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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磊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2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31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汇千、上海汇千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5.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Huiqian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552927728Q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2552927728Q
  • 组织机构代码 552927728
  • 曾用名 上海汇千服饰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966219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4
  • 营业期限 2010-03-26~2030-03-2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1013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用品、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登山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登山包、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
  • 公司简介 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7-30,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福建南安市官桥镇霞光开发区288号,交通非常便利。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业务。周大军代表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电话是-,业务手机是13851869511。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磊 自然人股东 - 60.00%
周大军 - - 0.00%
史云涛 自然人股东 - 40.00%
卢洪静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周大军 李磊 2022-06-24
股东信息变更 周大军; 李磊;史云涛; 2022-06-24
章程变更 2022-06-08章程备案 2022-06-24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箱包、针纺织品及原料、皮革制品、珠宝首饰、日用、化妆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机械设备及配件、灯具、家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塑原料及制品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仪用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产品零售;动保护用品销售;计算设备销售;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服饰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6-24
主要人员变更 周伟 史云涛 2022-06-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06-24
章程备案 2020-04-20章程备案 2020-04-21
经营范围变更 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箱包、针纺织品及原料、皮革制品、珠宝首饰、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劳防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机械设备及配件、灯具、家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橡塑原料及制品、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箱包、针纺织品及原料、皮革制品、珠宝首饰、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礼品(除象牙及其制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劳防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机械设备及配件、灯具、家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橡塑原料及制品、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 2020-04-21
地址变更 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 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1013室 2020-04-21
经营范围变更 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箱包、针纺织品及原料、丝绸制品、皮具、珠宝首饰、手套伞、化妆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灯具、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用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计算机耗材、橡塑原料及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产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眼镜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室内装潢,室内外装潢设计,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箱包、针纺织品及原料、皮革制品、珠宝首饰、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劳防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机械设备及配件、灯具、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橡塑原料及制品、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产品)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4-09
地址变更 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243室 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 2020-04-09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04-01章程修正案 2020-04-0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4-01章程修正案 2020-04-09
股东信息变更 卢洪静;周大军; 周大军; 2017-05-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5-22
章程变更 - 2017-04-20章程备案 2017-05-22
主要人员变更 卢洪静 周伟 2017-05-22
期限变更 50.000000万人民币 1000.000000万人民币 2017-05-2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5-22
投资人变更 卢洪静;周大军; 周大军; 2017-05-2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莘庄海关 3111967728 2011-03-2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史云涛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 244872*****.com 021-6****080 - 74
余** - 1895****511 - - - 81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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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浦执字第25628号 终结(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第二、三、四、五项和(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06-30
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民申697号 驳回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7-07-01
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5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512.51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487.8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某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1487.8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1487.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7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元,合计人民币554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24.50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1-27
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86号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被上诉人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诉人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4512.5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3元,由上诉人上海汇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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