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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毛威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4-14
  • 办公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68,000,000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毛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六盘水源丰、源丰房地产、源丰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4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201714353828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435382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201000027632
  • 登记机关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21
  • 营业期限 2000-04-14~2040-04-13
  • 注册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管理软件->办公自动化、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窗帘、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4月份,注册资本:200万元,开发次质为四级,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公司下设项目工程部、财务部、人事企划部、销售部、市场物管部、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共有员工45人,均为大中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10人,专科13人,其余为中专),中高级技术人员有16人。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吸取先进技术,结合六盘水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诚实信用的企业文化,凭籍严格的科学管理及对市场的把握,坚持将精心打造和开发具有六盘水时代特色双具有先进文化理念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公司的开发经营理念。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增长迅猛,先后在市内主要地点开发了汽贸汽配城、源丰综合楼、源丰住宅楼、公汽综合楼、市电影公司综合楼、天都商厦等项目,总建筑面积54680平方米,销售率60%(主要是公司商场部分没有出售,用于出租),目前正在开发康乐市场,也将会是一个斩新的面貌出现在广大市民面前。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赢得了社会的赞誉,2001年被市工商行评为A级房开信用单位,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被钟山区工商分局评为先进私营企业,被市工商局评为诚信单位。公司现有固定资产3000万元,已发展成为集房地产开发、窗帘布艺市场、百货商场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一体的房开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毛威 自然人股东 - 70.00%
李燕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0-04-14 - 2020-04-21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经营销售;购销:建材、钢材、水泥、五金、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经营销售;购销:建材、钢材、水泥、五金、办公自动化设备、百货、窗帘布艺、计算机物业管理。 2007-10-23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经营销售;购销:建材、钢材、水泥、五金、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经营销售;购销:建材、钢材、水泥、五金、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物业管理;停车场 2003-02-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1857799*****.com 0858-****868 - 73
李燕 监事 - - - - 79
08588692049 - - - 0858-****049 - 72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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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毛威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盘北经济开发区商品房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商品房 贵州 6800.00 2017-01-0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203民初156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李靖、叶婵、张莹、张磊支付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50864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李靖、叶婵、张莹、张磊支付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7716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38元,被告李靖、叶婵、张莹、张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05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2民终1921号 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李靖、叶婵、张莹、张磊支付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508640元;” 二、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李靖、叶婵、张莹、张磊支付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7716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李靖、叶婵、张莹、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38968.58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购房款15086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38元(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6元(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25589元;上诉人李靖预交6957元),合计52884元,由上诉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58元,上诉人李靖、叶婵、张莹、张磊负担218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05
杨倩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29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杨倩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驳回原告杨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99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897元,由原告杨倩负担1497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贾永春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38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贾永春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贾永春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1304.43元。 三、驳回原告贾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47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780元,由原告贾永春负担1180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永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陈涛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33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陈涛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陈涛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887.85元。 三、驳回原告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692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432元,由原告陈涛负担832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张建化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30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张建化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驳回原告张建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971元(原告已交纳),合计2060元,由原告张建化负担1660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李萍琼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48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李萍琼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李萍琼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1320.15元。 三、驳回原告李萍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52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793元,由原告李萍琼负担1193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萍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谌洪平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44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谌洪平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王培玉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1367.29元。 三、驳回原告谌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7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832元,由原告谌洪平负担1232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谌洪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叶红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39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叶红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阳光花园第B幢8层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叶红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882.51元。 三、驳回原告叶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69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428元,由原告叶红负担828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叶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陈明祥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43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陈明祥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陈明祥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1257.28元。 三、驳回原告陈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29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740元,由原告陈明祥负担1140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明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周刚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19号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协助原告周刚办理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驳回原告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75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843元,由原告周刚负担1443元,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5
陈贵阳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黔0203民初2162号 一、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陈贵阳办理六枝特区那平路阳光花园小区A幢3层8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陈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陈贵阳负担963元,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24
胡萍与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黔0203民初2164号 一、由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胡萍办理六枝特区那平路阳光花园小区A幢5层5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胡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胡萍负担536元,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24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黔0201执恢50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31
尹万春、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2民终96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上诉人尹万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2-30
罗国元、唐如焕等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11号 一、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罗国元、唐如焕办理六枝特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罗国元、唐如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3元、财产保全费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国元、唐如焕负担1750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刘燕鸣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700号 一、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刘燕鸣办理六枝特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刘燕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费6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燕鸣负担1389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黄文桂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36号 一、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黄文桂办理六枝特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黄文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文桂负担1825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陈鹏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612号 一、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陈鹏办理六枝特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陈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元,财产保全费8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鹏负担1737元,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王后芬与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203民初2992号 一、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房屋办证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王后芬办理六枝特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驳回原告王后芬对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后芬负担936元,被告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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