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彭祥庆
- 注册资本: 995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1-09
- 办公地址: 曲阳路910号19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祥庆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奥、上海宝奥、宝奥国际贸易
- 注册资本 9955.00万元
- 实缴资本 995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757939079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7939079
- 曾用名 上海宝奥钢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0811351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04-01-09
- 营业期限 2004-01-09~2024-01-08
-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7幢108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冷轧、镀锌、酸洗、热轧 镀铝锌、钢材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赛盼 | - | - | 0.00% |
林茂强 | - | - | 90.00% |
林志花 | 自然人股东 | - | 17.01% |
彭爱冰 | 自然人股东 | - | 82.99%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彭爱冰 | 彭祥庆 | 2016-03-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彭爱冰 出资 8262.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82.9935%;郑赛盼 出资 1693.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7.0065%; | 彭爱冰 出资 8262.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82.9935%;林志花 出资 1693.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7.0065%; | 2012-06-26 |
出资比例变更 | 彭爱冰出资82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82.9935%;郑赛盼出资1693.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7.0065%; | 彭爱冰出资82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82.9935%;林志花出资1693.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7.0065%; | 2012-06-26 |
投资人变更 | 彭爱冰2009-08-24货币4500.000000万人民币;彭爱冰2009-08-24货币37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2010-10-14货币775.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2009-08-24货币418.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2009-08-24货币500.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2009-08-24货币3762.000000万人民币;彭爱冰2009-08-24货币4500.000000万人民币;林志花2012-06-13货币1693.000000万人民币; | 2012-06-26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宝奥钢铁有限公司 | 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2-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材料、橡塑制品、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木材及制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金属材料、橡塑制品、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木材及制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矿产品(除专项审批)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012-04-18 |
投资人变更 | 彭爱冰出资82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出资918.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出资82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出资1693.000000万人民币; | 2010-10-15 |
实收资本变更 | 9180.000000万人民币 | 9955.000000万人民币 | 2010-10-1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10-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彭爱冰 出资 82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出资 918.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 出资 82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出资 1693.000000万人民币; | 2010-10-15 |
实收出资变更 | 4180.000000万人民币 | 918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8-26 |
出资比例变更 | 彭爱冰出资37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90.0000%;郑赛盼出资418.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 | 彭爱冰出资82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90.0000%;郑赛盼出资918.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 | 2009-08-2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9-08-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彭爱冰 出资 3762.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郑赛盼 出资 418.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 | 彭爱冰 出资 8262.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0%;郑赛盼 出资 918.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10.0000%; | 2009-08-26 |
投资人变更 | 彭爱冰 货币37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货币418.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 2009-08-24货币4500.000000万人民币;彭爱冰 货币37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货币418.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2009-08-24货币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8-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林茂强 | 彭爱冰 | 2009-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赛盼 出资 418.000000万人民币;林茂强 出资 3762.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 出资 37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 出资 418.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5-18 |
投资人变更 | 郑赛盼出资418.000000万人民币;林茂强出资3762.000000万人民币; | 彭爱冰出资3762.000000万人民币;郑赛盼出资418.000000万人民币; | 2009-05-18 |
出资比例变更 | 郑赛盼出资418.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林茂强出资37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90.0000%; | 彭爱冰出资3762.000000万人民币比例90.0000%;郑赛盼出资418.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 | 2009-05-18 |
地址变更 | 浦东新区杨新南路300号 | 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7幢108室 | 2007-11-21 |
共 2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浦东海关 | 3122269264 | 2012-05-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1361****101 | - | - | - | 81 |
张** | - | 1500****743 | - | 021-6****853 | - | 86 |
郑赛盼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彭祥庆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沪74执151号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7470097.77元(包括执行费人民币244625.4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银行存款如有不足,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收入;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或钱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1-3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沪74执15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3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沪74民初118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000000元,利息368026.01元,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56857446.29元,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036802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 二、若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有权与被告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成他项(2012)第496号权利证书所登记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X组成国用(2006)第1216号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6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偿; 三、若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有权与被告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成他项(2012)第497号权利证书所登记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X组成国用(2006)第1217号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6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茂强、郑小慈、孙义德、彭爱冰、林志花对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茂强、郑小慈、孙义德、彭爱冰、林志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7927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茂强、郑小慈、孙义德、彭爱冰、林志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0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0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3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4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1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2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5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7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09执1736号 | 终结(2020)沪0109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5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901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230167.44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3016.74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7.77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899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115642.62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1564.26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14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900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127180.80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718.08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98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902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148207.86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4820.78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57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沪74民初118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茂强、郑小慈、孙义德、彭爱冰、彭祥庆、林志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XX.2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04 |
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民终43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228.18元,由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0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沪74民初118号之一 |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祥庆的起诉 | 被告 | 2020-12-03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903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物业管理费246114.72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4611.4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0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9民初6898号 | 一、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物业管理费122958元; 二、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2295.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5元,由被告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共 6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19-11-12 | (2018)沪74民初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上海金融法院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