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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林明秋
  • 注册资本: 2353.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12-25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轻纺路1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黛富妮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0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49

无角色

1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255,748

客户

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5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明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黛富妮、黛富妮家饰用品、佛山黛富妮
  • 注册资本 2353.00万元
  • 实缴资本 2353.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0708174612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0708174612X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746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0400010992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8
  • 营业期限 1998-12-25~2029-12-15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轻纺路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床上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蚕丝被、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羽绒被、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家纺
  • 公司简介    “全产业链,不是每个家纺都有”——东帝兴集团于1960年由李维严先生创立于台湾。作为家纺行业最早的开拓者,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东帝兴现在已发展成为集布料生产、花型设计、印染到床上用品研发、生产、通路营销的全产业链运作。“一被子的爱、一辈子幸福”——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东帝兴集团下属的核心企业之一,是一家专业生产床上用品及家居纺织制品的企业。目前黛富妮家纺拥有员工500人,旗下拥有黛富妮、艾柏雅居等品牌,黛富妮家纺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强大的营销网路,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共有700多个销售网点,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       公司福利: 1.工作时间:每天上班8:30-12:00,13:00-17:30,星期日固定休息。 2.生活保障:提供班车接送,餐费补贴。 3.文体活动:每年安排2~3次旅游,举办员工游园会,运动会,唱歌比赛等各项活动。 4.其他福利:设有全勤奖、工龄奖、年终奖、各类评选,夫妻双方在司工作享租房补贴,购买佛山地区五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鑫琦家纺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615.00万元 75.37%
林明秋 - - 0.00%
林明晛 - - 0.00%
张锡川 - - 0.00%
台湾东帝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24.6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412 362 2024-11-0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1010 624 2024-11-08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816 412 2024-09-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1385 1010 2024-09-11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22-03-30
注册资本变更 316.00 - 2019-05-27
投资总额变更 385.0000 1385.0000(+259.74026%) 2019-05-27
章程变更 章程 章程修正案 2017-10-2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经营服装、桌布门帘旅行毯汽车椅套电器防尘罩防滑棉制地垫、隔热手套及桌垫棉胎真空压缩枕棉制浴巾棉制厨房擦拭巾及床上用品、窗帘、工艺席类工艺枕头、电热毯床垫床(涉配额及出口许可证的产全部内销);人造钻石首饰,人造水晶首饰品、工艺,镀银金属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从事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旅游用品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设店铺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各类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服装鞋帽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家纺花型款式设计;纺织新材料新面料的研发;从事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皮革橡胶制品家居用品垫、毯类席类家具灯具玩具、文具、办公品、香氛、花卉苗木、箱包、钟表、化妆品、日百货、户外用品、旅游用品首饰、工艺收藏品(不含象牙制品)装饰品、子产品家用电器厨房、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品、纸制品、婴幼儿用(不含食品、医疗器械)、室内外装饰材料、化(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不含生猪、牛、羊等家畜产品)的批发与零售;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广告、摄影扩印服;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自有物业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设店铺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0-20
章程变更 章程修正案 章程 2017-04-24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外国公司境内法律文书送达人)备案 - 黄秀晶 2017-04-2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6150 6130 2017-04-24
投资总额变更 225.0000 385.0000(+71.11111%) 2017-04-24
注册资本变更 201.00 - 2017-04-24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 黄秀晶 2017-04-24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4-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2017-04-24
投资人变更 225.0000 385.0000 2017-04-24
主要人员变更 林明晛,董事;林明秋,董事长;张锡川,董事 林慧菁,董事;林明晛,董事;林明秋,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宗其,监事 2017-04-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明晛,董事;林明秋,董事长;张锡川,董事 林慧菁,董事;林明晛,董事;林明秋,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宗其,监事 2017-04-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南海海关 44289409D1 1999-01-1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林** 经理,董事,董事长 - - 0757-8****888 - 81
龚丹丹 - - - - - 70
陆婉娴 - - - - - 70

联系人共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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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慧菁 董事 -
林明晛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中标公告 客房用品 客房设施 写字柜 储物柜一体柜 后勤物资 床垫 客房窗帘 床单 子母被芯 被套 湖南-衡阳 25.57 2018-06-2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 1 25.57 2018-06-21
2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1 1 - 2017-08-02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2024-11-08
注册资本变更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2024-09-1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802民初12587号 一、被告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776.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5元,保全费761元,合计1876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1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31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粤0604民初1178号 一、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删除其新浪微博“黛富妮家纺”上侵犯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K-14664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图片; 二、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11
彭永德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满荣、左云峰、区振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粤0605民初18787号 一、不得在(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案中执行位于××××02套间(权利证号为××××)。 二、驳回原告彭永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30
杨庆球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满荣、左云峰、区振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粤0605民初18828号 一、不得在(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案中执行位于******202套间(权利证号为2******6)。 二、驳回原告杨庆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江门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粤0703财保185号 在人民币419433.68元价值范围内,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17.1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01-01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商可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粤0604执11638号之一 本院(2020)粤0604执11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9-25
叶国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粤06民终41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4.02元,由叶国华负担4530.28元(叶国华已预交),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43.74元(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6-21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余文楠、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8750号 (2)被告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余文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2)驳回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2)驳回被告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766元,被告安溪县凤城黛富妮家纺店、余文楠负担1534元;反诉受理费382.92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即191.46元,由被告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负担,被告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多预缴的191.46元,由被告安溪县凤城镇黛富妮家纺店向本院申请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01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俞伟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61号 准许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为2190元,由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3-27
叶国华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粤0605民初24500号 一、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3749.42元予叶国华; 二、驳回叶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75元(叶国华已预交),由叶国华负担654元,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68.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叶国华,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6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沈爱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8)粤0604民初29083号 一、被告沈爱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061.76元; 二、被告沈爱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3元,由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沈爱凤负担4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0-17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运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链宇物流货运代理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民初10712号 一、被告广东盈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货物丢失损失25784元、产品积压损失61473元予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盈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76.52元予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链宇物流货运代理部对上述第二项中的违约金695.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58571.8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72元(原告已预交3105.87元),由原告负担741.46元,两被告负担994.26元并应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370.1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12
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闽0781民初1561号 驳回原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02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郑德俭、唐春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民初22216号 准许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16元,减半收取计112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9-06-18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胡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8)粤06民终1233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4-29
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67号 一、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保修金500000元予原告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59.25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24
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68号 一、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保修金117913元予原告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6.62元,由被告负担1329.13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29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粤06民终4498号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9.25元,由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19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粤06民终44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2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19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寰宝洁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佛南法民三重字第3号 一、被告东莞市寰宝洁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筑设施修复费用3127698.29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英应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617.78元(原告黛富妮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3766.19元,由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36851.59元。房屋鉴定费250000元,修缮方案设计费200000元,造价鉴定费62043.17元,合共512043.17元(原告黛富妮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56021.59元,由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256021.58元。反诉受理费10280元(被告城匠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城匠公司自行负担。被告城匠公司预交的鉴定费50000元,因原告黛富妮公司与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对无法鉴定均具有责任,故应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5000元,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25000元。 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应于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同期迳付还受理费和鉴定费292873.17元予原告黛富妮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原告黛富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5000元予被告城匠公司。 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5000元予被告城匠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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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4406050283170 2018-04-28 2023-04-2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TW99/00285.02 2017-10-08 2020-10-08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644004927 2016-12-09 2019-12-0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006616E0144R3M 2016-07-25 2019-07-2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006613E0108R2M 2013-07-26 2016-07-2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006613E0065R1M 2013-05-15 2013-11-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U006610Q0494R1M 2010-11-02 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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