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丁泳
- 注册资本: 11825.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1-30
- 办公地址: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甲醚厂院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宁夏永全、永全新能源、永全
- 注册资本 11825.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825.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Yongxi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1200317739751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177397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1200200006406
- 登记机关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9-25
- 营业期限 2015-01-30~
- 注册地址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甲醚厂院内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变压器
- 公司简介 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甲醚厂院内,主营 汽油;丙烷;丁烷生产销售;煤油;柴油;煤焦油;石脑油;稳定轻烃;溶剂油;甲醇;乙醇;甲苯;苯;芳烃;二甲苯;丙烯;丁二烯;异丁烯;杂戊醇;丁烯;石油气;甲基叔丁基醚;石油液化气;石油醚批发零售;液体石蜡;蜡油;重质液体石蜡;变压器基础油;有机热载体;热传导基础油;工业白油;增辛剂;十六烷值增加剂;低凝添加剂;...吸附剂批发零售 等。公司实行"为顾客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新红 | - | - | 0.00% |
管颖研 | - | - | 0.00% |
洪波 | 自然人股东 | - | 5.07% |
宁夏德泽园工贸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0.44% |
叶晶磊 | - | - | 0.00% |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 社团法人 | - | 14.60% |
刘锡全 | 自然人股东 | - | 11.42% |
丁泳 | 自然人股东 | - | 38.48%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4 | 长期 | 2018-09-25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09-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成品油加工销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筹建);催化剂研发;生产技术应用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油、丙烷、丁烷生产销售;煤油、柴油、煤焦油、石脑油(稳定轻烃)、溶剂油、甲醇、乙醇、甲苯、苯(芳烃)、1,3-二甲苯、1,2-二甲苯、1,4-二甲苯、丙烯、1,3-丁二烯、异丁烯、杂戊醇、1-丁烯、石油气、甲基叔丁基醚、石油液化气、石油醚批发零售;液体石蜡、蜡油、重质液体石蜡、变压器基础油、有机热载体、热传导基础油、工业白油、增辛剂、十六烷值增加剂、低凝添加剂、催化剂、助剂、吸附剂批发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锡全、管颖研、丁泳、叶晶磊 | 李芳、张勇、洪波、敬广文、刘锡全、管颖研、丁泳、王寒 | 2018-07-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锡全、管颖研、丁泳、叶晶磊 | 李芳、张勇、洪波、敬广文、刘锡全、管颖研、丁泳、王寒 | 2018-07-27 |
其他变更 | 13309912999 | 17752308515 | 2018-07-27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锡全 | 李莉 | 2018-07-27 |
负责人变更 | 刘锡全 | 丁泳 | 2018-07-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锡全、管颖研、丁泳、叶晶磊 | 李芳、张勇、洪波、敬广文、刘锡全、管颖研、丁泳、王寒 | 2018-07-27 |
实收资本变更 | * | ***** | 2018-07-13 |
投资人变更 | 刘锡全,出资20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0万;丁泳,出资6000万,占60.0%,实缴出资4000万;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20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 |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1726万,占14.6%,实缴出资1726万;宁夏德泽园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599万,占30.44%,实缴出资3599万;刘锡全,出资1350万,占11.42%,实缴出资1350万;丁泳,出资4550万,占38.48%,实缴出资4550万;洪波,出资600万,占5.07%,实缴出资600万; | 2018-07-1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11825.00 | 2018-07-13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11825 | 2018-07-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锡全,出资20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0万;丁泳,出资6000万,占60.0%,实缴出资4000万;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20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 |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1726万,占14.6%,实缴出资1726万;宁夏德泽园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599万,占30.44%,实缴出资3599万;刘锡全,出资1350万,占11.42%,实缴出资1350万;丁泳,出资4550万,占38.48%,实缴出资4550万;洪波,出资600万,占5.07%,实缴出资600万; | 2018-07-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7-13 |
实收出资变更 | 0 | 11825 | 2018-07-1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7-13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7-12-31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8-12-31 | 2018-01-19 |
期限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6-12-30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7-12-31 | 2016-12-2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6-12-30 | 经营期限起2015-01-30;经营期限止2017-12-31 | 2016-12-26 |
共 3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刘** | 董事 | 1387****407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87****407 | 9975*****.com | - | - | 86 |
李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锡全 | 董事 | - |
丁泳 | 董事长 | - |
张勇 | 董事 | - |
王寒 | 董事 | - |
洪波 | 副董事长 | -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李某、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宁0181执20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 | 2022-09-09 |
李青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宁0181民初3209号 | 一、确认原告李青钊与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青钊失业保险金损失14904元; 三、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青钊经济补偿金96804元; 四、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青钊工资163025元; 五、驳回原告李青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件收取),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7-01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433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3-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宁0181民初5235号 | 一、解除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签订的编号:XXXXXXXXX《宁东基地公共住房租赁协议》; 二、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返还位于宁东镇文萃家园X号楼XXX室至XXXX室公共租赁住房12套; 三、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155775.91元,违约金64834.72元,合计220610.63元; 四、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诉请。 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0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宁0181民初5236号 | 一、解除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签订的编号:XXXXXXXXX《宁东基地公共住房租赁协议》; 二、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返还位于宁东镇文萃家园X号楼XXXX室至XXXX室公共租赁住房12套; 三、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95043.4元,违约金29286.91元,合计124330.31元; 四、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诉请。 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04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执873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8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5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执87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5 |
刘锡全、缪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异605号 | 驳回异议人刘锡全、缪辉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12-09 |
刘锡全、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2822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1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16 |
宁夏安立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宁0181民初306号 | 一、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安立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36542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以36542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安立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02 |
宁夏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181执246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申请人 | 2021-05-11 |
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旌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1)豫执复108号 | 驳回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执异1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1-04-13 |
濮阳市旌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豫0926执106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丁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11 |
濮阳市旌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豫0926执109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4 |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181民初3576号 | 一、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8533.84元,本息合计730533.84元; 二、驳回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元,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0-12-21 |
宁夏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181民初1580号 | 一、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7600元及违约金114013.8元,共计381613.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267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4元,由原告宁夏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9 |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辽0381民初4865号 | 一、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款项2160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5050元给付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0-08-29 |
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51民初80号 | 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货款126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0元,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9 |
宁夏世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09执异24号 | 变更第三人宁夏世旭商贸有限公司为(2019)渝0109执恢4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宁夏世旭商贸有限公司享有本院(2017)渝0109民初10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原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370000元债权的相关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04-14 |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706民初6887号 | 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5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连同货款一并付给原告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03-22 |
共 3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