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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向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5-10
  • 办公地址: 丹北镇尧巷王巷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向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江苏天浩、天浩五金工具、天浩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DANYANG TIANHAO TOOLS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81661759217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1759217
  • 曾用名 丹阳市天浩工具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81000064027
  • 登记机关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7
  • 营业期限 2007-05-10~2027-05-09
  •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尧巷村王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工具制造->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锤、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麻花钻
  • 公司简介 丹阳天浩工具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木工自螺钻.建工钻.木工扁钻.锯钻.高速钢麻花钻;。丹阳天浩工具有限公司属于木工自螺钻.建工钻.木工扁钻.锯钻.高速钢麻花钻;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 丹阳市 埤城镇王巷1号电话:(13615298350、0511-8639985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丹阳天浩工具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文俊 自然人股东 50.00万元 10.00%
李向军 自然人股东 450.00万元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 2017-05-09 00:00:00 2027-05-09 00:00:00 2017-08-30
经营范围 钻头(不包括普通高速钢钻头)生产销售,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钻头(不包括普通高速钢钻头)生产,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4-06-25
地址变更 丹阳市埤城镇尧巷村王巷 丹阳市丹北镇尧巷村王巷 2014-06-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615298350 - 1361****350 - - - 70
李** 执行董事,总经理 1599****669 lixiangj*****mec.com.cn 0511-8****158 - 94
彭** - 1395****291 - 0511-8****523 - 86

联系人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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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向军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181执2382号 终结本院(2019)苏1181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0-18
朱丽中与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聂玉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6093号 一、被告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丽中价款1700元; 二、驳回原告朱丽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19-09-23
朱小伟与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李向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5314号 一、被告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小伟货款5778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元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9,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059元,由被告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9-09-23
景爱琴与李天浩、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1181民初3039号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景爱琴损失计人民币1200元。 二、驳回原告景爱琴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天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天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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