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镇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9-12-24
- 办公地址: 淅川丹江大道中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9次
招标金额
10,928,706元
供应商
8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淅川农村商业银行、淅川农商银行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Xich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参保人数 485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00MA47XCKP5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7XCKP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00000070721
- 登记机关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06
- 营业期限 2019-12-24~
- 注册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丹江大道中段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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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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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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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郑珂、李镇、贺洪献、王冰、王永华、魏红义、牛晓明、张勇、翟晓明、曹智铭、刘娜、张亚飞、魏旭、荆妙、杨肖月 | 郑珂、李镇、王冰、王永华、郑珂、魏红义、牛晓明、翟晓明、曹智铭、刘娜、贺洪献、张亚飞、魏旭、荆妙、杨肖月 | 2024-09-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红阳、李华有、张金满、曹笃笃、寇元钦、张勇、魏红义、牛晓明、王永华、张印华、范建明、习雅琳、张亚飞、荆妙、王康、魏旭 | 杨肖月、郑珂、翟晓明、贺洪献、李镇、王冰、曹智铭、张勇、魏红义、牛晓明、王永华、张亚飞、荆妙、魏旭、刘娜 | 2022-09-02 |
负责人变更 | 李华有 | 李镇 | 2022-09-02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勇志 | 李旭阳 | 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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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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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阳 | 董事 | - | - | - | - | 79 |
王冰 | 董事 | - | - | - | - | 79 |
杨肖月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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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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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阳 | 董事 | - |
李华有 | 董事长 | - |
张勇 | 董事 | - |
张金满 | 董事 | - |
王永华 | 董事 | - |
曹笃笃 | 董事 | - |
寇元钦 | 董事 | - |
魏红义 | 董事 | - |
牛晓明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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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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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农商银行香花支行装饰改造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饰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 | 2024-06-1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工作人员工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领带 夏裤 羊毛衫 羽绒服 丝巾 西服 工作人员工装 衬衫 夏裙 头花 马甲 | 河南-南阳 | - | 2023-07-19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河南-南阳 | 94.16 | 2022-07-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河南-南阳 | 94.16 | 2022-07-22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河南-南阳 | - | 2022-07-15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招标公告 | 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河南-南阳 | - | 2022-07-01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综合楼装修施工项目 | 河南-南阳 | - | 2022-07-01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堂支行五小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设维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84.17 | 2021-10-20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堂支行五小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建设维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84.17 | 2021-10-15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房支行五小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设维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74.46 | 2021-10-0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房支行五小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建设维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74.46 | 2021-09-30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堂支行营业厅维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营业厅维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84.55 | 2021-09-22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网点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网点设备 | 河南-南阳 | 169.91 | 2020-11-03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装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羊毛衫 马甲 大衣 领带 衬衫 西服套装 丝巾 工装 头花 | 河南-南阳 | 0.92 | 2020-10-22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网点迁址装修改造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网点迁址装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297.64 | 2020-10-21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羊毛衫 马甲 大衣 领带 衬衫 西服套装 丝巾 工装 头花 | 河南-南阳 | - | 2020-09-25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网点迁址装修改造工程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网点迁址装修改造工程 | 河南-南阳 | - | 2020-09-23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工装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员工工装 夏装 | 河南-南阳 | 34.27 | 2020-07-31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夏装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夏装 | 河南-南阳 | -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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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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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鑫思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188.32 | 2022-07-28 |
2 | 河南慈之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168.34 | 2021-10-20 |
3 | 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148.92 | 2021-10-08 |
4 |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84.55 | 2021-09-22 |
5 | 河南奥特维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 1 | 1 | 169.91 | 2020-11-03 |
6 |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0.92 | 2020-10-22 |
7 | 河南时达实业有限公司 | 1 | 1 | 297.64 | 2020-10-21 |
8 | 深圳市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 | 1 | 1 | 34.27 |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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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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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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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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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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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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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总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851号 | 一、原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1日与被告周总跃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何改锋、马俊岐、孙君莲、孙小女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周总跃、孙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按照月利率9.03‰计算,若2022年9月1日前不能清偿借款本金,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3.54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105366.28元); 三、被告何改锋、马俊岐、孙君莲、孙小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由被告周总跃、孙慧、何改锋、马俊岐、孙君莲、孙小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9-29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总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851号 | 对被申请人周总跃、孙慧、何改锋、马俊岐、孙君莲、孙小女价值3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9-29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1326民初4330号 | 本案按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9-29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995号 | 对被申请人刘小芬、毛建、刘建明、桂遂国价值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9-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750号 | 一、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与被告马立娃、杜海华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马跃锋、黄桂梅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马立娃、杜海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按照年利率9.65%计算,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47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3841.5元); 三、被告马立娃、杜海华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马跃锋、黄桂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马立娃、杜海华、马跃锋、黄桂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信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730号 | 一、被告淅川县信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借款利息及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借款利息(已付利息124052.2元予以冲减); 二、被告南阳正亚服装有限公司、裴朝伟、裴朝阳、马海清、周志显、杨红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淅川县信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阳正亚服装有限公司、裴朝伟、裴朝阳、马海清、周志显、杨红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淅川县信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淅川县信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阳正亚服装有限公司、裴朝伟、裴朝阳、马海清、周志显、杨红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9-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景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民初2748号之一 | 准许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由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9-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251号 | 终结(2021)豫1326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8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某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15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恢89号 | 终结(2018)豫1326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58号 | 通知如下: (2022)豫132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魏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岳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淅川县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6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020号 | 通知如下: (2022)豫1326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60号 | 通知如下: (2022)豫132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李某某、姚某某、全某、徐某某、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淅川县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天鑫矿石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16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5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457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725号 | 终结(2021)豫1326民初4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6 |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新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326执155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原告 | 2022-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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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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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700815 | 2019-12-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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