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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帅伟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1-19
  • 办公地址: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昌北大道8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5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帅伟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江西沪航、沪航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xi Huha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108698496393G
  • 纳税人识别号 360107698496393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963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100219306204
  • 登记机关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11
  • 营业期限 2010-01-19~2060-01-18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昌北大道8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肥料制造->复混肥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复合肥、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厂址坐落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昌北大道。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中自然人帅伟华出资3000万元,帅式万出资2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帅伟华。公司主营业务为复合肥生产、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公司一期项目建设年产30万吨氨酸法复合肥生产线一条,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项目投资5500万元,项目铺底流动资金4100万元。其氨酸法 npk 三元素复合肥生产技术,克服了传统工艺成粒率低、产量低、能耗高的缺点,具有肥效显着,颗粒美观等特点,该产品是一种高浓度复合肥,该项技术工艺支持的复合肥产品自 2004 年投产以来,市场反映较好,经农业部门对比实验证明,肥效和进口复合肥相当,对各种农作物的生长有较明显的增产效果。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收入51000万元,可实现利润总额约2500万元。 公司目前已与中农、中化、安徽辉隆股份(002556)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借助昌北便利的水路及铁路优势,努力将公司打造成集复合肥生产、农资销售及农资物流仓储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通过进一步向农资连锁、农村物流、农产品贸易领域延伸,*终将公司发展成为超大型涉农企业集团。公司计划“五年五步走,实现200万吨”的复合肥生产规模,项目全部达产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8亿元,此项目已列入“南昌2010年百大重点项目”、“江西省十二五重点项目”。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效率至上”的经营理念,广纳人才,公司现有员工170多人,大专以上人员有110多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40多人,同时建立了职前、在职培训体系,并不定期举办专职培训,以快速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公司还建立了“能者上、不能者下,任人唯贤”的人才选拔机制和“能者多得,多劳多得”的薪酬激励机制,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力争到2015年实现公司员工年均收入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为了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需要,现正面向社会募集人才,诚邀有识之士加盟,共同开创江西沪航的辉煌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帅式万 自然人股东 2000.00万元 40.00%
帅伟华 自然人股东 3000.00万元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 91360108698496393G 2016-10-11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复混肥生产,房地产开发(上述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复混肥生产,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5-15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复混肥生产,房地产开发(上述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复混肥生产,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5-14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复肥生产,房地产开发(上述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复肥生产,房地产开发(上述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化肥、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2013-01-21
经营范围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3-03
实收出资变更 4000.0 5000.0(+25%) 2010-03-03
股东信息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3-03
投资人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3-03
投资人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11
实收资本变更 2600.0 4000.0 2010-02-11
股东信息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11
经营范围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1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0-02-05
期限变更 注册资本:5000.0币种: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注册资本:5000.0币种: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2010-02-05
经营范围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05
股东信息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05
投资人变更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帅伟华,3000.0(万元)60%;帅式万,2000.0(万元)40%;; 2010-02-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熊正葵 - - - - - 70
桂卫星 - - - - - 70
079183890568 - - - 0791-8****568 - 72

联系人共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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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西林勇农资有限公司、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123执1213号之一 一、中止本院(2019)赣01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1-10
江西林勇农资有限公司、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123执1213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277.6738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1-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南丰县太和龙鑫农资经销部、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民初201号 一、被告南丰县太和龙鑫农资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10393.95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日利息138594.58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算); 二、被告南丰县太和龙鑫农资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丁小龙、熊国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80元,被告南丰县太和龙鑫农资经销部承担。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丁小龙、熊国莲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康火明、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民初202号 一、被告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中天康火明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日利息191488.13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算); 二、被告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中天康火明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康火明、周水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60元,由被告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中天康火明加盟店承担。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康火明、周水花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南昌市兴盛农资有限公司、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民初198号 一、被告南昌市兴盛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24日利息33771.37元,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兴盛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刘爱民、程智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10元,被告南昌市兴盛农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刘爱民、程智红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5
吉安市天禾农资有限公司、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赣0821执38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2-01
吉安市天禾农资有限公司、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赣0821执38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2-01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叶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102民初9800号 一、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本金1617252.89元; 二、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617252.8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叶金平、洪金山、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金平、洪金山、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追偿; 四、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及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存入原告处的保证金4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抵扣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85元,由被告乐平市后港徐畈金平农资店、叶金平、洪金山、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43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6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南昌市兴盛农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4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曾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4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6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康火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5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3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167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6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赣0102执58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石城县小松大丰农资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执584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8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亲农农资经营部与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192民初1551号 一、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亲农农资经营部预付货款人民币1202725.49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为22611.24元;2019年3月1日起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亲农农资经营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2日间的利息35895.98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亲农农资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435元,减半收取计871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0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张赞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102民初9806号 一、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本金1604255.11元; 二、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604255.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张赞祺、余熔娥、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赞祺、余熔娥、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追偿; 四、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及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存入原告处的保证金4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抵扣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3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92元,由被告余干县祺昌农资经营部、张赞祺、余熔娥、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共同承担24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102民初9801号 一、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本金808625.44元; 二、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808625.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李君、徐国庆、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君、徐国庆、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存入原告处的保证金2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抵扣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94元,由被告南昌稻腾农资有限公司、李君、徐国庆、江西沪航实业有限公司、帅伟华、帅式万、黄丽雅共同承担168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05-27 (2020)赣01民终1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赣01民终12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5 (2019)赣01民终26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360108698496393G001V 2019-12-30 2022-12-0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3416Q21956R1M 2016-08-12 2019-08-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3413Q21519R0M 2013-08-27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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