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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何伟
  • 注册资本: 10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12
  • 办公地址: 洪山区珞狮路西侧金地格林小城C地块梦茵一区C栋1层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武汉玉泉、玉泉、玉泉净水设备
  • 注册资本 10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Yuquan Water Purification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15550364293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15550364293
  • 组织机构代码 5550364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1000138746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1
  • 营业期限 2010-06-12~
  •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3楼301-308号(兆富科技创业服务-00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锅炉
  • 公司简介   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下辖武汉玉泉水处理设备厂、武汉玉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水处理技术开发及利用的高科技集团企业,集纯水设备、软水设备、过滤设备、反渗透、微滤、超滤、纳滤、离子交换、EDI高纯水、污水及中水处理等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产品广泛应用于制药、食品、饮料、电子、化工、水厂、电厂、钢厂等行业。公司创业十年来,一直秉承着 “ 以客为尊、持续改进、永续经营 ”的理念,创新的产品及服务,为用户提供从方案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到安装调试、运营服务等交钥匙工程,致力于将最先进的水处理设备服务传播到每一个需要水质改善的场所。   公司与清华大学环境保护学院、武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武汉理工大学环境工程设计院、武汉工程大学等高校设计技术院所紧密合作,同时与国际著名水处理厂商AUTOTROL、Pentair、FLECK、DOW化学等集团紧密合作,凭借畅通的国际贸易条件、良好的信息渠道,独立的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和完善的生产装备水平,赢得了广泛的市场,产品销往全国及远销马来西亚、阿拉伯及非洲国家,深受用户信赖。   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并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竭诚地为用户提供更佳的工艺流程,优质的产品及服务。   ※工程设备系列(水厂/钢厂/电厂行业用水;医用无菌水生产成套设备;电镀行业用水、电子行业超纯水成套设备;化工、化妆品行业用水成套设备;生活饮用水、小区分质供水成套设备;制药、食品行业用水成套设备;锅炉软化水及离子交换除盐系统成套设备等)。   ※商用或集团用反渗透、净水器直饮机系列(美的、沁园、立升,3M、爱惠浦等国内外知名净水器特约经销商)。   ※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系列(美国陶氏膜、海德能膜、韩国世韩膜、美国米顿罗计量泵、意大利SEKO计量泵、Autotrol(阿图祖)多路阀及控制器、FLECK(富来克)控制阀、英国漂莱特树脂、美国罗门哈斯及上海绿宝阴、阳离子交换树脂;PP、PVDF、PTFE、PES折叠式微孔滤膜及SDI测试膜等)。 人品如玉、创新如泉!我们将不断地完善质量的管理体系,提高设备的性能,使产品具有更高的可靠性、使用性及更长的使用寿命。与此同时,我们愿意携手世界各地水处理企业共同发展,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何星球 自然人股东 - 40.00%
何伟 自然人股东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洪山区珞狮路西侧金地格林小城C地块梦茵一区C栋1层01号(仅限办公)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3楼301-308号(兆富科技创业服务-004号) 2023-09-11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2023-09-11
法定代表人变更 何星球 何伟 2018-12-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何伟(监事)、何星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星球(监事) 2018-12-12
注册资本(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 50 1050.000000 2018-12-12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1050.00 2018-12-12
主要人员变更 何伟(监事)、何星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星球(监事) 2018-12-12
股东信息变更 何伟:50%;何星球:50%; 何星球:40%;何伟:60%; 2018-12-12
管理人员 何伟(监事)、何星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星球(监事) 2018-12-12
其他事项备案 何伟:*%;何星球:*%; 何星球:*%;何伟:*%; 2018-1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何星球 何伟 2018-12-12
投资人变更 何伟:50%;何星球:50%; 何星球:40%;何伟:60%; 2018-12-12
股东名录 何伟:50%;何星球:50%; 何星球:40%;何伟:60%; 2018-12-12
经营范围变更 水处理设备及零配件的设计、生产、安装、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处理设备及零配件的设计、生产、安装、销售;环保工程设计;电气设备安装;空气净化设备、实验设备设计、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17
实收资本(或外资中方实收资本) 300 50.000000 2018-10-17
实收资本(或外资中方实收资本) 300 50.000000 2018-10-1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20-06-11 长期 2018-10-17
经营场所 洪山区珞狮路西侧金地格林小城C地块梦茵一区C栋1层01号 洪山区珞狮路西侧金地格林小城C地块梦茵一区C栋1层01号(仅限办公) 2018-10-17
实收资本变更 300 50.000000 2018-10-17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 50.00 2018-10-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曹宇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898****587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898****105 1039027*****.com - - 86

联系人共 2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星球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自采】-【华北分公司唐山电站生活水净化系统零配件维修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中标公告 生活水净化系统零配件维修项目 河北-唐山 - 2024-08-08
【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纯水处理设备维修采购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纯水处理设备维修 湖北-武汉 - 2024-03-2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8民终545号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二、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给付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 三、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修理费15795元。 四、驳回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合并执行,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给付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20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54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0元,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660元。武汉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还其660元。钟祥市柴湖镇寿光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如其未自行交纳,由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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