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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 法人: 史二明
  •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9-07-02
  • 办公地址: 乌兰浩特市新桥西街2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1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1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0

招标金额

525,000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9

中标金额

4,725,000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史二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乌兰浩特、乌兰浩特钢铁
  •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lanhot Iron & Ste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20070147230XH
  • 纳税人识别号 9115220070147230XH
  • 组织机构代码 70147230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200000000525
  • 登记机关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24
  • 营业期限 1999-07-02~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桥西街2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黑色金属铸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柴油机
  • 公司简介     内蒙古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乌兰浩特钢铁厂)始建于1958年,1970年复建,是国家中型一档钢铁联合企业,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内蒙古兴安盟地区较大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总数7000多人(包括第三产业、离退休人员)。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35万吨,主要产品为红城牌Φ10-28mm热轧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2001年末全部资产达89264万元。     公司地处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地区诞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汉语红城),属老、少、边、穷地区,是兴安盟重要财政支柱,企业供养人口占城市人口1/7,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乌钢工艺流程配套合理,技术装备比较先进,重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炼铁高炉采用布袋除尘球式热风炉、100%熟料、铁水热送混铁炉,炼钢1000m3/h+3200m3/h制氧机采用溅渣护炉,全连铸钢坯热装热送,轧钢采用煤气重油混烧加热,轧机微机调控连续轧制一火成材,全微机控制变电站,均为目前国内先进水平。配有年产20万吨钢渣水泥厂1个,粉尘、钢渣、铁渣均回收利用,入厂原料无废料出厂,资源综合利用较好。产品已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红城牌热轧带肋钢筋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于免检证书。     企业员工素质好,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4%。企业班子团结务实,凝聚力强,懂经营,会管理,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精神。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刘新华是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是一位管理经验丰富、勇于开拓进取、诚信务实精神极强、有高度事业心、责任心的难得的企业管理人才。     近三年来,企业不断引进先进技术,自筹资金炼铁高炉扩容为107m3,改造了20吨炼钢转炉、溅渣炉炉、全连铸钢坯热送热装,轧钢淘汰了横列式轧机实现了一火成材微机调控连续轧制新工艺,改造因素使吨材生产成本比改造前(1999年)降低了100元。深入开展学邯钢、学亚星活动,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每年双增双节均在2000万元以上,最终产品可比单位生产成本每年均以100元速度下降。增强职工凝聚力,激发职工干劲,使产品产量翻番,降低生产固定费用100元。目前企业生产成本指标处于全国同行业上游水平,设备系统完全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乌钢是内蒙古东部唯一一家钢铁联合企业,在500公里销售半径内没有钢铁企业,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乌钢产品稳定占领市场,形成了较为固定和实力较强的客户群体,企业产品定位较好,主要产品Φ10mm光圆钢筋及带肋钢筋,定尺率100%,成材率96.5%以上。该品种是其它小轧钢厂无法生产,大型钢铁企业又不愿意生产的产品。产品产销率始终保持100%、回款率100%。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敬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40000.00万元 100.00%
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40000.00万元 0.00%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 0.00%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刘保庆 史二明 2024-04-24
主要人员变更 刘保庆,温志山,赵晓飞 娄东伟,史二明,温志山,赵晓飞 2024-04-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保庆,温志山,赵晓飞 娄东伟,史二明,温志山,赵晓飞 2024-04-24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保庆 史二明 2024-04-24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敬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2023-03-30
股东信息变更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06-15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矿粉销售、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钢铁冶炼、钢材压延、矿粉销售、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输,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2020-06-15
投资人变更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06-15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矿粉销售、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2017-12-18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1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999-07-02 至 2019-07-01 1999-07-02 至 长期 2016-03-18
负责人变更 傅民安 刘保庆 2014-10-27
母公司住所变更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10-27
股东信息变更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10-27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机械加工、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一般经营项目:无 许可经营项目:钢铁冶炼、钢材压延、机械加工、柴油机、农业机械、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和国家管理品种,按相关部门备案经营),餐饮、旅馆业(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经营工业氧气、工业氮气(凭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4-10-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包志刚,陈太山,傅民安,黄成仁,李建忠,唐贵林,王佳杰,温志山,袁光旭,赵君 刘保庆,温志山,赵晓飞 2014-10-27
投资人变更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10-27
主要人员变更 包志刚,陈太山,傅民安,黄成仁,李建忠,唐贵林,王佳杰,温志山,袁光旭,赵君 刘保庆,温志山,赵晓飞 2014-10-27
集团名称变更 傅民安 刘保庆 2014-10-27
主要人员变更 包志刚,常健,陈太山,黄成仁,李建忠,唐贵林,王佳杰,袁光旭,赵君,钟崇武 包志刚,陈太山,傅民安,黄成仁,李建忠,唐贵林,王佳杰,温志山,袁光旭,赵君 2014-02-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阿尔山关 1509968071 2008-03-0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472-6986364 - - - 0472-****364 - 71
服务热线 - - - 0315-****688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1820****033 - - - 84

