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黄祥礼
- 注册资本: 11898.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3-04-08
-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中博桃园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35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祥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博绿色、中博
- 注册资本 1189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898.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BO GREE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000271753100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71753100
- 曾用名 湖北安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博安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000000020084
- 登记机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6
- 营业期限 1993-04-08~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果酒、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进口红酒、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植、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公司是省财政厅、科技厅、省国税局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创业中心,旗下拥有“武汉中博桃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中博股份仙桃华中酒庄分公司”、“湖北中博果品生物工程研究所”、“湖北中博宜昌三峡猕猴桃种植示范基地”等全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致力于猕猴桃产业化,一贯秉承“立足生物科技、发展生态农业、提升生活品质”的经营方针,以“文化引领”和“健康营养”为产品战略先导,并集中优势资源,通过不断的产品研发和精湛的酿造工艺,开发出当今中国果酒家族中的臻品贵族 — “中博桃园”猕猴桃干酒。先后被授予“国家光彩事业奖章”、“湖北省酒类流通监事单位”、“中国名酒”、“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A级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7号(明泽大厦)国家农业科技园10层西楼(公交72、571、576、591、777、317路付家嘴站下即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祥阶 | 自然人股东 | - | 0.11% |
黄祥礼 | 自然人股东 | - | 92.81% |
黄军 | 自然人股东 | - | 1.60% |
自然人小额股东 | - | - | 5.18% |
李广涛 | - | -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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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 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白酒、保健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酵素、分子肽、饮料、休闲食品、冻干粉、食品添加剂,涉及许可生产及销售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灌装加工生产及销售)的生产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5年5月22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 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 2015-05-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5年5月22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5年5月22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 2013-06-13 |
章程备案 | - | 2012-12-12章程备案 | 2013-06-13 |
章程变更 | 无 | 2012-12-12章程备案 | 2013-06-1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2年6月15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5年5月22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2012-06-19 |
章程变更 | 无 | 2012-06-15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2-06-15 |
章程备案 | - | 2012-06-15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2-06-15 |
章程变更 | 无 | 2009-12-30章程备案 | 2010-12-30 |
章程变更 | 无 | 2010-12-01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0-12-01 |
章程备案 | - | 2010-12-01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0-12-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2年6月15日)的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2年6月15日)的经营;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2010-04-27 |
章程变更 | 无 | 2010-02-04章程备案 | 2010-02-04 |
章程备案 | - | 2010-02-04章程备案 | 2010-02-04 |
章程备案 | - | 2009-12-30章程备案 | 2009-12-30 |
章程变更 | - | 2009-12-30章程备案 | 2009-12-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杨柳咀270号三鸿家园,经营场所: |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区珞狮南路517号,经营场所: | 2009-09-22 |
章程备案 | - | 2008-10-27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08-10-27 |
章程变更 | - | 2008-10-27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08-10-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2年6月15日)的经营。 | 经营范围(主营):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含需持证经营的项目);电子产品开发;高压输变电配套设备生产;铝复合板材开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建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销售;商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白酒、啤酒、果酒、保健酒,有效期至2012年6月15日)的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需持证经营);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2008-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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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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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才 | - | - | - | - | - | 70 |
罗** | - | 1862****606 | tanya_10zb20*****3.com | - | - | 86 |
何** | 市场总监 | - | vfa*****3.com | 027-8****199 | - | 83 |
联系人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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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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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武 | 市场总监 | - |
赵真先 | 董事 | - |
梁增瑞 | 董事 | - |
江豪 | 总经理 | - |
杨宝 | 董事 | - |
黄祥礼 | 总裁 | - |
王平 | 副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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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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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武、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1003执31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63626元【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593689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案件执行费9937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鄂1003财保42号之一 |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驳回复议申请人 | 2020-09-07 |
洪孙玉、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1003执66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83600元【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26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28 |
洪孙玉、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1003执666号之二 | 冻结、划拨案外人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指定的户名为荆州区九龙渊公园改扩建工程项目部(账号:13×××15,开户行:湖北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8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28 |
洪孙玉、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1003执666号之一 | 冻结、划拨案外人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8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8-28 |
胡军、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20)鄂1003财保42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拆迁款6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黄毅坐落荆州区荆东路2门3层4室[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的房屋。 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0-08-03 |
洪孙玉、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1003财保15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荆州区龙渊公园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洪孙玉名下的号牌为鄂D×××××号车辆一辆。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20-07-20 |
刘亮亮等 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9执恢147号 | 终结对(2020)京0109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2 |
易继武、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鄂1003财保173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易继武及担保人任彩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沙市区长港路太阳城二期法兰克福公园20栋4-5楼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19-12-24 |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2019)鄂05民终10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7元,由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04 |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18)鄂10行初134号 | 驳回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31 |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18)鄂10行初106号 | 驳回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6 |
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荆州市委员会、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鄂1003执恢2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2-19 |
邹永久、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鄂1003执恢3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73272.27元【欠款本金188317.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用】,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9-16 |
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荆州市委员会、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鄂1003执恢23号之一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荆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9-04 |
陈方宇与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7民初14075号 | 一、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方宇货款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七元并赔偿原告陈方宇二十八万九千五百七十元; 二、原告陈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猕猴桃酒品(中博桃园精品猕猴桃果酒七提,单价二千九百九十五元;中博桃园自然之物猕猴桃干酒八瓶,单价九百九十九元)退还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未能退还,则按相应单价在上述第一项中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扣除。 如果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七十八元(原告陈方宇已预交),由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18 |
颜金田、汤三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1民终48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上诉人颜金田、汤三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06 |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震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7)浙01民终24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1-18 |
刘菊与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17638号 | 一、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菊货款一千一百九十八元;原告刘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桃园猕猴桃果酒一盒(内含两瓶); 二、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菊赔偿金一万七千九百七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1-02 |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颜金田、汤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112民初917号 | 一、被告颜金田、汤三容共同偿还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颜金田、汤三容共同向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4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颜金田、汤三容共同向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7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150元,共计5245元,由被告颜金田、汤三容共同负担4646元,原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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