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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东强
  • 注册资本: 70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4-0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综合办公区2号楼107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汉能Hanergy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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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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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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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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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02

专利数排名

50%

专利总数

100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东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70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Bingcheng Ener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4H8L8K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4H8L8K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4H8L8
  • 曾用名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094747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14
  • 营业期限 2016-04-0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综合办公区2号楼107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河源汉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0.25%
刘莹莹 - - 0.00%
刘少君 - - 0.00%
东源秉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9.7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09-14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2-09-14
主要人员变更 李国祥,李雪*,杨靖,张颖 李东强*,张颖 2021-09-08
负责人变更 李雪 李东强 2021-09-08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东源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东源秉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2021-09-08
主要人员变更 冯电波,李国祥,李雪*,王莹,杨靖,袁亚彬 李国祥,李雪*,杨靖,张颖 2021-03-10
主要人员变更 代明芳,冯电波,李雪*,史国松,王淑琴,袁亚彬 冯电波,李国祥,李雪*,王莹,杨靖,袁亚彬 2019-09-29
股东信息变更 1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6982800 企业法人;2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 17200 法人股东 1 东源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982800 企业法人;2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 17200 法人股东 2019-09-29
主要人员变更 陈力,代明芳,冯电波,李河君,李雪*,史国松,王淑琴,王勇,武媁,袁亚彬 代明芳,冯电波,李雪*,史国松,王淑琴,袁亚彬 2019-04-03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3-26
股东信息变更 1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982800 企业法人;2 河源汉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7200 法人股东 1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6982800 企业法人;2 北京谦东科技有限公司 17200 法人股东 2019-03-26
经营范围变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3-26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质检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3-2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2-20
负责人变更 李伟均 李雪 2018-12-06
股东信息变更 1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90000 企业法人;2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企业法人 1 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982800 企业法人;2 河源汉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7200 法人股东 2018-12-06
主要人员变更 陈力,代明芳,冯电波,李河君,李伟均*,李雪,史国松,王淑琴,王勇,武媁,袁亚彬 陈力,代明芳,冯电波,李河君,李雪*,史国松,王淑琴,王勇,武媁,袁亚彬 2018-12-06
注册资本变更 1160000.00 2000000.00 2018-05-18
注册资本变更 1160000.00 2000000.00 2018-05-18
主要人员变更 1 李河君 董事长;2 武媁 董事;3 李雪 董事;4 代明芳 董事;5 冯电波 董事;6 陈力 董事;7 袁亚彬 董事;8 史国松 董事;9 王勇 董事;10 李河君 经理;11 王淑琴 监事 1 李河君 董事长;2 袁亚彬 董事;3 王勇 董事;4 陈力 董事;5 代明芳 董事;6 武媁 董事;7 李雪 董事;8 冯电波 董事;9 史国松 董事;10 李伟均 经理;11 王淑琴 监事 2018-04-1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京朝阳关 1105960ZPB 2018-05-1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国祥 董事 - - - - 79
张颖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liweizh*****nergy.com 010-8****567 - 73

联系人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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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东强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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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 10月15日,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了汉能创始人李河君《致全体员工一封信》。 李河君表示,今年以来,由于外部形势复杂多变,实体经济经营出现了一定的困难,有几百亿应收账款没能按时回收,一些金融合作机构的授信资金也因自身原因暂停发放。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深刻检讨,如面对风险太过乐观,危机意识不强,没有提前做好充分的危机应对准备,在经营管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汉能 2019-10-15 19:38:2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青岛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18641号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02
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69283号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00941.83元; 驳回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8
刘锐康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异议之诉 (2021)京0115民初19193号 一、追加北京神州正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2020)京0115执109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正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533号调解书确定的北京宏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京0115执109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正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533号调解书确定的北京宏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神州正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神州正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4
王秭等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京0105执3250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21
马新超等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京0105执323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21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汉能华中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0106民初10902号 被告湖北汉能华中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4264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36元,由被告湖北汉能华中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被告 2022-06-15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2)云0111民初6930号 本案按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6-01
逯平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京0105民初50500号 一、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逯平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税前工资191489元; 二、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逯平2018年度绩效奖金72000元; 三、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逯平2017年8月14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应获得的税前专利奖金3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逯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4-07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闫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26036号 一、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闫晗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差额(含产假工资)57592.31元; 二、驳回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闫晗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3-16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行政非诉执行 (2021)京0101执11510号之一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3-12
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03民初38号 一、被告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5.55亿元本金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为6853.9586万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5.5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万元; 三、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4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办理诉讼保全的保险费245221.8元,合计3409719.8元,由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409719.8元,由汉能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06
北京清源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021)京73民初103号 一、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清源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专利代理服务费及代缴费用47650元; 二、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清源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上述专利代理服务费利息(以417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清源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05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9881号 一、被告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75547.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392.96元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5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7851号 一、北京宏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及社保、公积金垫付费用共计154182.45元; 二、驳回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公告费260元及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北京宏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4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强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27195号 一、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志强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税前工资226260.25元; 二、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志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 三、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志强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期间工伤医疗费用2796.67元; 四、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志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4000元; 五、驳回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志强负担5元(由于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03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伟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26298号 准许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 2021-11-02
张又文等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1)京0105执恢91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0-12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京0116民初2114号 一、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合计19020.93元; 二、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费用中的14394.5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690元,由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06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京0116民初2113号 一、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合计13334.5元; 二、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费用中的11738.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885元,由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7元,由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06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治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52843号 一、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赵治东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期间的工资459531.2元; 二、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赵治东未休年假工资12959.75元; 三、驳回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0-05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3-31 (2022)晋民终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鲁15民再54号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皖03民初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0)京73民初691号 专利合同纠纷 被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3-12 (2019)鄂01民初9757号 合同纠纷 被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9051302030234 2019-08-12 2024-05-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9051302030054 2019-08-12 2024-04-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9051302030053 2019-08-12 2024-04-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8051302029224 2019-08-12 2023-10-17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4479919406749-044 2019-07-29 2023-06-28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4479919406749-042 2019-07-19 9999-12-31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4478019406749-227 2019-07-19 2024-07-2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9011302146405 2019-01-31 2024-01-31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CQC19024212741 2019-01-25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CQC19024212742 2019-01-25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AN504250160002 2018-12-24 2021-04-27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AN504250160001 2018-12-24 2021-04-27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PV504226050001 2018-11-26 2021-04-27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PV504226050002 2018-11-26 2021-04-2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8011302073818 2018-05-21 2023-05-2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18011302073747 2018-05-21 2023-05-21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AK504067170001 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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