-13 | 2022-11-03 | 2022-11-09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力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综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电力系统仿真分析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无人机、微机保护测控装置、永磁机构、电磁驱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 电力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综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电力系统仿真分析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无人机、微机保护测控装置、永磁机构、电磁驱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电力设施器材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1-09 |
股东信息变更 | 潘秋霜 10.0(万元)2.00%胡春生 490.0(万元)98.00% | 潘秋霜 10.0(万元)0.29%胡春生 3490.0(万元)99.71% | 2022-01-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1-18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9-04-23 | 2022-01-13 | 2022-01-18 |
章程备案 | 2019-02-15 00:00:00 | 2019-04-23 00:00:00 | 2019-04-24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10号4楼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路18号7栋501 | 2019-04-24 |
章程备案 | 2019-02-12 00:00:00 | 2019-02-15 00:00:00 | 2019-02-18 |
章程变更 | 2016-09-06 | 2019-02-12 | 2019-02-13 |
期限变更 | 2008-12-16,2018-12-16,10 | 2008-12-16,2028-12-16, | 2019-02-1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 | 500 | 2016-09-13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潘秋霜、出资额:10.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0;股东名称:胡春生、出资额:40.000000、出资比例:80.000000; | 股东名称:胡春生、出资额:490.000000、出资比例:98.000000;股东名称:潘秋霜、出资额:10.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 | 2016-09-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胡春生;监事:潘秋霜;总经理:胡春生; | 执行董事:胡春生;总经理:胡春生;监事:潘秋霜; | 2016-09-1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500.00 | 2016-09-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潘秋霜,出资额:10,出资比例:20名称:胡春生,出资额:40,出资比例:80 | 名称:胡春生,出资额:490,出资比例:98名称:潘秋霜,出资额:10,出资比例:2 | 2016-09-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胡春生;监事:潘秋霜;总经理:胡春生; | 执行董事:胡春生;总经理:胡春生;监事:潘秋霜; | 2016-09-13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鹤湖浪村3号5栋205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10号4楼 | 2016-09-08 |
其他变更 | 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深南环批【2013】51096号; | 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无; | 2016-09-07 |
许可信息变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深南环批【2013】51096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无 | 2016-09-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熊磊(监事) | 潘秋霜(监事) | 2016-09-07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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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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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1、2022 | - | - | 8149819*****.com | 0755-8****082 | - | 74 |
胡** | 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72****378 | - | - | - | 93 |
凌** | - | 1372****378 | - | 0755-8****736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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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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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生 | 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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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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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载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民初31447号 | 准许原告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1元,保全费2233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 原告 | 2021-12-17 |
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载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执保8099号 |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载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276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期 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1-03 |
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2381号之三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6 |
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5执保35号 | 查封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6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9-03-31 |
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7民初17066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0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1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款4825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28元(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764元),由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602元,其余926元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920元(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其余299元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其余553元汉通世和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0-12 |
深圳市昂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89号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超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1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案诉讼费2921元,减半收取1460.5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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