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崇庆
- 注册资本: 61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0-14
- 办公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79次
中标金额
460,577,021元
客户
4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崇庆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宁金桥、金桥、金桥建筑
- 注册资本 61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1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528738988713F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528738988713F
- 组织机构代码 738988713
- 曾用名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528000006368
- 登记机关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25
- 营业期限 2002-10-14~
- 注册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93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
- 公司简介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城宝庆邵阳,邵阳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93号,于2002年10月14日在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1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380人,我公司属于邵阳建筑工程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焦贤华 | 自然人股东 | 69.47万元 | 2.77% |
陈军昌 | - | - | 0.00% |
李星 | - | - | 0.00% |
李崇庆 | 自然人股东 | - | 97.23%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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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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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李美香 *** 备案手机:*** | 李美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4-01-05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08-25章程第三条 | 2022-08-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屋拆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8-25 |
章程备案 | - | 2022-08-25章程第三条 | 2022-08-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4-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其他房屋建筑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4-29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04-29章程第一条;章程第三条,章程第六条 | 2022-04-29 |
章程备案 | - | 2022-04-29章程第一条;章程第三条,章程第六条 | 2022-04-29 |
名称变更变更 |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 2022-04-29 |
章程变更 | - | 2021-07-01第一章 第三条 变更经营范围 | 2021-07-06 |
章程变更 | - | 2021-07-01第一章第三条变更经营范围 | 2021-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房屋建筑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房屋建筑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叁级;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7-06 |
章程备案 | - | 2021-07-01第一章 第三条 变更经营范围 | 2021-07-06 |
期限变更 | 2002年10月14日 至 2022年10月13日 | 2002年10月14日 至 长期 | 2020-11-27 |
章程变更 | - | 2020-11-27变更经营期限 | 2020-11-27 |
期限变更 | 2002年10月14日 至 2022年10月13日 | 2002年10月14日 至 长期 | 2020-11-27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11-27变更经营期限 | 2020-11-27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军昌 ,焦贤华 ,李崇庆 ,李星 | 焦贤华 ,李崇庆 | 2019-06-0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星 | 焦贤华 | 2019-06-03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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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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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 | - | 277483*****.com | 0739-****429、0739-****568 | - | 73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9、2020、2021、2022、2023 | - | - | 7174062*****.com | 0739-****568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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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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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环境整治建设工程 | 湖南-邵阳 | 4.85 | 2024-11-20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园林绿化工程 | 湖南-邵阳 | 1.11 | 2024-11-05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关于装修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工程 | 湖南-邵阳 | 1.50 | 2024-10-31 |
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等1个乡镇菁芜洲村等4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四年,改造提升)(五标段)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改造提升 | 湖南-怀化 | 308.54 | 2024-10-30 |
新宁县巡田乡中学学生宿舍消防水池,水泵房工程项目 | 中标公告 | 消防水池 水泵房工程项目 | 湖南-邵阳 | 61.06 | 2024-10-29 |
通道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湖南-怀化 | - | 2024-10-25 |
通道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改造提升 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湖南-怀化 | 308.54 | 2024-10-25 |
新宁县水运事务中心关于办公用房施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办公用房施工 建筑业施工 | 湖南-邵阳 | 15.80 | 2024-10-23 |
新宁县第一中学关于办公用房施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办公用房施工 建筑业施工 | 湖南-邵阳 | 19.28 | 2024-10-11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关于装修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工程 | 湖南-邵阳 | 3.50 | 2024-10-08 |
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工地平整和清理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土石方工程 工地平整和清理 | 湖南-邵阳 | 6.71 | 2024-09-20 |
新宁县档案馆关于拆除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 中标公告 | 拆除工程 资料文件整理 | 湖南-邵阳 | 0.53 | 2024-09-12 |
新宁县档案馆关于拆除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拆除工程 资料文件整理 | 湖南-邵阳 | 0.53 | 2024-09-11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关于房屋修缮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修缮 | 湖南-邵阳 | 3.00 | 2024-09-05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关于建筑业用房施工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建筑业用房施工 建筑施工 | 湖南-邵阳 | 4.60 | 2024-08-09 |
安斗乡派克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第1标段 | 中标公告 | 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 四川-阿坝 | - | 2024-06-14 |
安斗乡派克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安斗乡派克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 中标公告 | 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 四川-阿坝 | - | 2024-06-14 |
新宁县高桥镇中心学校关于砖石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挡土墙 砖石工程 | 湖南-邵阳 | 37.95 | 2024-04-11 |
西洞庭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三期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三期工程总承包 | 湖南-常德 | 2455.90 | 2024-03-14 |
新宁县公安局关于装修工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 中标公告 | 装修工程 | 湖南-邵阳 | 3.96 | 2024-01-10 |
共 1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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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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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宁县高桥镇中心学校 | 2 | 2 | 64.77 | 2023-07-12 |
2 | 新宁县回龙寺镇中心学校 | 5 | 3 | 58.12 | 2023-05-31 |
3 | 新宁县第三中学 | 1 | 1 | 18.61 | 2023-05-25 |
4 | 新宁县黄龙镇中心学校 | 10 | 10 | 83.58 | 2023-05-05 |
5 | 新宁县马头桥镇中心学校 | 2 | 1 | 15.83 | 2023-04-25 |
6 | 新宁县公安局 | 11 | 5 | 84.03 | 2023-03-15 |
7 | 新宁县水庙镇中心学校 | 2 | 2 | 4.88 | 2023-02-20 |
8 | 新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 2 | 2 | 26.22 | 2022-12-20 |
9 | 新宁县万塘乡中心学校 | 5 | 4 | 29.77 | 2022-12-19 |
10 | 新宁县中医医院 | 1 | 1 | 363.66 | 2022-12-02 |
11 | 安化县农业农村局 | 2 | 2 | 414.31 | 2022-11-28 |
12 | 新宁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 5 | 3 | 334.63 | 2022-11-18 |
