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益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米仲成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5-31
- 办公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塞尚明珠以北兴宁宾馆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米仲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夏益顺达、益顺达商贸、益顺达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Yishunda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6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00064782566L
- 纳税人识别号 640302064782566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8256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00200027203
-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9
- 营业期限 2013-05-31~2033-05-28
- 注册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以北兴宁宾馆院内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彩妆
- 公司简介 宁夏益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531,注册地址在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以北兴宁宾馆院内,主要从事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芹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米仲成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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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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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彩妆、化妆品、洗涤用品、纸制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纸制品、湿巾纸的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彩妆、化妆品、洗涤用品、纸制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纸制品、湿巾纸的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29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28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09-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生石灰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机电设备及配件、纺织品、酒店设备的销售;会展服务;配送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2017-06-02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生活用纸、湿巾、婴儿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酒店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玩具、办公用纸、不锈钢制品、竹木制品、棉麻日杂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 2016-07-27 |
经营范围变更 | - | 91640300064782566L | 2016-05-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91640300064782566L | 2016-05-24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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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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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580****889 | - | - | - | 9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30****889 | 771597*****.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580****889 | 5276092*****m.cn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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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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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宁夏牵手缘商贸有限公司、李泽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106民初2425号 | 一、被告宁夏牵手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50万元、截止2021年1月10日的利息及罚息230563.85元,合计本息1730563.85元,2021年1月11日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被告宁夏益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牵手缘纸业有限公司、灵武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泽伏、赵惠玲、马廷海、米仲成、赵芹、殷家兴、白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牵手缘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牵手缘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益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牵手缘纸业有限公司、灵武市万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泽伏、赵惠玲、马廷海、米仲成、赵芹、殷家兴、白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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