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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文光
  • 注册资本: 6147.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7-31
  • 办公地址: 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文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恒裕昌、恒裕昌医疗用品、内蒙古恒裕昌
  • 注册资本 6147.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527MA0NFQKX8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NFQKX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527000012487
  • 登记机关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16
  • 营业期限 2017-07-31~2037-07-30
  • 注册地址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内衣内裤配饰->手套、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垃圾袋、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PVC手套
  • 公司简介 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褐煤总储量在全国居第一位的锡林郭勒,锡林郭勒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路,于2017年07月31日在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147(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一次性PVC手套及垃圾袋,进出口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锡林郭勒PVC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经纬 自然人股东 966.00万元 15.72%
刘文光 自然人股东 4481.00万元 72.90%
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700.00万元 11.3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刘经纬,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刘文光,刘经纬 2020-11-16
股东信息变更 刘经纬,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刘文光,刘经纬 2020-11-16
注册资本变更 1666.00 6147.00 2020-11-1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30) 2020-11-16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一次性PVC手套及垃圾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一次性PVC手套及垃圾袋,进出口贸易。 2020-09-28
章程变更 - 提交章程修正案 2020-09-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文光(监事),刘秀琴(经理,执行董事) 刘文光(执行董事,经理),刘秀琴(监事) 2018-09-21
主要人员变更 刘文光(监事),刘秀琴(经理,执行董事) 刘文光(执行董事,经理),刘秀琴(监事) 2018-09-2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秀琴 刘文光 2018-09-2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东乌海关 151496189P 2021-01-0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64****795 873562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514****114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864****795 8752368*****.com - - 83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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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黄金、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内2527民初537号 被告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劳动报酬2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30
黄某与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2527民初403号 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黄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30
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内2527民初925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恒裕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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