联系人共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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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乌钢50兆瓦风电和6兆瓦光伏项目的前期申报材料手续议标单源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风电 内蒙古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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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分公司2023年乌钢基站场地租赁项目_中选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场地租赁项目 内蒙古 - 2023-10-16
乌市分公司2023年乌钢基站场地租赁项目_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基站场地租赁项目 内蒙古 -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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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1200m3高炉1座!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升级改造项目炼铁产能置换方案公示 中标公告 - 内蒙古-兴安 - 2022-03-24
询价公告:陕鼓动力-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EIZ100-4润滑油站高位油箱_01 招标公告 润滑油站高位油箱 内蒙古-兴安 - 2022-03-09
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电厂火车电煤中转拉运服务项目第2轮询价书的采购结果 中标公告 火车电煤中转拉运服务项目 内蒙古 472.50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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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华能集团正式供应商的公告 招标公告 - 内蒙古-兴安 -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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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分公司2019年乌钢基站房屋租赁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项目 - - 2019-04-23
乌市分公司乌钢14楼基站房屋租赁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项目 内蒙古-兴安 - 2018-12-03
烧结厂粉刷招标 招标公告 粉刷 内蒙古-兴安 - 2018-08-24
炼钢循环水加药 招标公告 炼钢循环水加药 内蒙古-兴安 - 2018-08-13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 1 - 2021-11-12
2 江苏鼎顺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1 1 52.50 2015-03-20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2 2 - 2021-08-30

新闻舆情

  • 乌钢蜕变记:新质生产力这样点燃绿色发展之路

    连日来,央广网、学习强国、中国网、内蒙古日报、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奔腾融媒等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官方纸媒与新媒体平台,争相刊登推送了由兴安日报社与乌钢共同配合完成的题为《乌钢蜕变记:新质生产力这样点燃绿色发展之路》的新闻。该篇报道全面真实客观、翔实准确地报道了乌钢加入敬业集团十年之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赞誉。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王莉霞对乌钢十年巨

    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乌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24-06-19 00:00:00
  • 国机集团三项创新成果助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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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集团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20-10-12 00:00:00
  • 内蒙古兴安盟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实现新突破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盟商务口岸局坚持高起点开局、高质量推进,注重把主题教育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服务力度,深化成果转化,努力在解决企业发展瓶颈发展难题中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确保主题教育不偏不空、不走过场,推动兴安盟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等重点工作实现新突破。 主动对接企业发展新期待新要求,努力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企业的实效,有效激

    步步高内蒙古荷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 2019-11-11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某1与乌兰浩特市城郊乡红城村村委会、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内2201民初3748号 驳回原告刘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退还原告刘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03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1303民初1797号 准予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9-09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2201民初4520号 一、解除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 二、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24960.12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按照年利率6%给付货款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0.0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5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20-03-30
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22民辖终3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10-12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方万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苏1112民初1949号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江苏东方万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L×××××小型越野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9-09-23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内22民初17号 一、被告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962480元; 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73.2元,被告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26.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02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2201民初427号 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25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2日起以53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06-29
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新23执恢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6-12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内2201民初1430号 一、解除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代付工程款委托书》; 二、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8870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8.00元,由原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04-28
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2201民初4716号 一、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材料购销尾款470000.00元,违约金121818.75元,并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47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9%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0元,其中3700.00元由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80.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01-10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22民终487号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 二、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91334.3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给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9062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221.62元,由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840.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0-09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内2201民初1913号 驳回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38.00元,退还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24
百色市新中锰业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7)内2201执104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24
辽宁鑫浩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2201民初1048号 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鑫浩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3751.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09
阿尔法(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内2201民初5342号 一、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阿尔法(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53000.00元; 二、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阿尔法(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1-04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内2201民初3919号 一、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柜工程欠款2892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柜工程质量保证金557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转炉工程欠款3515864.4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柜工程质量保证金521887.6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26.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8-01-04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黑0206执332号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1-22
徐丹丹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7)内2201财保153号 对被申请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新桥西街29号的乌钢柴油机厂东办公楼房产(房产证:蒙字110030901220)、乌钢柴油机厂西办公楼房产(房产证:蒙字110030901219)、乌钢大厦(原房产证:A0204048;现房产证:110030901216)(金额总计29998671.68元)予以扣押,不得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2017-10-31
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内2201执172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9-22
钱新民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内2201民初1277号 一、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新民劳务费1087689.00元; 二、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钱新民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钱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50.00元,由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负担12574.00元,由原告钱新民负担90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7-09-2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09-15 (2020)内22民初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内民终5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70147230-X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相关人员有效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 YQ-2010-1-441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70147230X00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70147230X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2121E10006R0L 2021-01-05 2024-01-04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2121S10005R0L 2021-01-05 2024-01-04
排污许可证 9115220070147230XH001R 2018-12-26 2021-12-2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218Q3046R6M 2018-06-11 2021-06-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XK05-001-00028 2017-09-18 2022-09-17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T15520120802046702 2015-08-12 2017-08-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215Q2053R5M 2015-06-18 2018-06-17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T15520080502007638 2015-04-09 2017-04-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212Q20071R4M 2012-07-18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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