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旭强
- 注册资本: 7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2-12
- 办公地址: 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旭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宏岳煤业、乐山宏岳、宏岳
- 注册资本 7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1002071608967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1002071608967
- 组织机构代码 2071608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100000000678
- 登记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7
- 营业期限 2001-12-12~
- 注册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四川省重要工业城市乐山,乐山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于2001年12月12日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材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300人,我公司属于乐山煤炭及制品批发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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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太发 | - | - | 10.00% |
龚可秋 | - | - | 8.60% |
黄洪英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陈奠安 | - | - | 14.29% |
陈加利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车同友 | - | - | 51.00% |
范桂华 | - | - | 35.71% |
曾立昆 | - | - | 21.43% |
曾凡兵 | - | - | 10.00% |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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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总经理:张兵;财务负责人:王宇明 | 总经理:李旭强;财务负责人:王宇明 | 2024-06-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兵 | 李旭强 | 2024-06-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兵 | 李旭强 | 2024-06-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君 | 张兵 | 2023-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君 王宇明 | 张兵 王宇明 | 2023-03-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君 | 张兵 | 2023-03-23 |
章程备案 | - | 2023-03-16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 2023-03-23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07-0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2021-07-06 |
章程备案 | - | 2021-07-0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2021-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开采、销售(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煤炭开采、销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09 |
章程变更 | - | ;2020-11-0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2020-11-09 |
其他变更 | 登记机关:511100 | 登记机关:511112 | 2016-05-31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登记机关:511100 | 登记机关:511112 | 2016-05-31 |
财务人员变更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程吉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112462419@qq.com; | 2016-05-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陈加利,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 姓名:张君,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15-10-29 |
其他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建材销售(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建材销售(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0-29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程吉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住所:;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 姓名:程吉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住所:;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112462419@qq.com;邮政编码:; | 2015-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止)。※。行业代码: 0610 | 经营范围: 建材销售(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行业代码: 0610 | 2012-05-11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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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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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英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1369****266 | 1124621*****.com | - | - | 83 |
张君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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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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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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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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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江安县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五通桥宏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四川-乐山 | - | 2024-08-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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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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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云,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1112执256号 | - | - | 2021-07-29 |
陈树云、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1112执66号 | 对被执行人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在136925.00元内,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3-17 |
徐明洪与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112民初968号 | 准许原告徐明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明洪负担 | 被告 | 2020-12-10 |
王立军与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川1112民初44号 | 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2.00元,减半收取3116.0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 | 被告 | 2020-03-11 |
宋晓林、车同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川1112执101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4-26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国亨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1112民初699号 | 一、被告乐山市国亨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8年5月20日尚欠利息合计467101.45元,2018年5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68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车同友、宋晓林、杨仕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7.00元,由被告乐山市国亨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车同友、宋晓林、杨仕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5 |
周正艮与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5)五通执字第39号 | 终结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案(2014)2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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