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福辉
- 注册资本: 7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11-26
- 办公地址: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福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华领国酒业、华领国、仁怀华领国
- 注册资本 7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alingguo Liquor Co., Ltd., Maotai Town, Renhuai City, Guizhou Province
- 参保人数 120
- 人员规模 1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38208278555X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278555X
- 曾用名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领酱国酒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382000211482
- 登记机关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08
- 营业期限 2013-11-26~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电商零售->垂直电商->酒类电商
- 公司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称为“转折之城会议之都"的遵义,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于2013年11月26日在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5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白酒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遵义酒类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玮 | - | - | 0.00% |
黄敏珍 | - | - | 0.00% |
顾小洪 | - | - | 0.00%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郭虹 | - | - | 0.00%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 - | - | 20.00% |
王颖毅 | - | - | 0.00% |
汪洪彬 | - | - | 0.00% |
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敏珍,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郭虹,顾小洪,刘福辉 | 孙平安,刘福辉 | 2018-09-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敏珍,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郭虹,顾小洪,刘福辉 | 孙平安,刘福辉 | 2018-09-28 |
投资人变更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80%;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20%;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100%; | 2018-05-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 | 2018-05-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8-05-08 |
股东信息变更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 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 | 2018-05-08 |
名称变更变更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领酱国酒业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 | 2017-09-06 |
投资人变更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20%,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80%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20%,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80% | 2017-09-06 |
负责人变更 | 宗庆后 | 刘福辉 | 2017-09-06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领酱国酒业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 | 2017-09-06 |
股东信息变更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 | 2017-09-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华江商贸有限公司:*% | 2017-09-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宗庆后 | 刘福辉 | 2017-09-06 |
其他变更 | 无 | 余艳红 | 2017-06-05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 | 余艳红 | 2017-06-05 |
股东信息变更 | - | 顾小洪,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黄敏珍,郭虹 | 2015-02-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顾小洪,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黄敏珍,郭虹 | 2015-02-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顾小洪,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黄敏珍,郭虹 | 2015-02-05 |
主要人员变更 | - | 顾小洪,王颖毅,汪洪彬,黄玮,黄敏珍,郭虹 | 2015-02-05 |
期限变更 | 2014-11-25 | 1900-01-01 | 2014-08-06 |
共 2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 | ljg*****haha.com.cn | 0851-2****13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1919838*****.com | 0851-2****13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luojiang*****haha.com.cn | 0852-****139 | - | 74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承 | 财务负责人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张贵宾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8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贵宾经济补偿金5162元; 二、驳回原告张贵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万德辉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28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万德辉经济补偿金4200元、双倍工资差额46202元; 二、驳回原告万德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陈光其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12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光其经济补偿金3325元、双倍工资差额36585元; 二、驳回原告陈光其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杨国华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51号 | 驳回原告杨国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徐凤三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7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凤三经济补偿金3284元、双倍工资差额36123元; 二、驳回原告徐凤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杨云刚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10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云刚经济补偿金4031元、双倍工资差额44336元; 二、驳回原告杨云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杨云飞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20号 | 驳回原告杨云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余兴英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1号 | 一、限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兴英双倍工资差额29442元; 二、驳回原告余兴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郭小英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699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小英经济补偿金3375元; 二、驳回原告郭小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方雷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0号 | 驳回原告方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胡永霞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02号 | 驳回原告胡永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永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陈华明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4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华明经济补偿金4203元、双倍工资差额46241元; 二、驳回原告陈华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郭绍霞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22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绍霞经济补偿金2250元; 二、驳回原告郭绍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李军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25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金4031元、双倍工资差额44336元; 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杨光敏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26号 | 驳回原告杨光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光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杨春杰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11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春杰经济补偿金3971元、双倍工资差额43686元; 二、驳回原告杨春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郭青会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04号 | 驳回原告郭青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青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张孝政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6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孝政经济补偿金3680元、双倍工资差额40481元; 二、驳回原告张孝政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赖弟飞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01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赖弟飞经济补偿金3939元、双倍工资差额43329元; 二、驳回原告赖弟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张孝方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黔0382民初732号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孝方经济补偿金3878元、双倍工资差额42664元; 二、驳回原告张孝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共 6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