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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

  • 法人: 张达
  • 注册资本: 3.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
  • 成立时间: 2006-06-20
  • 办公地址: 双辽市卧虎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3.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0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382825120285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8251202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382000013373
  • 登记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1
  • 营业期限 2006-06-20~
  • 注册地址 双辽市卧虎镇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其他
  • 公司简介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办公室地址位于“英雄城”,东方马德里的四平,四平双辽市卧虎镇,我单位主要提供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变更 姓名:史玲,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迟云鹤,身份证件号码:******, 2023-11-01
联络员变更 姓名:史玲,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迟云鹤,身份证件号码:******, 2023-11-01
法定代表人变更 段淑霞 张达 2023-11-01
营业年限/保留期限(名称调整) 2031-12-31 - 2023-11-01
期限变更 - 25 2016-08-31
负责人变更 佟刚 段淑霞 2012-05-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879792020 - 1387****020 - - - 84
段** 负责人 - jlslwo*****3.com 0434-****357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jlslwo*****3.com 0434-****357 - 74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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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金作有、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吉0382执926号 终结(2020)吉0382执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10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侣庆才、兰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吉0382执961号 终结(2020)吉0382执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1-19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赵宝华、费云波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吉0382执恢298号 对本院(2018)吉0382执3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3-16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徐卫铎、冯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吉0382执恢322号 - 申请执行人 2019-12-03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金作有、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吉0382民初831号 被告金作有、高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时间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具体利息金额按照还款日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体现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00元,减半收取253.00元,由被告金作有、高丽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24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宝华、费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7)吉0382执1324号 终结(2017)吉0382执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3-26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赵宝华、费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7)吉0382执1032号 终结(2017)吉0382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12-19
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被告赵宝华、费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吉0382民初83号 一、被告赵宝华、费云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宝华与被告费云波互负连带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6-29
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与被告王保林、王秀平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吉0382民初85号 驳回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0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4-10
双辽卧虎信用社与张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吉0382民初972号 被告张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借款20000.00元,从2015年1月29日(合同期内按年利率12.6%起算,合同期外上浮50%)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被告负担。 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借款及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7-28
原告双辽市卧虎信用社与王冬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吉0382民初971号 被告王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虎信用社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合同期内按年利率12.6%起算,合同期外上浮50%)。 案件受理费3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7-2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133571 200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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