13 | 新宁县芙蓉学校 | 1 | 1 | 24.38 | 2022-10-20 |
14 |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1 | 23077.07 | 2022-10-18 |
15 | 新宁县人民医院 | 4 | 1 | 54.98 | 2022-09-23 |
16 | 新宁县财政局 | 10 | 7 | 251.90 | 2022-08-01 |
17 | 新宁县交通运输局 | 3 | 3 | 200.15 | 2022-07-17 |
18 | 新宁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1 | 1 | 4.92 | 2022-06-28 |
19 | 国家统计局新宁调查队 | 2 | 2 | 61.28 | 2021-12-08 |
20 | 湖南省地震局 | 1 | 1 | 49.00 | 2021-09-07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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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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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发友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1002民初1642号 | 一、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钢架管、扣件折价款62383.15元、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钢架管、扣件折价款198542.4元; 二、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2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562元,由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共同负担723元,由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022-09-28 |
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528民初385号 | 一、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962.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石著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石著民、湖南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7-30 |
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528民初90号 | 准许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32元,由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2-05-07 |
刘海斌、陈勇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1002执724号 | - | - | 2022-03-22 |
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1002执保125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斌、陈勇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2-03-19 |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县安山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0528执恢488号 | 终结(2021)湘0528执恢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1-31 |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10民终2798号 |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维持“一、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租金420000元,并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保险服务费1000元”;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斌、陈勇、郭伟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2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12752元,由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斌、陈勇、郭伟明连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65元,由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斌、陈勇、郭伟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2-01-08 |
李富、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湘10民终314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1元,由上诉人李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12-31 |
王礼云、廖夏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1003执1463号 | - | - | 2021-11-30 |
王礼云、廖夏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1003执146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夏华、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6032.38元(含执行费7923.5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86032.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 - | 2021-11-30 |
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材租赁部与周相英、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 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 | (2021)湘0405执保139号 | - | - | 2021-10-14 |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支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528民初1546号 | 一、被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竹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雷支旺工程款13838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农商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工程款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7元,被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竹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02 |
廖永新、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1)湘0424执455号 | 予以结案 | - | 2021-09-29 |
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永踏运电器电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528执878号 | 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9-26 |
王礼云与廖夏华、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1003执1252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礼云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8-31 |
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与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1002民初2062号 | 一、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租金420000元,并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保险服务费1000元; 三、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2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12752元,由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8-20 |
李某与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1003民初1481号之一 | 被告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16005.1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7-29 |
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等与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湘1002民初3403号 | 一、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金147199.65元、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建筑设备租金40118.11元,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租金按钢架管0.01元/米/天,扣件0.006元/套/天为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建筑设备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钢架管2544.7米、扣件5097套,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钢架管8461.2米、扣件15171套; 三、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违约金13813.34元、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违约金8323.65元,后续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律师费13000元; 五、驳回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64元,由原告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共同负担6843元,被告刘海斌、陈勇、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05-28 |
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10民终606号 |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上诉人郴州市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1-05-28 |
李富诉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21)湘1003财保10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502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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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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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2022)湘10民终580号 | 合同纠纷 | -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2)湘05民终5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6 | (2021)湘10民终27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湘10民终70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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