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法人: 北村谕
- 注册资本: 4138.7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01-19
-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SHARP金海路11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北村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夏普、夏普
- 注册资本 4138.78万元
- 实缴资本 4138.78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607412853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5607412853L
- 组织机构代码 607412853
- 曾用名 夏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400065388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6
- 营业期限 2000-01-19~2030-01-18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1幢3层37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空气净化器、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空气净化器、先进制造->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材料、网络/游戏/传媒->视频、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收音机、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夏普公司(Sharp Corporation,シャープ株式会社)是一家日本的电器及电子公司,于1912年由创始人早川德次创立,总公司设于日本大阪。夏普公司自创业以来,开展的业务从收音机、太阳能电池、再到液晶显示器,夏普相继推出了多个“日本首次”、“世界首次”的产品。目前,夏普现已在世界26个国家,64个地区开展业务,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电子信息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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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夏普株式会社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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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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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备案 | 北村谕;野場健資;寺田昌生 | 北村谕;野場健資;夏文俊 | 2024-07-0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寺田昌生;null | 北村谕null; | 2023-04-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菅原靖文 | 北村谕 | 2023-04-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北村諭;null | 寺田昌生null; | 2022-09-23 |
负责人变更 | 沖津雅浩 | 菅原靖文 | 2022-09-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22-06-01章程修正案 | 2022-06-2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22-06-01章程修正案 | 2022-06-29 |
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澳尼路588号65号楼第一层A部位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1幢3层37室 | 2022-06-29 |
主要人员变更 | 高山俊明;一居徹郎;寺田昌生 | 寺田昌生;北村諭;沖津雅浩 | 2021-08-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高山俊明 | 北村諭 | 2021-08-17 |
负责人变更 | 高山俊明 | 沖津雅浩 | 2021-08-17 |
主要人员变更 | 元津行弘 | 泉诚 | 2019-04-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元津行弘 [退出] | 泉诚 [新增] | 2019-04-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7-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从事网络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为主的分拨业务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培训,以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为主的研究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售后服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品展示,商务咨询服务,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 从事网络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区内仓储、分拨业务(除危险品),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商品展示,商务咨询服务,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贸易经纪及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018-07-0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18-07-0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夏普株式会社; | 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018-07-05 |
章程变更 | 无 | 2018-06-04章程备案 | 2018-07-05 |
股东信息变更 | 夏普株式会社; | 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018-07-05 |
经营范围 | 从事网络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为主的分拨业务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培训,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为主的研究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售后服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品展示,商务咨询服务,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网络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为主的分拨业务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培训,以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为主的研究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售后服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及商品展示,商务咨询服务,电子零部件、电气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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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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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关 | 3122460CH5 | 2000-03-2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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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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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原靖文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野場健資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21-3****000 | - | 72 |
联系人共 2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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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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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设备购置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传真机 杀毒软件 操作系统 台式机 打印机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执法设备 公司体分析仪 碎纸机 便携式pH仪 u盘 手持GPS定位仪 个人防护包 便携式恶臭监测仪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 执法记录仪 复印机 笔记本电脑 | 甘肃-张掖 | - | 2022-12-09 |
[市本级]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设备购置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传真机 杀毒软件 电话机 便携式军发性有机体分析仪 拆法设室賄性项育 台式机 操作系统V20统信软件 执法设备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图片处理软件 公司体分析仪 碎纸机 手持GPS包位 便携式pH仪 u盘 手持GPS定位仪 个人防护包 便携式恶臭监测仪 办公软件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 便携式打印机 执法记录仪 复印机 便携式茶须测定仪 笔记本电脑 | 甘肃-张掖 | - | 2022-12-09 |
[柴桑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市柴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六期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JXTC2021130303(01-14包)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LED显示屏 除路由器 打印机 UPS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不间断电源 碎纸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扫描仪 幕布 计算机网络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交换设备 台式计算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服务器 液晶显示器 | 江西-九江 | - | 2021-12-23 |
诸暨市越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一期)采购项目补充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办公设备 | 浙江-绍兴 | -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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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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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12-09 |
2 | 诸暨市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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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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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东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民终96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31 |
谢涛、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冀0291民初688号 | 一、被告(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谢涛2020年1月至3月工资20021.2元、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997.33元、2019年度年终奖金729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450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17 |
关秀娟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9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秀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516.2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李一静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16902号 | 一、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一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9870.31元; 二、原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一静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5030.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30 |
张永德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6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0066.1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范定国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8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定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3689.89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王东萍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4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东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5777.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沈军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73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43660.1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曹海威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72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海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94831.2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韦莉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5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8866.1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陈懿思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74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懿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2582.1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陈飞帆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75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飞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51672.4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邹小敏与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49267号 | 被告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小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9378.0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鲁0602民初5580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02民初4355号案件审理 | 原告 | 2021-09-17 |
张东涛、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民终35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东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9-03 |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李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31419号 |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21-07-30 |
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红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5民初3983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167号案件审理 | 原告 | 2021-07-08 |
张东涛、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民终10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东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30 |
张东涛、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民终1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张东涛负担10元、上诉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30 |
郝永峰、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1民终3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郝永峰负担10元、上诉人夏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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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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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2021)沪01民终1355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津01民终3561号 | 劳动争议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津01民终2966号 | 劳动争议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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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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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20010703305422 | 2021-02-20 | 2024-06-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20010703305415 | 2021-02-20 | 2024-06-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20010703305425 | 2021-02-20 | 2024-06-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21010703367063 | 2021-02-20 | 2024-06-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20010703305426 | 2021-02-20 | 2024-06-2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8010801142501 | 2020-07-27 | 2024-01-3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8010801140681 | 2020-07-27 | 2023-12-24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5160562 | 2020-04-14 | 2023-08-1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5160571 | 2020-03-04 | 2023-08-1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180701009453 | 2019-05-28 | 2023-11-28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1184421 | 2019-05-22 | 2024-04-0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1184556 | 2019-05-22 | 2024-04-0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1184549 | 2019-05-22 | 2024-04-0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1184560 | 2019-05-22 | 2024-04-0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9010701184554 | 2019-05-22 | 202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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