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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春忠
  • 注册资本: 35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10-12
  • 办公地址: 沙市区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春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荆州群力、群力、群力金属
  • 注册资本 35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8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gzhou Qunli Metal Cas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000582476411F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1000582476411F
  • 组织机构代码 5824764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000000111437
  •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8
  • 营业期限 2011-10-12~
  • 注册地址 沙市区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铁合金冶炼->铁合金冶炼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线材
  • 公司简介 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钢材/螺纹钢/二级螺纹钢,钢材/螺纹钢/三级螺纹钢,钢材/线材/普线,钢材/线材/高线的企业,公司地址在中国 湖北 荆州 荆州市沙市区 湖北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杨泗村318国道1155处,联系电话,联系人群力金属铸造经理手机。欢迎各界人士来函来电访问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春标 自然人股东 - 13.30%
陈春华 自然人股东 - 48.94%
陈春光 自然人股东 - 31.12%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6.65%
杨志东 - - 15.7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金属铸锻件、金属压延制品;废旧钢铁回收,金属材料销售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10-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清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陈春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2021-12-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陈清富 陈春忠 2021-12-29
主要人员变更 陈清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陈春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2021-12-29
负责人变更 陈清富 陈春忠 2021-12-29
管理人员 陈清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陈春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志东(监事) 2021-12-2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陈春华:*%;陈春光:*%;陈春标:*%;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陈春光:*%;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春标:*%;陈春华:*%; 2018-12-17
股东信息变更 陈春华:*%;陈春光:*%;陈春标:*%;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陈春光:*%;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春标:*%;陈春华:*%; 2018-12-17
注册资本变更 23800.00 35800.00 2018-12-17
投资人变更 陈春华:40%;陈春光:30%;陈春标:20%;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 陈春光:31.1173%;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648%;陈春标:13.2961%;陈春华:48.9385%; 2018-12-17
股东名录 陈春华:40%;陈春光:30%;陈春标:20%;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 陈春光:31.1173%;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648%;陈春标:13.2961%;陈春华:48.9385%; 2018-12-17
注册资本(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 23800 35800.000000 2018-12-1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杨志东:*%;陈春光:*%;陈春华:*%;陈春标:*%;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陈春光:*%;陈春华:*%;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春标:*%; 2016-05-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春光 陈清富 2016-05-2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春光 陈清富 2016-05-2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杨志东:*%;陈春光:*%;陈春华:*%;陈春标:*%;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陈春光:*%;陈春华:*%;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春标:*%; 2016-05-20
投资人变更 杨志东:15.79%;陈春光:30%;陈春华:40%;陈春标:4.2%;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 陈春光:30%;陈春华:40%;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陈春标:20%; 2016-05-20
股东名录 杨志东:15.79%;陈春光:30%;陈春华:40%;陈春标:4.2%;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 陈春光:30%;陈春华:40%;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陈春标:20%; 2016-05-20
股东信息变更 杨志东:15.79%;陈春光:30%;陈春华:40%;陈春标:4.2%;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 陈春光:30%;陈春华:40%;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陈春标:20%; 2016-05-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陈春光 陈清富 2016-05-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10174890*****.com 0716-****222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0174890*****.com 0716-****222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10174890*****.com 0716-****222 - 73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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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春忠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20)鄂1381民初1542号 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6-09
李胜利、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7)鄂10民终582、58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7-10-14
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728民初168号之一 准许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8元,减半收取8439元,由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 2017-06-23
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胡相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鄂10民终1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5-10
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303民初339号 一、解除原告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JZQL-150409-02《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余款2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162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5-03
李胜利与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鄂1002民初975、1072号 一、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79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595元、护理费4800元。被告(第三人)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支付经济补偿金8235元。被告(第三人)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支付医疗保险损失2520元。被告(第三人)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支付交通费246元。 六、驳回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互为被告)李胜利负担5元,由被告(互为原告)荆州市创新世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02010400060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人 2017-03-31
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群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西民二初字第774号 准许原告洛阳轻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 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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