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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易勇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3-1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416号A7栋一层A区1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易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万祥、深圳万祥、万祥国际货运代理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enzhen Wanxia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088302483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088302483Y
  • 组织机构代码 0883024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8950532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1-10-14
  • 营业期限 2014-03-11~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416号A7栋一层A区10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深圳市万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现代的物流管理模式,建立了完善的国际货运网络,在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托于已构建的综合、多功能物流网络平台,本着“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企业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迅捷、安全 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门虎 - - 20.00%
李宁 - - 20.00%
易勇 自然人股东 - 60.00%
夏宇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0-11-19 2021-09-14 2021-10-14
经营范围变更 - 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10-14
投资人变更 李宁40.0(万元)20.00%[退出]易勇120.0(万元)60.00%陈门虎40.0(万元)20.00%[退出 易勇120.0(万元)60.00%夏宇80.0(万元)40.00%[新增 2020-11-20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9-08-26 2020-11-19 2020-11-20
地址变更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联围街2号青年电商中心1楼111-115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416号A7栋一层A区101 2019-08-28
章程变更 1900-01-01 2019-08-26 2019-08-28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1900-01-01 2019-08-26 2019-08-28
其他变更 - 91440300088302483Y 2016-12-12
地址变更 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路龙峰一路270号101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联围街2号青年电商中心1楼111-115 2016-12-12
地址变更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共和花园C11栋1302 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路龙峰一路270号101 2015-04-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1382****034 19787975*****.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82****034 24344010*****.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1882****345 33623365*****.com - - 86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易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深圳市万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顺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1534号 被告深圳市中顺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85662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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