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张三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6-18
- 办公地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三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唐老鸭、唐老鸭商贸、鄂尔多斯唐老鸭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Erdos Donald Duck Business Chain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602701352885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1352885
- 曾用名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伊克昭盟唐老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701000009421
- 登记机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18-05-10
- 营业期限 2001-06-18~2021-06-17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2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铂金、运动/户外/体育、企业服务->广告营销->户外广告、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8日,注册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号,主要从事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洗化、卫生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批发、销售;五金交电、家具、工艺美术品、花卉、劳保用品销售;办公用品及设备、通讯器材、家用电器、计算机及配件、汽车及摩托车配件;铂金制品(金银首饰)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奶粉)批发兼零售、冷冻冷藏食品、生鲜肉类、蔬菜、水果销售;保健品及保健食品、计生用品(不含药品)销售;糕点、熟肉、主食、烟、酒;热菜加工销售;装饰材料连锁批发、零售;农副产品收购;超市管理咨询;售后服务;图书报刊零售、出租;音像制品销售、生活美容、理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发布户外广告;仓储、物流;缴费一站通(上述涉及许可的均有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东 | - | - | 0.00% |
牛畅纤 | 自然人股东 | - | 0.64% |
牛世英 | - | - | 0.00% |
李峰 | - | - | 0.00% |
张三虎 | 自然人股东 | - | 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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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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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5-07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5-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峰 | 张三虎 | 2016-07-12 |
负责人变更 | 李峰 | 张三虎 | 2016-07-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投资人变更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峰,牛世英 | 牛畅纤,张三虎 | 2016-07-12 |
投资人变更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主要人员变更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股东信息变更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负责人变更 | 王东 | 李峰 | 2014-05-0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牛世英,王东 | 李峰,牛世英 | 2014-05-0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东 | 李峰 | 2014-05-0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东(执行董事 ,2010-06-17) ;王瑞清(监事 ,2005-02-24) ; | 王东(执行董事 ,2010-06-17) ;牛世英(监事 ,2011-09-08) ; | 2011-09-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东(执行董事 ,2010-06-17) ;王瑞清(监事 ,2005-02-24) ; | 王东(执行董事 ,2010-06-17) ;牛世英(监事 ,2011-09-08) ; | 201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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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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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1864****969 | 5136859*****.com | - | - | 86 |
牛畅纤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504****849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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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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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某与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内06民初3号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某贷款本金43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3844077.8元、罚息12401200元、复利2979259.89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4540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3日利息1213604.23元、罚息4168533.6元、复利972380.95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12‰计算) 三、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准某、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王某2所有的房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王东、坐落位置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房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产字第XXXX号、他XXXX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8629号的房产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56965.2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东、牛世雄、李峰、石根旺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内06执2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内06民初62号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6203280.99元和欠息4878671.41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41081952.4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年利率为12.6%,以下所有罚息利率与此相同)和复利(年利率为12.6%,以下所有复利利率与此相同);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4年1月24日6100000元贷款本金和欠息633242.52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6733242.52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就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五处房产: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4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5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6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7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8号;一处土地使用权:鄂国用2011第000390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东、牛世英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东、牛世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3年12月12日11400000元贷款中的2400000元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2342545.33元)和欠息341521.4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2684066.7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2014年3月20日40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3597352.44元)和欠息585177.3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4183029.79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2014年8月30日171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15408338.23元,2016年4月1日减少至15378338.23元)和欠息2038024.6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7416362.8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李峰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4年8月30日171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15408338.23元,2016年4月1日减少至15378338.23元)和欠息2038024.6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7416362.8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石根旺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3年12月12日11400000元贷款中的9000000元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8784544.99元)和欠息1280705.44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0065250.43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可以以被告石根旺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石根旺所有的一处房产: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D-03831号;一处土地:东国用2003字第出让2003-178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石根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209.7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东、牛世英、李峰、石根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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