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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 庞青年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5-16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八达中路501号修理厂办公室1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2,046,000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庞青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青年商用车、金华青年商用车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hua Youth Commercial Vehicle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01069205661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92056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01000068480
  • 登记机关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15
  • 营业期限 2013-05-16~2063-05-15
  •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501号修理厂办公室102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6月06日) 许可经营项目: 2016-12-15
住所变更 住所: 金华市八达中路***号修理厂办公室***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秋滨街道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号修理厂办公室***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秋滨街道 2016-06-14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2016-06-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68480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661F 2016-06-14
地址变更 住所: 金华市八达中路***号修理厂办公室***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秋滨街道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号修理厂办公室***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秋滨街道 2016-06-14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6月06日) 2013-08-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75424*****.com 8****002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51****898 135199768*****9.com - - 83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庞青年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南通市公安局青年牌客车项目询价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客车项目 江苏-南通 89.60 2013-12-27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摆渡车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摆渡车 浙江-金华 115.00 2013-10-10
关于兰溪市公安局汽车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中标公告 - 浙江-金华 - 2013-07-26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南通市公安局 1 1 89.60 2013-12-27
2 兰溪市公安局 1 1 - 2013-07-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646号 一、被告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76424.6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22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盈江县汇通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民初8793号 被告盈江县汇通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本金199万元,利息按月利率7.204‰从2013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4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盈江县汇通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1-19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民初8794号 被告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865000元,并按月利率7.204‰从2013年10月15日计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1-01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民初8792号 被告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656880元,并按月利率7.204‰从2013年9月27日计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1-01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鸿胜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702民初1204号 被告乐清市鸿胜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本金1317246.48元及利息314163.28元(利息按月利率6.6625‰暂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此后以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合计1631409.7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4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06-04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青藏国际会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702民初71号 被告青海青藏国际会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422.2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6.66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海青藏国际会务中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05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702民初11740号 准许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2016-11-23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702民初3604号 准许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4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6-06-01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飞雁蚌埠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702民初00635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16-03-15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869号 一、被告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680000元,并支付利息92422.20元(按月利率6.6625‰,从2014年2月21日起暂算至2015年10月26日),此后利息仍按上述方式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9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762(于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3-02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94号 准许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3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5-09-15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奔羚达快客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87号 一、被告青海奔羚达快客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30000元,并支付利息44606.53元(按年利率5.5%,已从2013年8月10日算至2015年6月20日)。 二、驳回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青海奔羚达快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10元(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9-11
金华青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新国线集团(梧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20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 2015-09-0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04-17 (2019)浙07民终6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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