霆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 崔源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6-12-21
-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8层0806-15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崔源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霆科国际、霆科、霆科国际融资租赁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500.00万元
- 英文名 Tingke International Finance Leas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000MA6TG7L47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TG7L47
- 曾用名 陕西帝豪佰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000400004629
- 登记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国际港分局(港务片区)
- 核准日期 2018-07-27
- 营业期限 2016-12-21~2046-12-20
-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8层0806-158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理财->股权投资
- 公司简介 霆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0万美金,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总部位于国家中心城市西安。 公司创办 “大秦好车”服务平台,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以专业物流供应链服务提供商的战略思路布局,核心领域主要围绕商用车整车销售,汽车金融、车辆衍生市场、物流综合服务等领域,真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多元化的一站式管家服务,致力打造专业高效、合作共赢的物流供应链生态体系。 “大秦好车,让商用车更简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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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25.00% |
上海阅闽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7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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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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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陕西帝豪佰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霆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8-07-27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1幢1单元12508室),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市辖区)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8层0806-158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市辖区) | 2017-12-1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同意本次章程备案 | 2017-12-19 |
地址变更 |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幢*单元*****室 |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层****-***室 | 2017-12-19 |
邮政编码变更 | 原邮政编码: | 新邮政编码:710026 | 2017-12-19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1幢1单元12508室),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市辖区)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8层0806-158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市辖区) | 2017-12-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刘鑫;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叶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张永红;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姓名:赵连芳;证件号码:******************;职位:董事 | 姓名:崔源;证件号码:*****************X;职位:董事长姓名:李秀平;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魏瑛;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朱文武;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2017-08-23 |
联络人员变更 | 原联络员姓名:张永红,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周志强,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崔源,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X,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秀平,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8-23 |
投资人变更 | 张永红[退出] | 崔源[新增] | 2017-08-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刘鑫;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叶亮;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张永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赵连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 姓名: 崔源; 证件号码: *****************X;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李秀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魏瑛;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朱文武;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7-08-23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张永红,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周志强,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崔源,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X,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秀平,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8-23 |
负责人变更 | 张永红 | 崔源 | 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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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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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821****627 | 283654*****.com | - | - | 83 |
崔** | 董事长 | 1821****627 | - | - | - | 9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821****627 | 283654*****.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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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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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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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源 | 董事长 | - |
李秀平 | 董事 | - |
魏瑛 | 董事 | -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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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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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松、金立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104民初1189号 | 一、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397.6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到期日之次日,即分别自2020年1月26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7月26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6日起,以1157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21年4月17日起,以剩余租金81223.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金立彩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78元,由被告王松、金立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15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陶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104民初1188号 | 一、被告陶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2556.3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到期日之次日,即分别自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7月26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6日起,以32647.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21年4月17日起,以剩余租金26137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陶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84元,由被告陶先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01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周美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104民初1194号 | 一、被告周美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2556.3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到期日之次日,即分别自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7月26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6日起,以32647.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21年4月17日起,以剩余租金26137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美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84元,由被告周美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30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左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104民初1192号 | 一、被告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63215.0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到期日之次日,即分别自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7月26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6日起,以4768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21年3月8日起,以剩余租金38175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55元,由被告左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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