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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赖惠文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1-03-23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北安市福安莹水庄(原福安粮库)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赖惠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乌裕尔天然饮料、黑龙江乌裕尔、乌裕尔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ilongjiang Woour Aquifer Technique Eco-Research Company Limited
  • 参保人数 37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100569868779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68779
  • 曾用名 黑龙江乌裕尔矿泉水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1181100015326
  • 登记机关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03
  • 营业期限 2011-03-23~2061-03-22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福安莹水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用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美丽神奇的边境滨江城市黑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福安莹水庄,于2011年03月23日在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25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饮料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及饮品研发。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黑河食品饮料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9000.00万元 90.00%
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500.00万元 5.00%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500.00万元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张继烨、仇诗杰、赖惠文 2020-08-04
负责人变更 王子贤 赖惠文 2020-08-04
负责人变更 王子贤 赖惠文 2020-08-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张继烨、仇诗杰、赖惠文 2020-08-03
主要人员变更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张继烨、仇诗杰、赖惠文 2020-08-03
负责人变更 张继烨 王子贤 2019-02-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继烨 王子贤 2019-02-14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容器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18-12-19
投资人变更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敦领投资有限公司; 2018-12-19
投资总额变更 6250 10000.000000 2018-12-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鹏宇、宋学东、杨芳、朱勇军、张继烨、仇诗杰、王圣文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2018-12-19
注册资本变更 5250.00 9000.00 2018-12-19
其他变更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敦领投资有限公司; 2018-12-19
股东信息变更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敦领投资有限公司; 2018-12-18
其他变更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84%;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8%;北安市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5%;敦领投资有限公司:90%; 2018-12-18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容器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18-12-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鹏宇、宋学东、杨芳、朱勇军、张继烨、仇诗杰、王圣文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2018-12-18
主要人员变更 周鹏宇、宋学东、杨芳、朱勇军、张继烨、仇诗杰、王圣文 周鹏宇、王海军、陈亚彬、王子贤、张继烨、仇诗杰 2018-12-18
投资人变更 敦领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兴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顺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敦领投资有限公司; 2018-12-18
注册资本变更 9000.00 9000.00 2018-12-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黑河海关 2311930994 2013-06-2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周鹏宇 董事 - - - - 79
张** 董事 1524****353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in*****ystal-water.com 0456-****660 - 74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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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艳秋、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2)黑1181民初681号 一、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王艳秋代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41214.82元; 二、驳回原告王艳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元,王艳秋负担303元,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0元,公告费560由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8
张彩荣、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黑1181民初679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张彩荣赔偿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18
孙忠实、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2)黑1181民初529号 一、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孙忠实代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4470.6元; 二、驳回原告孙忠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04
董子龙、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黑1181民初1164号 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董子龙借款96275.00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962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给付董子龙至借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00元,减半收取计1103.00元,由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30
董子龙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黑1181民初1163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子龙差旅费、汽油费,合计6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15
赵凤英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黑1181民初447号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30
范桂香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民初1574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达成的《劳动纠纷和解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史亚华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民初1572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达成的《劳动纠纷和解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刘超慧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民初1575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达成的《劳动纠纷和解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王艳荣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民初1571号 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达成的《劳动纠纷和解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8
田野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181执90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30
吴凤和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执103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30
黑龙江省海圣饮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敦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黑1181民初1492号 本案移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 2020-12-25
哈尔滨傲泉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圣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黑0103民监7号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原审被告 2020-12-01
李磊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181执92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30
程红双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黑1181执81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30
张鸿艳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黑1181执73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30
王艳波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181执93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30
王贵喜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黑1181执93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30
王艳秋与黑龙江乌裕尔天然饮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黑1181执75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2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3-02 (2022)黑01民终141号 委托合同纠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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