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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李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10-27
  • 办公地址: 永州冷水滩区西区路北侧传芳路西侧书香名邸28栋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家边购、永州家边购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Yongzhou Jiabiango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100MA4M7NPN23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1100MA4M7NPN23
  • 组织机构代码 MA4M7NPN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100000079855
  • 登记机关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07
  • 营业期限 2017-10-27~2067-10-26
  • 注册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西区路北侧传芳路西侧书香名邸28栋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果蔬脆、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槟榔、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餐具、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巾、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服务/休闲/出行、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湖南家边购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备案 李友芳 *** 备案手机:*** 王洁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1-12-14
联络人员变更 李旭明 *** 备案手机:*** 李友芳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8-12-13
联络人员变更 谢艳金 *** 备案手机:*** 李旭明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8-02-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静 监事 - - - - 79
李** 执行董事 1897****788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3461041*****.com 0746-****305 - 73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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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辉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邓仁香、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1128民初273号 一、解除原告邓仁香与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存放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自行搬离,腾房后交付原告邓仁香; 二、限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仁香缴纳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年度租金55008元; 三、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邓仁香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原告邓仁香无需再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6
肖树春、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2)湘1103执54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6-01
肖树春、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湘11民终3432号 准许肖树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肖树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4-02
李友芳、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湘1103财保2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7013.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冻结申请人李友芳在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卡号:6222××××8576号)存款270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李友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1-30
李友芳、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动争议 (2022)湘1103执保4号 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11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被申请人 2022-01-27
陈昌令与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1103民初3339号 准许原告陈昌令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陈昌令负担 被告 2021-07-30
原告王倩与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湘1103民初6538号 一、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倩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共计(2584.25元/月÷30天/月×158天)13610.38元; 二、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倩2019年10月工资(实发工资)2290元; 三、被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倩经济补偿金(3017.6元/月×2月)6035.2元; 四、驳回原告王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14
(2020)湘11民终1185号上诉人王倩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家边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湘11民终118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永州家边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5-14
原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湘1103民初6500号 准许原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家边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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