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甘艳超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3-30
-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319(集中办公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甘艳超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珠海钰川、钰川电子商务、钰川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uhai Yuchuan e-comme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400MA4WCNMG2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WCNMG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3000280405
-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17-05-05
- 营业期限 2017-03-30~
-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319(集中办公区)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数码产品、金融->理财->贵金属
- 公司简介 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年03月30日,注册地址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319(集中办公区) ,主要从事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 网上从事国内贸易;网络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网页设计;网上从事信息咨询;从事农产品、茶叶、木材、珠宝首饰、贵金属、化妆品、日用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工艺品、玩具办公家具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科技研发;研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为企业提供文化艺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网站建设与维护、物流服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甘艳超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备案 | 2017-05-05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17-05-05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备案 | 2017-05-0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10000.00 | 2017-05-05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 | 0756-****614 | - | 71 |
吴世杰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 | - | 0756-****614 | - | 71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唐秀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9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葛志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2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刘艳芬、珠海钰州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金发、林爱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4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邱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3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陈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5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吴云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1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王玉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0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张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79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周宝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9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22 |
马红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李升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王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402执恢98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张聪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2925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聪返还6366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张聪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张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9 |
徐运茂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王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2920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徐运茂返还47900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徐运茂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徐运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9 |
吴云雷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3088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吴云雷返还7642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吴云雷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吴云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葛志刚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2931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葛志刚返还36695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葛志刚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葛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10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王波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3084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波返还13000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王波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邱莹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3072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邱莹返还18255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邱莹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刘艳芳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2926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艳芳返还13275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刘艳芳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刘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唐秀芳与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4民终3052号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 二、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唐秀芳返还63600元,并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唐秀芳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唐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均由黄金发、林爱卿、珠海钰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钰洲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8 |
共 2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