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
- 法人: 田力
- 注册资本: 67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1-15
- 办公地址: 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7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建畅达客运、石河子新建畅达、新建畅达
- 注册资本 672.00万元
- 实缴资本 672.00万元
- 英文名 Shihezi Shixinjianchangda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Co., Ltd., Eighth Agricultura L Divisio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9001745219445D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9001745219445D
- 组织机构代码 7452194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9001030000405
- 登记机关 石河子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02
- 营业期限 2003-01-15~
-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0-2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其他公路客运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戈壁明珠”的美誉著称于世的石河子,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0-2号,于2003年01月15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72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旅客运输,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人,我公司属于石河子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金玉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闫新萍 | 自然人股东 | - | 0.74% |
郭增贵 | 自然人股东 | - | 1.79% |
郝锡伦 | 自然人股东 | - | 2.23% |
赵学军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许志亭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田孝思 | 自然人股东 | - | 77.38% |
田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杨大银 | 自然人股东 | - | 2.98% |
曹春秀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2.38% |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2.38% |
徐允成 | 自然人股东 | - | 2.98% |
张文生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姜希明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刘建西 | 自然人股东 | - | 1.49% |
共 1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 |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 2019-02-02 |
股东信息变更 | 闫新萍;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曹春秀;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陈金玉;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姜希明;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刘建西;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田华;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许志亭;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张文生;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赵学军;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郭增贵;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郝锡伦;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徐允成;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杨大银;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田孝思;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企业法人 | 闫新萍;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曹春秀;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陈金玉;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姜希明;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刘建西;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田华;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许志亭;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张文生;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赵学军;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郭增贵;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郝锡伦;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徐允成;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杨大银;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田孝思; 出资: ***; 百分比: **; 自然人股东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企业法人 | 2019-02-02 |
投资人变更 | 闫新萍;出资:5;百分比:0.74;自然人股东曹春秀;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陈金玉;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姜希明;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刘建西;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田华;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许志亭;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张文生;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赵学军;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郭增贵;出资:12;百分比:1.78;自然人股东郝锡伦;出资:15;百分比:2.23;自然人股东徐允成;出资:20;百分比:2.97;自然人股东杨大银;出资:20;百分比:2.97;自然人股东田孝思;出资:168;百分比:25;自然人股东新疆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2;百分比:52.38;企业法人[退出] | 闫新萍;出资:5;百分比:0.74;自然人股东曹春秀;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陈金玉;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姜希明;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刘建西;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田华;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许志亭;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张文生;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赵学军;出资:10;百分比:1.48;自然人股东郭增贵;出资:12;百分比:1.78;自然人股东郝锡伦;出资:15;百分比:2.23;自然人股东徐允成;出资:20;百分比:2.97;自然人股东杨大银;出资:20;百分比:2.97;自然人股东田孝思;出资:168;百分比:25;自然人股东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2;百分比:52.38;企业法人[新增] | 2019-02-02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2-02 |
多证合一备案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营业执照 | 2019-02-02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2019-02-02 |
从业人数变更 | 120 | 28 | 2019-02-0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2-02 |
负责人变更 | 田孝思 | 田力 | 2018-01-03 |
地址变更 | 住所: 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4-2号; 邮政编码: 832000; 电话: 2034419;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石河子开发区 | 住所: 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0-2号; 邮政编码: 832000; 电话: 2034419;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石河子开发区 | 2012-12-0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执照有效期限: 至 | 执照有效期限: 2003-01-15 至 2020-01-14 | 2010-05-11 |
地址变更 | 住所:石河子市11小区33栋7-8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2034419 | 住所: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4-2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2034419;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石河子开发区 | 2010-05-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旅客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行业代码:5210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旅客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行业代码:5210 | 2010-05-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旅客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行业代码:5210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旅客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行业代码:5210 | 2008-06-26 |
地址变更 | 住所:石河子市北子午路20小区52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2034419 | 住所:石河子市11小区33栋7-8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2034419 | 2008-06-26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 田孝思; 出资额: 198万元; 占百分比: 28.21%; 住所: 石市13小区103栋4号; 证件号码: ***** | 投资方名称: 田孝思; 出资额: 168万元; 占百分比: 28.21%; 住所: 石市13小区103栋4号; 证件号码: ***** | 2006-07-2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旅客运输,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行业代码:5210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旅客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站点建设与服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行业代码:5210 | 2006-07-20 |
注册资本变更 | 702.00 | 672.00 | 2006-07-2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方名称: 田孝思; 出资额: 198万元; 占百分比: 28.21%; 住所: 石市13小区103栋4号; 证件号码: 650300401119061 | 投资方名称: 田孝思; 出资额: 168万元; 占百分比: 28.21%; 住所: 石市13小区103栋4号; 证件号码: 650300401119061 | 2006-07-20 |
共 1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张文生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14129187*****.com | 0993-****419 | - | 74 |
许志亭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郭曾贵 | 董事 | - |
刘建西 | 董事 | - |
田力 | 总经理 | -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案由 | (2020)兵9001行初36号 | 准予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11-30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案由 | (2020)兵9001行初34号 | 准予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27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兵9001行初32号 | 驳回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5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案由 | (2020)兵9001行初33号 | 准予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25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张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兵9001民初8772号 | 准许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免收受理费 | 原告 | 2020-05-26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旅客运输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兵9001民初7228号 | 驳回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5-26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郭家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6)兵08民终10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3-30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孙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7)兵08民终14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3-20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沈海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兵08民终6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1-20 |
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郭家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6)兵08民终10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1-05 |
刘金童、张文星与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5)石民初字第2993号 | 一、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金童、张文星客票款35952.35元; 二、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金童、张文星客票款利息损失9537.59元。 上述两项合计45489.94元,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金童、张文星。 本案受理费938元,送达费90元,合计1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刘金童、张文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5-12-18 |
沈海军、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与马卫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95号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解除原告马卫龙与被告沈海军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被告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卫龙车款410000元;原告马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新C-11121号大型普通客车返还被告沈海军”;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第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卫龙停运损失150645元”; 三、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马卫龙损失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6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9246 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沈海军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被上诉人马卫龙。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上诉人畅达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902元,被上诉人马卫龙负担24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石河子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4-24 |
史某与张某、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昌民一初字第02520号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36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783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奎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8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83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元; 四、被告毛应军、被告张森、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3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1853元,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毛应军承担780元,被告张森承担698元,被告石河子市新建畅达客运有限公司承担150元。(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 | 2015-01-26 |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