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龙工具有限公司
- 法人: 朱建民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8-16
- 办公地址: 镇江新区姚桥镇迎滨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建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神龙工具、神龙、江苏神龙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91791096669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1096669
- 曾用名 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91000006817
- 登记机关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9
- 营业期限 2006-08-16~
- 注册地址 镇江新区姚桥镇迎滨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工具制造->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锤、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钻、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
- 公司简介 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位于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洲镇江新区姚桥镇,东距常州航空港仅十五公里,北临长江黄金中岸,沪宁高速、312国道、沪宁铁路穿境而过,交通地理位置十分便捷。公司*生产:电锤、电钻、墙璧开孔器、金属开孔器、木工开孔器、玻璃钻、天线等系列工具产品。公司一贯奉行“奋发向上、求实*”的企业精神,秉循“用户至上、质量、服务周全”的企业宗旨,强化内部管理,使企业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精良的生产设备,*的加工工艺,齐全的检测手段,完善的质保体系,使企业发展和取信于用户提供了根本保证。公司员工不懈努力、精益求精,推出了极具竞争的产品价格和供货速度。完善的服务质量,以求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总经理王海风先生热忱欢迎新老客户光临洽谈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梅琴 | 自然人股东 | 372.00万元 | 37.20% |
朱建民 | 自然人股东 | 628.00万元 | 6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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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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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16-08-15 | - | 2016-09-30 |
名称变更变更 | 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 | 江苏神龙工具有限公司 | 2015-04-03 |
注册资本变更 | 40.00 | 1000.00 | 2015-04-03 |
经营范围变更 | 工具、五金、塑料制品、天线、电线电缆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工具、五金、塑料制品、天线、电线电缆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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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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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 - | 1865****533 | - | - | - | 84 |
王** | 经理 | 1391****768 | Serv*****t365.com、w*****shenlong.com | 0511-8****284 | - | 97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9 | - | - | mi*****enlongtools.cn | 0511-8****284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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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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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江苏神龙工具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苏1012民初257号 | 驳回原告神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16元,由原告神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7) | 原告 | 2020-11-23 |
镇江市华隆纸塑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镇经商初字第0029号 | 被告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市华隆纸塑材料有限公司1374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92元,由被告镇江新区神龙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 201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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