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宋春梅
- 注册资本: 158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10-1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134,489,807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宋春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聚金实业、聚金、重庆聚金、聚金集团
- 注册资本 158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88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3202845482M
- 纳税人识别号 500105202845482
- 组织机构代码 202845482
- 曾用名 重庆聚金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3000007364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18
- 营业期限 1997-10-1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电视、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报纸、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家居饰品、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
- 公司简介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7年10月,注册资金15880万,总资产几十亿元,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本投融为主的综合性现代企业集团,下设花卉交易市尝聚金建筑装饰公司、聚金物业管理公司、梅香园商贸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宋春梅 | 自然人股东 | 11116.00万元 | 70.00% |
宋泽森 | 自然人股东 | 4764.00万元 | 30.00% |
余娅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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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服装,房地产开发(贰级)(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装饰乙级(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及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国家禁止的除外),销售花卉、观赏鱼、鸟类及家居饰品,自办市场经营管理及场地租赁,设计、制作字牌和路牌广告、灯箱、霓虹灯广告,代理电视、报纸、广播广告。 |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房地产经纪,礼品花卉销售,宠物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发饰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平面设计,销售代理,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8-18 |
股东变更 | 余娅[退出]宋春梅 | 宋泽森[新增]宋春梅 | 2014-08-04 |
股东信息变更 | 余娅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4-08-04 |
投资人变更 | 余娅,宋春梅 | 宋泽森,宋春梅 | 2014-08-04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服装,房地产开发(贰级),装饰乙级及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国家禁止的除外),销售花卉、观赏鱼、鸟类及家居饰品,自办市场经营管理及场地租赁,设计、制作字牌和路牌广告、灯箱、霓虹灯广告,代理电视、报纸、广播广告。 | 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服装,房地产开发(贰级)(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装饰乙级(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及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国家禁止的除外),销售花卉、观赏鱼、鸟类及家居饰品,自办市场经营管理及场地租赁,设计、制作字牌和路牌广告、灯箱、霓虹灯广告,代理电视、报纸、广播广告。 | 2014-08-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余娅,宋春梅 | - | 2014-08-04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08-15 |
投资人变更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7-07 |
其他变更 | - | 验资报告 | 2009-07-07 |
实收资本变更 | 13880.000000 | 15880.000000 | 2009-07-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7-07 |
注册资本变更 | 13880.00 | 15880.00 | 2009-07-0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验资报告 | 2009-07-07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 验资报告 | 2009-07-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7-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7-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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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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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24515756*****.com | 023-6****618 | - | 73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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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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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金.茗香苑(一标段)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 | 重庆 | 9575.85 | 2018-07-10 |
聚金.茗香苑(二标段) | 中标公告 | - | 重庆 | 3873.13 | 201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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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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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9575.85 | 2018-07-10 |
2 |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3873.13 | 201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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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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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鑫,重庆江尚之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2)渝0103财保883号 | 对申请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04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8-05 |
姜维与陈亮,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14340号 | 准许原告姜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维负担 | 被告 | 2021-10-20 |
廖维英与重庆芮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14303号 | 准许原告廖维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维英负担 | 被告 | 2021-10-20 |
陈艺与陈亮,重庆芮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2442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19 |
卢敬玲与重庆芮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19356号 | 准许原告卢敬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敬玲负担 | 被告 | 2021-10-19 |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渝05民辖终29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8-11 |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渝05民辖终1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5-25 |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渝03民辖终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3-15 |
徐池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8民初1893号 | 驳回原告徐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4420元,由原告徐池承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0-12-31 |
张燕妮与徐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9)渝0108民初21085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第三人 | 2020-06-30 |
肖志强谢云锋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3民初19912号 | 驳回原告肖志强、原告谢云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志强、原告谢云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渝0107民初21871号 | 一、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元; 二、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到本金支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40元,由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0-04-10 |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渝05民再11号 | 维持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8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诉人 | 2019-12-30 |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渝05民终51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0元,由上诉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16 |
徐美芸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秦毓阳蒋佳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9)渝05民终5155号 |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2878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一审原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徐美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1-26 |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渝民终245号 |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26872.27元,并应从2014年12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向渝万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本金、起止时间详见附表; 三、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3520230.99元,并应分别以1199113.87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3905.95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65047.82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42163.35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366548.72元; 五、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2240965元; 六、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上述工程欠款及质保金时,向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七、驳回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3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00万元,合计1206188元,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8233元,由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7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36元,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812元,由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0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9-10-15 |
田维林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9)渝0103民初9371号 | 驳回原告田维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维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3 |
向永英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3民初3052号 | 准许原告向永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向永英负担 | 被告 | 2019-06-27 |
李达荣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3民初3051号 | 准许原告李达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李达荣负担 | 被告 | 2019-06-27 |
李达荣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3民初3050号 | 准许原告李达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李达荣负担 | 被告 | 2019-06-27 |
共 2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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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21-10-29 | (2021)渝05民终82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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