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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

  • 法人: 张涛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2-03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32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建设银行海伦支行、建行海伦支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43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83414471697C
  • 纳税人识别号 231283414471697
  • 组织机构代码 4144716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04100000977
  • 登记机关 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02
  • 营业期限 2001-12-03~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329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理财->外汇交易、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服务
  • 公司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办公室地址位于有着中国北方光伏产业城的称号绥化,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329号,我银行主要提供经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内容为准,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兰树军 张涛 2021-11-02
负责人变更 兰树军 张涛 2021-11-02
主要人员变更 兰树军 张涛 2021-11-02
主要人员变更 刘政先; 兰树军; 2015-05-22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内容为准*。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2015-05-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政先; 兰树军; 2015-05-22
负责人变更 刘政先 兰树军 2015-05-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付** - - 57558*****.com 0455-****805 - 74
0455-5755810 - - - 0455-****810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zhengqifa.*****b.com 0455-****828 - 74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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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穆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1283民初844号 穆永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14959元并支付利息1315.37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加收50%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罚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0元,由穆永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张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1283民初835号 张冬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29274.64元并支付利息4342.95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16日),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加收50%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张冬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赵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1283民初837号 赵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5400元并支付利息1459.02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加收50%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罚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广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殷春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黑1283民初831号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殷春宇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殷春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92613.35元并支付利息3574.85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加收50%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三、如殷春宇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可以与殷春宇协议以座落于绥棱县房屋(房屋他项权绥棱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0元,由殷春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5-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李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民初2107号 被告李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50300.00元并支付利息7717.85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3%加收50%向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计625.00元,由被告李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1-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民初2072号 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5879.41元并支付利息460.47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加收50%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1-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骆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民初2117号 被告骆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48700.16元并支付利息1183.55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16日),自2021年3 月1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25%加收50%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00元,减半收取计523.50元,由被告骆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1-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张亚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6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王有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5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李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8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王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7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马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1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1-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付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黑1283执1493号 终结(2021)黑1283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1-03
李兴权、陈颖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黑1226民初718号 解除原告李兴权、陈颖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吕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民初2828号 一、被告海伦市吕占军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3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158.08元(利息计至2020年1月25日),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加收50%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海伦市吕占军家庭农场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以吕占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坐落方位:海伦市海北镇海北村,土地面积:168.5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7.00元,减半收取计3193.50元,由被告海伦市吕占军家庭农场、吕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执行高丽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执1281号 终结(2020)黑1283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执行许洪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执1284号 终结(2020)黑1283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执1282号 终结(2020)黑1283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执行张春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执1279号 终结(2020)黑1283执1279号案件的执行 - 2020-12-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曲冬雪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黑1283执1280号 终结(2020)黑1283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1-0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099662 200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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