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苗壮壮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9-2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1号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玛呖德Malidak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苗壮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远喜、上海远喜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36.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Yuanxi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7312449122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7312449122E
- 组织机构代码 3124491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7003182318
- 登记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13
- 营业期限 2014-09-29~2064-09-2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1幢2层B02-009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互联网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点心糕点、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芝士蛋糕、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
- 公司简介 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是紫米面包、面包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翁志稳 | 自然人股东 | - | 34.00% |
翁志玉 | 自然人股东 | - | 33.00% |
翁志少 | 自然人股东 | - | 33.00% |
潘桐 | - | - | 0.00% |
支杰 | - | - | 0.0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出资方式变更 | 翁志玉 货币330.000000万人民币;翁志少 货币330.000000万人民币;翁志稳 货币340.000000万人民币; | 翁志玉 货币330.000000万人民币;翁志稳 货币340.000000万人民币;翁志少 货币330.000000万人民币; | 2024-08-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翁志少 | 苗壮壮 | 2024-08-13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荣春路236号2幢2楼A区、1楼A区 | 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1幢2层B02-009室 | 2023-04-23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23-04-21章程修正案 | 2023-04-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5-08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4-18章程备案 | 2019-05-08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荣春路236号2幢2楼A区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荣春路236号2幢2楼A区、1楼A区 | 2019-05-08 |
章程备案 | - | 2019-04-18章程备案 | 2019-05-08 |
章程变更 | 2017-11-13章程备案 | 2018-01-29章程修正案 | 2018-01-29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品流通,纸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箱包、体育用品、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自有房屋租赁,园林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销售,食品生产,纸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箱包、体育用品、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自有房屋租赁,园林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2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6-12-06章程备案 | 2017-11-13章程修正案 | 2017-11-13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兴路288弄1号楼2层206室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荣春路236号2幢2楼A区 | 2017-1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会展服务,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自有房屋租赁,纸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不含冷冻冷藏)批发,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箱包、体育用品、工艺礼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品流通,纸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箱包、体育用品、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自有房屋租赁,园林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1-13 |
投资人变更 | 潘桐;翁志玉;支杰;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少;翁志玉;翁志稳; | 2017-02-08 |
章程备案 | 2014-11-13章程备案 | 2016-12-06章程备案 | 2017-02-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潘桐;翁志玉;支杰;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少;翁志玉;翁志稳; | 2017-0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潘桐;翁志玉;支杰;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少;翁志玉;翁志稳; | 2017-02-08 |
投资人变更 | 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稳;翁志少;翁志玉;潘桐;支杰; | 2015-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稳;翁志少;翁志玉;潘桐;支杰; | 2015-10-29 |
股东信息变更 | 翁志稳;翁志少; | 翁志稳;翁志少;翁志玉;潘桐;支杰; | 2015-10-29 |
共 2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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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2295370*****.com | 021-6****797 | - | 73 |
谢** | - | 1312****614 | yuanxi4016400*****3.com | 021-6****755 | - | 8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62****317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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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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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少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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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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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冬、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2022)辽0204民初918号 | 准许原告徐晓冬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2-01-30 |
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16民初3794号 | 准许原告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 准许原告 | 2021-07-30 |
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与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6490号 | 一、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90000元; 二、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远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算;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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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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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呖德旗舰店 | 淘宝 |
玛呖德自营旗舰店 | 京东 |
玛呖德食品官方旗舰店 | 京东 |
玛呖德食品旗舰店 | 拼多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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