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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陆志峰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1-08
  • 办公地址: 常州绿地世纪城3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2

中标金额

12,912,172

客户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陆志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江苏千岛、千岛、千岛科技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04668961063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8961063
  • 曾用名 江苏千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千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04000060641
  • 登记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8
  • 营业期限 2007-11-08~
  • 注册地址 常州市绿地世纪城32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工业安全防护、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电商零售->新兴电商->社交电商
  • 公司简介 江苏千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2日成立,公司位于江苏省 常州市 中国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75-2号华声大厦10楼,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玉华 自然人股东 - 10.00%
侍孝军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17-11-07 - 2017-12-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侍孝军 陆志峰 2016-05-20
股东信息变更 俞碧云,陆浩忠,陆志峰 侍孝军,刘玉华 2016-01-26
投资人变更 俞碧云,陆浩忠,陆志峰 侍孝军,刘玉华 2016-01-26
负责人变更 陆志峰 侍孝军 2016-01-26
股东变更 俞碧云,陆浩忠,陆志峰 侍孝军,刘玉华 2016-01-26
地址变更 钟楼区广化街275号-2 常州市绿地世纪城32号 2016-01-26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2000.00 2014-04-04
投资总额变更 500.000000 2000.000000(+300%) 2014-04-04
经营范围变更 无。智能建筑、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的设计、开发、系统集成、安装和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及音响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服务及相关设备、器材的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上述范围内凡涉及国家专项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后按审批许可内容经营) 智能建筑、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的设计、开发、系统集成、安装和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及音响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服务及相关设备、器材的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4-04-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俞** - - - 0519-8****060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0519-8****786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6、2017、2020、2021 - - 5735338*****.com 0519-8****588 - 74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陆志峰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屋面防水修缮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屋面防水修缮工程项目 江苏-常州 79.50 2016-09-02
[新北区]滨江国际企业港一期(4#-9#车间、10#后勤综合楼、11#-16#车间)防水分包工程 中标公告 防水工程 防水分包工程 江苏-常州 67.71 2016-08-12
[武进]高层住宅三期D8#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 中标公告 地块 江苏-常州 - 2015-12-16
[常州市]CZS201404005004F013#;5#;6#;9#;A标地下车库(防水工程) 中标公告 防水工程 地块开发项目 地下车库 江苏-常州 - 2015-04-30
[武进]WJQ201305012004武进西太湖揽月路南侧地块C区联排别墅(C22#、C23#、C35#-C... 中标公告 防水工程 地块 江苏-常州 149.39 2014-10-29
[新北区]XBQ201309031001F01豪威大厦防水工程 中标公告 防水工程 江苏-常州 - 2014-10-23
[常州市]CZS201408011001金色新城小区监控设施和木质景观栏杆维修项目工程金色新城... 中标公告 小区监控设施 建筑智能化工程 监控设施项目工程 江苏-常州 64.95 2014-09-10
[武进]WJQ201312007002武进西太湖揽月路南侧地块项目D1#、D2#楼及地下车库防水工... 中标公告 防水工程 江苏-常州 110.00 2014-08-12
[新北区]XBQ201306026003常州北站客运枢纽工程智能化工程 中标公告 客运枢纽工程智能化工程 江苏-常州 396.15 2013-12-23
关于教学辅助设备项目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教学辅助设备项目 江苏-常州 - 2012-12-06
常州市安全生产保障中心智能化系统工程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智能化系统工程 江苏-常州 189.42 2012-07-11
常州市儿童医院新建病房楼智能化系统工程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新建病房楼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 江苏-常州 234.10 2011-05-1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1 1 79.50 2016-09-02
2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1 67.71 2016-08-12
3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15-04-30
4 常州侨裕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2 259.39 2014-10-29
5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1 1 64.95 2014-09-10
6 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 1 396.15 2013-12-23
7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 1 - 2012-12-06
8 常州市儿童医院 1 1 234.10 2011-05-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何小芹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苏04民终145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8元,由上诉人何小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豪龙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陆志峰、常州北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404执恢685号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31
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小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苏0402民初4611号 何小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1135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018元,减半收取7509元,由何小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0-11-30
199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陆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执1998号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19-09-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豪龙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执1999号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被执行人 2019-09-19
199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陆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执1996号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19-09-19
阮平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4)常民终字第761号 准许上诉人阮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阮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6-2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豪龙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民初2663号 一、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70277.33万元,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94000元。 三、被告常州市豪龙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陆志峰在最高限额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常州北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9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66元,本院减半收取21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6-12-0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陆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民初2662号 一、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约定利率付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6000元。 三、被告陆志峰在最高额112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州北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95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120000元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陆志峰、王钰所有的本市星河名居3幢乙单元501室[常房权证新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有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5元,本院减半收取5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6-12-05
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4)镇经民初字第0521号 一、被告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损失2万元。 二、被告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4-22
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畅誉商贸有限公司、宿迁洋河纺织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扬商初字第401-1号 准予原告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 2014-12-26
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畅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精科霞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 (2014)扬商初字第404-1号 准予原告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45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 2014-12-26
江苏千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镇商终字第29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4-12-2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32099941 2019-01-28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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